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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厂房拆迁需要注意什么?

更新时间:2025-04-16 16:24  发布:2025-04-07 14:40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被拆迁房屋的价值怎么确定?,厂房拆迁需要注意什么?,1、被拆迁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后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

苏州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厂房拆迁需要注意什么?

一、被拆迁房屋的价值怎么确定?

1、被拆迁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后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

房屋征收部门规定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时间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

2、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房屋征收部门向社会发布征收评估信息;

(2)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

(3)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报名先后顺序公布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

(4)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

(5)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采用投票方式时,超过50%的被征收人选择同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为多数决定;不足50%的,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

(6)房屋征收部门公布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或者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过程和结果,应当经过公证机构依法公证。

二、厂房拆迁需要注意什么?

厂房拆迁需要注意的事项包括企业的房屋性质、租赁合同剩余期限等。

1、企业的房屋性质

企业房屋性质大致分为三种:

(1)租赁办公用房的,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2)关于自有产权营房。房屋拆迁可选择是进行货币补偿还是产权置换,而企业拆迁一般只能选择房屋价值补偿和土地价值补偿。

(3)关于违章建筑。并不是所有的违章建筑都不应予以补偿。我们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依法应当拆除的,予以拆除并不予补偿;对于拆迁公告前可以补办手续的违章建筑或手续不全的房屋等,则应查明事实,妥善处理,该补偿的就得补偿。

2、租赁合同剩余期限

当办公用房为租赁房屋时,根据不同的租赁剩余期限,对租赁房屋的企业造成的影响不同,补偿方案自然也会有所不同。

3、拆迁补偿是否存在问题

(1)补偿范围是否有遗漏。拆迁律师总结出企业拆迁补偿主要包括:土地房屋本身价值、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用与损失和企业装修附属物的损失。除此之外,拆迁方可能也会对积极配合拆迁工作的企业设定一些奖励。具体奖励数额根据不同的项目实施意见决定;

(2)补偿标准是否公平合理。不同地方制定的补偿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3)企业预期利润。预期损失主要指根据往年的情况,企业可期待的利润。被拆迁企业应当出具相关资料,计算近几年平均利润,以证明合理的投资收益回报,结合剩余经营期限,计算预期利润损失。

4、其他问题

牵一发而动全身,企业拆迁肯定会对其生产经营产生一定的影响。如丧失一些特别许可的特权等。拆迁后企业迁至别处重建,规模调整,也可能会产生一些人才流失或裁员等人员遣散安置补偿等费用。

若拆迁的是江苏省苏州市的厂房,那么需要按照规定制定苏州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对于被拆迁方来说,在被拆迁方搬迁之前,就需要确定具体需要支付的补偿金数额。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三、苏州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1、拆迁江苏省苏州市的厂房,被拆迁方可能会获得几十万元的补偿金。具体的补偿金数额,需要结合以下规定确定:

《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经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第十二条

停产停业损失是指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直接效益损失。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第十三条

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则上按照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3年的平均效益计算;不满3年的,按照实际年限计算。计算平均效益应当结合纳税情况,以会计核算及其他有关资料为依据。具体计算方法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停产停业期限为被征收人实际搬迁之日至以原生产方式或者经营方法恢复到原生产经营规模所需的社会平均时间;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期限自被征收人实际搬迁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通知交付之日止;被征收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类似房屋周转的,使用周转房屋的时间相应扣减。

2、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认定为合法建筑;

(2)被征收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其他有关许可证件;

(3)因房屋被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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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头条-苏州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苏州工厂拆迁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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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舒欣
内容审核:罗思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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