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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维权,这两件事你必须亲自干!,企业遭遇征地拆迁维权三步曲

更新时间:2024-12-22 23:54  发布:2024-07-31 15:26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征收维权,这两件事你必须亲自干!,随着被征收人群体法治意识的提升,越来越多的人开始积极聘请专业征收维权律师代理案件。然而出于对律师执业及案件代理工作的不理解,一些被征收人产生了“大撒手”的不当心态:反正我花钱请了律师帮忙,剩下的就是坐在家中

征收维权,这两件事你必须亲自干!,企业遭遇征地拆迁维权三步曲

一、征收维权,这两件事你必须亲自干!

随着被征收人群体法治意识的提升,越来越多的人开始积极聘请专业征收维权律师代理案件。

然而出于对律师执业及案件代理工作的不理解,一些被征收人产生了“大撒手”的不当心态:反正我花钱请了律师帮忙,剩下的就是坐在家中喝茶看报等着胜诉的消息了。

本文,圣运律师通过维权中被征收人必须亲力亲为的两件事,来告诉广大委托人,请了律师,您也决不能就此喝茶看报坐等维权成功!

事件一:必要的事务性、程序性工作,比如跑腿办事

需要指出的是,被征收人与维权律师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绝非律师“卖苦力”赚钱的协议。

律师的执业价值,在于其为委托人提供法律知识、技能、策略方向上的服务。

至于其中涉及“出力”的体力活儿,则需要委托人的通力配合才可能圆满完成。

譬如,有的委托人聘请律师后,律师要求其赴不动产登记机构“排队领号”,待排到后再联系律师前去办理相关手续。

结果委托人一去,发现人很多,排队很辛苦,便产生了畏难情绪,转而要求律师前去为自己排号,甚至认为“我花钱了律师凭什么不办事?这律师也太不靠谱了吧?”无疑,在这样的情况下,律师需要加强与委托人的沟通、交流,将协议中约定的事项仔细解释清楚。

一言以蔽之,任何一份委托代理协议中都会约定,具体事务性工作的办理是需要被征收人协助、配合律师,按律师的指导完成的。

譬如邮寄信息公开申请,去法院立案,去有关部门举报土地违法等等,都需要被征收人身体力行去做。

征收维权律师代理了大量外地的案件,如果每件事情都需要律师亲自出马办理,那么律师就无法发挥其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职能,转而沦为跑腿的小时工了。

事件二:收集逼迁、强拆等征收方违法的证据

收集证据,是被征收人在征收维权中最重要的工作之一。

尤其对于诉强拆违法进而申请国家赔偿的案件,被征收人必须能够证明强拆行为的实施主体和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这一重要的举证工作,是维权律师无论如何都无法替代完成的,除非律师就住在被征收人家中不动窝了。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资深征收维权律师宋晓峰表示,个别被征收人对这一问题存在“想当然”的错误认识,认为征收方实施强拆、逼迁是明摆着的事儿,“我认为就是____的人强拆的”。

但问题在于,难道到了法庭上,当法官问原告这个问题时,原告也要如此回答么?显然,没有强拆、逼迁现场的录音、视频、证人证言、110出警记录等实实在在的证据,被征收人是难以让法官确信是征收方实施了上述违法行为的。

尽管实践中已经出现了一些法院采取“推定”方式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推定征收方担责的判例,但中国毕竟不是判例法国家,个别地区的判例在其他地区并不具有参考价值。

因此,积极收集证据以备不时之需,是被征收人一定要努力完成的工作。

维权律师会为您提供相关建议和指导,但具体落实,只能靠被征收人自己的力量。

圣运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委托人的是,委托律师并不等于自己就什么事儿也没有了,就实际来看,甚至很可能是为自己“找”了更多的事儿。

大家只需要坚定信念,相信自己今日的努力、付出是为了明日获取公平、合理的补偿,那么必要的吃苦耐劳,也就是可以接受的了。

征收维权,只有委托人与律师通力合作,才能获取最终的成功,道理其实就这么简单。


二、圣运拆迁律师:征收维权,你申请听证了么?

行政机关在作出某项行政决定前,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质证,进而获取其意见的法定程序,叫做听证。

实践中,听证通常以开会的形式举行,并常能吸引媒体、舆论的广泛关注与监督。

那么,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究竟都有哪些可供被征收人申请的听证程序呢?本文,圣运律师为大家进行一番梳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旧城区改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调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确定性的行政法规。

其中有关听证程序的规定出现在第11条,即关于旧城区改建: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该条需要注意的是,所谓“旧城区改建”是一个统称,其中包括危旧房改造项目和城中村整治项目。

且这里的听证会是建立在半数以上被征收人不同意征收补偿方案的基础上,由政府依职权主动组织召开的,而并非由被征收人申请召开。

集体土地征收:两轮听证机会

相较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集体土地上面的听证问题会复杂一些,规定也都散落在各个规范性文件之中。

大体而言,整个征收程序中有两个地方被征收人有启动听证程序的权利:

其一,拟征收土地告知阶段,即在征地项目审批之前。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十四)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那么该如何理解这里的“确有必要”呢?是否农民申请听证,政府就一定要组织听证呢?《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十)明确规定,要认真做好用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工作……被征地农民有异议并提出听证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组织听证,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

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

据此,在此阶段只要农民提出申请,政府就应当组织听证。

且申请者是农民、农户即可,而不一定要经过土地所有权人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申请。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十一)也明确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综上可知,这第一轮听证权利是有规可依的,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在实践中注意把握这一轮的机会,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

这可能为后续征地项目正式启动后的维权省去很多麻烦。

其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阶段,即征地项目已依法报批之后。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9、10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也规定,在“两公告一登记”阶段,要认真听取和研究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圣运律师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在现实中寻求听证程序的机会还不止这些。

