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维权中,被征收人有权发起的众多法律程序,均有其法定的起诉、申请期限。
一旦“过期”,被征收人就将丧失通过此法寻求救济的可能。
本文,圣运律师为大家梳理最为常用的那些发动某一救济程序的“期限”,希望广大被征收人能够将它们牢记,以免“过期”……
一、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
《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二、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
《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4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4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圣运律师需要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此3条规定的是3种不同情形下的“民起诉官”期限:直接找法院告的,6个月;经过行政复议后向法院告的,15天;因行政机关“不作为”告到法院的,一般情况下等2个月;紧急情况下可以直接告。
通常来说,被征收人因遭强拆报警的,属于紧急情况,不受2个月的期限限制。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这是所谓“最长起诉期限”,被征收人了解即可,切不可按这个期限来理解自己的起诉时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大家要注意,这是特殊情况,被征收人应尽量避免,而不是在怠于行使起诉权利的前提下寄希望于找理由申请延长。
三、申请国家赔偿期限
《国家赔偿法》第39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四、要求举行听证的期限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9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19、20、21条规定,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的,主管部门在报批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应当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圣运律师需要提示大家的是,上述两处规定,《办法》适用于征地项目已获批准,征地公告已经发布的阶段;《规定》中所谓的“听证”则是项目报批前的听证。
也就是说,被征收人在农村土地征收中可有两次寻求听证机会的权利,但要注意条文中所列的期限。
六、国有土地上房屋价格评估中的期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20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第22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综上,两个“10日”,是被征收人在此环节寻求救济所应遵循的期限。
七、公诉案件被害人的抗诉请求期限
实践中,被征收人如遭遇违法暴力强拆、逼迁,则有可能遭受不明身份社会人员的人身攻击,导致身体受伤或财产遭受损失。
此时,被征收人就可能沦为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身份。
如果被征收人对法院一审的刑事判决对强拆者认定的罪名、量刑轻重等问题不服,依法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提出抗诉。
《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此种情况虽然“意义有限”,但在案件代理过程中仍是有所发生的。
圣运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上述列举的均是被征收人主动发动某一程序所应注意的期限。
实践中与被征收人行使救济权利相关的期限不胜枚举,重要的还包括行政诉讼的上诉期限(判决15裁定12)等。
被征收人务必要对这些期限保持高度注意,避免因疏忽大意、拖沓延宕而耽误了行使权利的期限,使自己的救济途径因此被无故压减。
及时聘请专业征收维权律师帮助维权,被征收人则只需按照律师的指示行事,便不用担心错过重要的期限了。
之所以标题中带个,是因为圣运律师思前想后都觉得“腾退”这个概念的前缀,表述为__这样“悬着”是极好的。
在现实中,你所遇到的腾退项目叫什么,是叫阿猫、阿狗还是铁蛋,都不妨碍后面跟着的腾退二字发挥功效。
那么,面对这不讲理的腾退,你究竟能够怎么办呢?
简单讲,腾退分两种:拆房的和不拆房的。
后者比较常见的情形叫做“文保腾退”,这种项目确实是公益性的,不挣钱,房子本身是文物保护单位,腾出来是为了改建成博物馆、纪念馆或者名人故居,因而只腾空不拆房。
对于此种情形,被腾退人确实拿不到太高的补偿,这点大家也都可以理解。
不过从目前的情况下,略高于1:1的补偿安置是没有问题的。
关键是前面一种,以各种腾退的名义拆房,究其作用于被腾退人的性质而言,和征收几乎没有区别,都是拆房+补偿安置的模式。
区别就在于,一般的征收项目有严格的法定程序要求,对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而言,首先要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次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适用。
然而到了腾退项目这里,情况就大不一样了。
腾退方或者是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两个不是一个概念,有时会有很大区别),或者直接就是某建设项目的开发商,其所适用的腾退程序极为随意、任性,往往就是一纸盖着腾退方大印的公告和一本印制得还算精美的《腾退安置方案手册》。
在此情况下,被腾退人如对补偿安置不满,其维权道路将会是十分坎坷、曲折的,圣运律师在此提示大家以下几点:
其一,绝大多数腾退项目都不适用590号令或者《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法院认为不是征收而是协议搬迁。
因此,那些被征收人极为熟悉、了解的征收法定程序,到了腾退项目上几乎统统是不适用的。
我们知道,征收维权的一个原则就是“打程序,不打实体”。
而腾退项目也就是根据老百姓维权的这一特性而量身打造出来的。
“打程序”?让你没程序可打!协议搬迁,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签约行为是自己行为自己责任,往往与政府无关。
据此,被腾退人虽与被征收人仅两字之差,但在维权思路、方法上就会有很大的不同。
比较客观的说法是,腾退项目的维权难度,的确要显著高于规范的征收项目。
这就好比拳击运动员碰上了散打王一样,拳头再重也没用,他不知道散打是可以踢、摔的,而他自己又根本不会。
其二,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村务公开是“一以贯之”的不变维权起点。
无论要对土地、房屋做什么,背后一定是有项目存在的,没项目,没人会想起来动地。
因此,从釜底抽薪的维权原理出发,通过信息公开、村务公开等手段全面了解涉案项目的建设情况,挖掘其中违法点进行博弈,便是腾退项目的重要维权之道。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规定的若干情形一般总有一项可以套用在眼下的腾退项目上,它或许不是“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但可以是“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以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以及兜底性质的“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那么基于此,依据第30条进行村务公开便是法律的应有之义,何况还有第(五)项“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这一兜底性条款的存在。
通过村务公开,就有可能发现腾退项目在程序上的违法之处,进而通过申请上级政府予以查处的途径将政府拉入到协商沟通之中,为维权增加筹码。
其三,时刻谨记,不要随意签约。
不随意签约决不等于不签约,何况被腾退人所面对的很可能是一份法律意义上的民事协议而非行政的协议。
既然是民事协议性质,就必须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就不能出现逼签、欺诈甚至组织人手帮拆的情形。
就这点而言,腾退的维权原则和一般征收是类似的,“没签”是一切的基础。
字签了就代表你认可了协议所约定的补偿结果,再想推翻自然会有很大的难度。
当然,在实践中签约环节的“坑”将会非常多,缺乏经验的被腾退人很容易在不明就里的情况下就草率签字,过后则是悔之晚矣。
圣运律师想提示大家的是,这里面很多都是“心理战”,玩儿的是江湖骗子蒙人的那套把戏。
只要被腾退人内心足够坚定,头脑足够冷静清醒,避免在这一环节中招就是完全有可能的。
无论你多么想下笔签字,在最后那一刻停下笔再想想,就足够了。
其四,维权思路一定要开阔。
既然腾退方没打算按套路出牌,那么被腾退人也一定要“接招”而不能固守598号令规定的程序不放。
譬如居于腾退核心位置的那个“腾退安置方案”,通常就是不可诉的,相关程序提不起来。
那么就需要大家开动脑筋想一想,整个项目究竟还有哪些可能的切入点,比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项目的环保问题?所能想到的,都有可能成为搭建协商平台的机遇。
只要程序提起来平台搭上去,提升补偿就是可能的事情。
圣运律师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腾退项目在实践中往往追求高效率,强拆、帮拆会在较短的时间内降临在未签约走人的被腾退人身上。
因此,广大被腾退人一定要做好面对挑战、困难的充分准备,必要时尽早委托专业征收维权律师介入案件,争取在较短的时间、较小的空间之中为自己尽力争取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
从某种意义上说,腾退拆得快,则老百姓承受痛苦的时间也相对短,努力争取一把还是值得的。
甲是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某村村民,拥有宅基地房屋一处。
3月23日,后沙峪镇人民政府向甲作出了一份《限期拆除决定书》,主要内容为甲及其承租人在宅基地范围内所建楼房二层以上建筑1612.8平方米属于违法建筑,责令甲于3月25日18时之前自行拆除,并接受复查。
逾期未拆除,镇政府将组织强制拆除。
3月24日,后沙峪镇人民政府向甲送达《催告通知书》,主要内容为甲未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限甲自接到催告通知之日起3日内自行拆除上述建筑物。
3月27日,甲又一次收到了后沙峪镇人民政府发的单子——《拆除决定书》,主要内容为经镇政府于3月24日催告督促履行后,甲仍然未在法定期限内拆除违法建设,镇政府将于3月29日18时之后对上述违法建设予以拆除。
5日之内接连收到3张镇政府下发的单子,甲颇为惊愕。
于他而言,村里人为了出租房屋增加点收入而扩建房屋的大有人在,为什么不拆别人就拆自己呢?而且,自己从底就开始施工建设了,建设之时镇政府工作人员明明看到了建设行为,但并没有进行阻止,却在房子建设好后火急火燎来拆违执法。
有些哑巴吃黄连的甲,于4月25日通过朋友介绍委托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的杨念平和黄艳律师,应对这场强势拆违。
【 办 案 经 过 】
4月28日,黄艳律师起草好了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交由甲邮寄给顺义区人民政府。
在这份复议申请书当中,黄律师简明扼要地陈述了后沙峪镇人民政府于3月27日所作《拆除决定书》依法应当撤销,理由在于:《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前应当作出并送达《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认定违法建设相关情况,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且限期拆除决定、催告履行通知、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等执法文件均应当依法送达当事人。
