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地拆迁补偿纠纷怎么办?
征地拆迁补偿纠纷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征地拆迁补偿原则有哪些?
1、公平补偿原则,公平补偿通常有两方面的理解:第一,虽然政府征收房屋具有强制性,但在补偿上不应损害为公共利益做出贡献的被征收人的个人利益,补偿至少要与被征收的财产价值相当;第二,被征收人之间要公平,对全体被征收人应当适用统一的标准。
2、决策民主原则,从是否要进行房屋征收,到征收范围等具体事项,再到如何进行补偿与安置等环节,都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确保重大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3、程序正当原则,程序正当就是要求政府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如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赋予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制定与修改、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制定、房屋价值评估机构的选择等方面的知情权、参与权,在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协议的签订与履行等环节的行政救济权和司法救济权等。
4、结果公开原则,结果公开,具体到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中,就是征收决定和补偿情况应当向社会或利害关系人公开,具体包括征收补偿方案要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意见应当公布、征收决定应当公告、房屋权属等调查结果应当公布、补偿决定应当公告、分户补偿情况应当公布、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结果应当公布等,相关部门的征收与补偿工作一定要做到公正透明、公平公正。
三、征地拆迁补偿款分配纠纷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吗?
征地拆迁补偿款分配纠纷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征地拆迁补偿款分配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区别是:
1、案件性质不同。行政诉讼解决的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争议;民事诉讼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
2、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行政诉讼由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提起,行政主体没有起诉权和反诉权;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有权提起,并互相有反诉权。
征地拆迁补偿纠纷区别于一般的民事纠纷,如果征地主管部门发了补偿费后,家庭成员之间对拆迁补偿款的分配有纠纷,这种情况下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但是,对征地主管部门的补偿决定有争议的,被拆迁户不能通过民事诉讼处理。
一、房屋拆迁纠纷证据不足怎么办
如果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是可能不受理案件的,而起诉人是可以再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再提起诉讼。
如果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案件的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原告败诉的判决,作出原告败诉的判决后,原告需要承担诉讼费用。
二、房屋拆迁纠纷找谁投诉
(一)拆迁行政管理部门。
一般而言,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拆迁许可、拆迁决定、拆迁补偿裁决等行政行为的,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为被告。
(二)人民政府。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以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般是以下几种情形:
(1)由人民政府下属的“拆迁办公室”充当拆迁人同时又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
(2)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局成立的临时性组织,如“拆迁指挥部”等充当拆迁人,同时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
(3)由政府专门成立的土地储备中心充当差遣人由人民政府作出裁决。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纠纷时,出现以上三种情形的,人民政府为房屋拆迁行政诉讼的被告。
三、房屋拆迁纠纷案件的处理要点
1、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
就目前的法律规定而言,同一拆迁行为可能既有行政法律关系,又有民事法律关系。
2、房屋拆迁工作政策性强。
从法理角度分析,房屋拆迁涉及公民财产保护和公共福利改进的关系,涉及国家公共政策和私权保护冲突的价值选择,是一个包容了国家政策、应用法学、理论法学、社会学等各门类学科在内的复杂的系统工程。就目前而言,解决此类问题,各地政府自拟的政策性文件起了更大的作用。可以说,政府机关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政令式治理方式是拆迁矛盾愈演愈烈的一个重要方面。
3、拆迁行为主体往往游移不定。
在现行的制度下,拆迁主管部门颁发拆迁许可证后,拆迁补偿需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才能达成。但由于双方意愿差异,往往协商难度大,拆迁人又借拆迁裁决渠道,申请拆迁主管部门裁决,并依该裁决强制执行,以实现其最终目的。上述过程中行为主体不断变更,程序交叉往复,容易出现政府与拆迁人为一方、被拆迁人为一方的对峙局面。
4、原告为共同诉讼的案件居多,集团诉讼有上升趋势。
由于大范围的城市拆迁工作,导致被拆迁的人数众多,加之被拆迁人认为联合共同诉讼可以给法院施加压力,增加胜诉几率。故居住同一拆迁地的被拆迁人相互联合到法院诉讼。
5、案件审判难度大,法官承受的压力大。
房屋拆迁纠纷案件一部分原告为共同诉讼及集团诉讼,处理不好,容易激化矛盾,引起当事人闹事等暴力事件的出现,影响社会稳定。
房屋拆迁纠纷在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之下可以走诉讼的方式解决,但前提一定要确定自己有合法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观点,如果证据不齐全法院也是不会受理自己的诉求,所以,拆迁纠纷尽量以协商的方式处理,协商一个都能保障各自权益的结果,这样才能在最短的时间之内解决纠纷。
一、征地时房屋拆迁纠纷要开庭吗?