如果案件进入了行政复议程序,那么政府仍有可能组织召开听证会以沟通、协调解决办法。

但上文所述的两轮听证,则是规范性文件所赋予广大农民兄弟的权利,必须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

维权中的大忌,就在于前面人家问你意见的时候你一律没意见,等到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阶段这意见就都来了,如此状况出现只会导致“双输”的情况,对哪一方都没有好处。

据此,征收维权中的这些听证机会,被征收人还是积极把握、运用为好。


三、企业遭遇征地拆迁维权三步曲

比起以自然人(被征收人)为主体的征地拆迁,企业作为被征地拆迁的主体时,涉及到更多补偿项目,譬如土地使用权的区位补偿价、厂房重置成新价、停产停业损失、装修附属物、机器设备搬迁费用等。

那么企业在遇到征地拆迁时,若想要得到合理的征地补偿,一名专业征地拆迁维权律师会从哪些角度入手呢?

1、相关项目的手续是否齐全,前置程序是否合法

根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第492号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获取政府信息。

律师在接到一个涉及征地项目的委托时,首先考虑的是这个项目手续是否齐全合法,即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90号令),对于补偿安置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讨论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若多数被征收人认为补偿方案不符合第590号令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实践中,一个项目的前置程序常会出现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况,譬如前置手续不全、少批多占,不满足法定公布期或未依法举行听证会的情况等,这些都可以作为维权的切入点。

2、重视起行政复议的作用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有权向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通常,征地项目中的选址意见书、征地批文、征收决定等相关文件都是可以被提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但实践易出现复议机关以申请人(被征收企业)与具体行政行为不具利害关系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书》,因而申请人在提起复议申请时应提供诸如企业营业执照、加盖公章的法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手续,并列明企业住所地在征地项目范围之内。

若涉案被征收企业是租赁的第三方的土地或房屋,则应提供相关租赁协议等文件,以证明利害关系。

无论收到的是《不予受理决定书》还是《复议维持决定书》,复议申请人都有权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推动维权程序的继续。

3、进入诉讼程序

被征收企业不仅有权对前述《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对征收人在征收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被征收企业有权提起确认违法之诉。

若征收人征收过程中存在断水、断电、堵路等侵害被征收企业依法经营权的行为,被征收企业应及时报警,作好报警记录保留工作,并通过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取证。

针对违法行为,被征收企业有权提起恢复原状、侵权等民事诉讼,并可依法主张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诉讼过程中,尤其是行政诉讼,败诉的情形并不少见。

但我们要明确一点,胜诉并不是最终的目的,为被征收企业争取到合理的征收补偿才是一名专业征地拆迁律师希望看到的结果。

经过上述程序,征收人很难不注意到被征收企业的合理补偿请求,无形中,征收人也会感到压力。

这期间,征地拆迁律师会为被征收企业争取好的谈判时机,维护被征收企业的合法权益。

维权过程中,不同的案件会涉及到征地项目和情况也会不同,律师提醒您,维权应拿起法律的武器,聘请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才可有效争取到合法权益。


四、征收维权的那些“期限”,你记住了吗?

权利不使,过期作废。

征收维权中,被征收人有权发起的众多法律程序,均有其法定的起诉、申请期限。

一旦“过期”,被征收人就将丧失通过此法寻求救济的可能。

本文,圣运律师为大家梳理最为常用的那些发动某一救济程序的“期限”,希望广大被征收人能够将它们牢记,以免“过期”……

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

《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

《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4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4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圣运律师需要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此3条规定的是3种不同情形下的“民起诉官”期限:直接找法院告的,6个月;经过行政复议后向法院告的,15天;因行政机关“不作为”告到法院的,一般情况下等2个月;紧急情况下可以直接告。

通常来说,被征收人因遭强拆报警的,属于紧急情况,不受2个月的期限限制。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这是所谓“最长起诉期限”,被征收人了解即可,切不可按这个期限来理解自己的起诉时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大家要注意,这是特殊情况,被征收人应尽量避免,而不是在怠于行使起诉权利的前提下寄希望于找理由申请延长。

申请国家赔偿期限

《国家赔偿法》第39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要求举行听证的期限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9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19、20、21条规定,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的,主管部门在报批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应当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圣运律师需要提示大家的是,上述两处规定,《办法》适用于征地项目已获批准,征地公告已经发布的阶段;《规定》中所谓的“听证”则是项目报批前的听证。

也就是说,被征收人在农村土地征收中可有两次寻求听证机会的权利,但要注意条文中所列的期限。

国有土地上房屋价格评估中的期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20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第22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综上,两个“10日”,是被征收人在此环节寻求救济所应遵循的期限。

公诉案件被害人的抗诉请求期限

实践中,被征收人如遭遇违法暴力强拆、逼迁,则有可能遭受不明身份社会人员的人身攻击,导致身体受伤或财产遭受损失。

此时,被征收人就可能沦为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身份。

如果被征收人对法院一审的刑事判决对强拆者认定的罪名、量刑轻重等问题不服,依法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提出抗诉。

《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此种情况虽然“意义有限”,但在案件代理过程中仍是有所发生的。

圣运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上述列举的均是被征收人主动发动某一程序所应注意的期限。

实践中与被征收人行使救济权利相关的期限不胜枚举,重要的还包括行政诉讼的上诉期限(判决15裁定10)等。

被征收人务必要对这些期限保持高度注意,避免因疏忽大意、拖沓延宕而耽误了行使权利的期限,使自己的救济途径因此被无故压减。

及时聘请专业征收维权律师帮助维权,被征收人则只需按照律师的指示行事,便不用担心错过重要的期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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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征收维权,这两件事你必须亲自干!,征收投诉找哪个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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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陶艺诺
内容审核:陈博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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