并且,比照程序正当原则,前述执法程序须给当事人预留合理履行时间、权利救济时间。
但是,后沙峪镇人民政府并未按照前述要求执行,所作《拆除决定书》严重程序不正当。
经延长审理期限30日,顺义区人民政府于7月26日审结此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后沙峪镇人民政府作出争议《拆除决定书》的执法程序明显缺失,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决定撤销前述《拆除决定书》。
通俗的讲,没人愿意听意见、建议、批评,都愿意听表扬。
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老百姓而言,要想在征收中向强势的政府一方提意见,就得要有法律法规的相应规定、支持。
那么,具体到土地、房屋征收的整个过程之中,老百姓究竟可以如何向政府提意见呢?本文,圣运律师为大家总结这个问题……
撤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针对征收补偿方案提意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0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征收补偿方案的拟定至少要符合3方面条件:
其一,合法;其二,合理;其三,可行。
据此,在这个极为重要的环节上,政府是要公开向被征收人征求意见的。
第11条进一步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而对于旧城区改建的情形,多数被征收人有意见的,还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所谓“听证”,就是政府一方集中听取公众意见,就群众关心的问题进行集中回答、说明的会议。
圣运律师曾在《征收维权,你申请听证了么?》一文中对听证权利作了较为详细的论述,这里就不重复了。
需要指出的是,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而制定上述规划,是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进行科学论证的。
也就是说,事实上早在房屋征收决定下发之前,征收项目尚未启动之时,潜在的被征收人就已经有了对相关问题发表意见的权利。
只是实践中老百姓对此意识不强,大多错过了这些机会而已。
“维权时点前置”,这是现阶段征收维权中一个重要的理念性问题,即维权的开始要越早越好,越早越有利于被征收人获取公平、合理的补偿。
这是需要专业征收维权律师的长期进行引导、宣传、灌输的事情。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报批前后至少两轮提意见机会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十)规定,征地工作事关农民切身利益,征收农民土地要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和监督权。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地报批前认真履行程序,充分听取农民意见。
征地告知要切实落实到村组和农户,结合村务信息公开,采取广播、在村务公开栏和其他明显位置公告等方式,多形式、多途径告知征收土地方案……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
根据目前的政策,听取意见等程序性事项存在“前认真后简化”的倾向,即到了征收土地公告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时的听取意见程序有可能遭“简化”。
因此,广大农民要重视这轮征地报批前的提意见机会。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9-10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1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这些不同意见,确需修改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有关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补偿安置方案报批时,应当附具相关意见的采纳情况。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青年律师陈丽芳表示,上述“提意见”的程序实际上就是征收维权的“进行时”,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引起重视而不是轻易忽视。
实践中,一些被征收人随意放弃自己的权利,待到征收补偿决定或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下达时才火急火燎的去求助专业征收维权律师,这是完全不可取的。
试问,在上述“提意见”的环节时如果就能让专业征收维权律师介入,或者村民们团结起来选出“维权代表”形成合力向政府表达诉求,那么后续的许多纠纷、困扰是否就有得到减轻甚至免除的可能呢?圣运律师强调提意见的价值,就在于告诫广大被征收人,一定不要等到“火上房”了才想起找灭火器,而是要将灭火器提早准备好甚至提前将房子用水淋湿,让火烧不起来。
而从当前协商、调解解决征收领域纠纷、矛盾的大趋势上看,这样的“提意见”也是为政府、征收方所认可和欢迎的,和谐征收的双赢局面靠此有望得以逐步实现。
●征地纠纷如何解决
●征地违法如何起诉
●征地纠纷找什么部门
●征地违法如何赔偿
●征地程序违法如何处理
●征地如何赔偿
●征地纠纷解决方案
●征地违法如何起诉
●征地问题怎么投诉
●征地问题怎么投诉
来源:中国法院网-征地维权要这样记住维权的期限,征地纠纷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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