房屋拆迁纠纷要开庭审理,而且,房屋拆迁纠纷案件会公开审理。
《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二、屋拆迁纠纷开庭前的准备工作有哪些?
1、查明到庭诉讼参加人的身份。
2、查明出庭的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员等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身份,并告知其在休息室候传。
3、查明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等书面材料的收悉情况。
4、宣布法庭纪律。
5、其他准备工作。
三、房屋拆迁必须遵守哪些操作流程?
1、拆迁单位到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取拆迁许可证。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被拆迁人应及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4、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法律有关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住房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5、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市城市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被拆迁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本条例规定,被拆迁人已经给予被拆迁人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房、周转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执行。
6.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不搬迁的,被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行执行。
7.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未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令有关部门强制拆除,或者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四、发生房屋拆迁纠纷是否影响拆迁补偿协议的法律效力?
发生房屋拆迁纠纷并无影响拆迁补偿协议的法律效力,拆迁补偿协议满足以下条件就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可见,房屋拆迁纠纷案件不开庭审理是不合理的,法院在审理房屋拆迁纠纷案件的过程中,主要是审查征地主管单位的拆迁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所以,行政诉讼并不适用于调解,如果拆迁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可以裁定撤销相关的行政行为。
一、收集拆迁纠纷证据有效吗
有效;一般可以证明案件有效证据的主要包括:证人证言、物证、书证、拆迁户的陈述、音频资料、电子资料、调查笔录以及相关鉴定结果,只要是能证明事实情况的都可以作为证据。
需要拆迁户注意的,对收集的证据一定要保留最原始的版本,也就是拍摄的视频、图片、音频,不能移动、剪辑等操作。
二、房屋拆迁引发的家庭纠纷如何处理
首先,家庭内部对安置补偿有约定的,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予以遵从。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应根据三项原则进行分配:
1、一人一份,均等分割。这样做,一方面考虑到平等、公平合理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承租人和同住人对补偿款是共有的法律关系,原则上也应平均分割。
2、适当照顾老年同住人及缺乏经济来源的同住人。这是因为多数老年人及缺乏经济来源的人社会保障不足,后继生存和发展能力较弱,需要给予特殊保护,而且公房大多源自老年人,在分割时也应适当照顾其利益。
3、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可以适当多分,这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以及等价的原则。此外,如果被拆迁公房内居住未成年人的,对其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也可以适当多分拆迁补偿款。
三、房屋拆迁纠纷找谁投诉
(一)拆迁行政管理部门
一般而言,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拆迁许可、拆迁决定、拆迁补偿裁决等行政行为的,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为被告。
(二)人民政府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以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般是以下几种情形:
(1)由人民政府下属的“拆迁办公室”充当拆迁人同时又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
(2)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局成立的临时性组织,如“拆迁指挥部”等充当拆迁人,同时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
(3)由政府专门成立的土地储备中心充当差遣人由人民政府作出裁决。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纠纷时,出现以上三种情形的,人民政府为房屋拆迁行政诉讼的被告。
拆迁纠纷在处理时也需要有合法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权益,一般只要收集的证据与案件有关,那么就可以认定为有效的证据,而且可以在法庭中使用,所以,在与拆迁方协商时一定要特别注意,留下相关的证明材料,这样才能保障到之后不会因此产生利益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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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征地拆迁补偿纠纷怎么办,征地拆迁补偿纠纷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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