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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引发矛盾如何解决,征地拆迁风险规避措施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5-04-09 10:39  发布:2024-07-31 15:36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征地拆迁引发矛盾如何解决,一、征地拆迁引发矛盾解决 1、征地纠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

征地拆迁引发矛盾如何解决,征地拆迁风险规避措施有哪些

一、征地拆迁引发矛盾如何解决

一、征地拆迁引发矛盾解决

1、征地纠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可以跳出某个区域,如对某省国土资源厅的行为不服则可以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复议,如果在承办案件过程中担心某地方存在地方保护,则应该选择这样的救济途径。

2、 征地纠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有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的司法程序。

3、征地纠纷中的民事诉讼

在征地纠纷中,大多数进行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时为数不多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程序都要走行政诉讼,有时候也可以走民事诉讼的程序,如对于非法占地的行为,从民事角度考虑我们可以起诉民事侵权,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对于已经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如果该协议签订过程中存在胁迫等手段,则从民事诉讼的角度起诉撤销该协议。总而言之办案子要开动脑筋不能死盯住行政诉讼,如果民事诉讼对我们更有利的话,则就应该设法走民事诉讼的程序。在征地纠纷中常发生的民事纠纷有:征地补偿协议纠纷;土地侵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4、征地补偿协调裁决

征地补偿裁决也可以称之为征地补偿协调与裁决,是指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这是国家为减少、解决征地纠纷而推行的制度。机制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协调,而是裁决,协调是裁决的前置,未经协调的不能进入裁决。

如果在申请协调中遇到两级政府相互推诿的情况下,则应当在协调期满之日向征地批准机关申请裁决,若省内尚无协调裁决办法或协调裁决办法没有规定多长时间协调的,建议在60日后申请裁决。

5、征地纠纷听证制度

征地纠纷听证制度是指在土地征收纠纷中拟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的制度。它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主管部门依职权组织的听证,一种是申请人申请才组织的听证。

依职权组织的听证有: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征地拆迁引发矛盾解决的方式如上所述。当发生征地拆迁引发的矛盾的时候,我们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的解决方式。切记一定要通过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能使用暴力等不符合法律要求的手段解决问题,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二、驻马店市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对于驻马店的农民朋友来说,如果政府因基础设施建设征用到他们的土地,那么对于征地补偿则是他们最关心的问题。对于涉及到的农民,驻马店市相关部门会给予征地补偿款。那么驻马店市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圣运小编的回答。

一、驻马店市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1、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标准

(1)征收经济开发区集体耕地、林地、其他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公顷64.5万元(折合每亩4.3万元)。

(2)征收驿城区诸市镇集体耕地、其他农用地,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公顷55.5万元(折合每亩3.7万元)。

2、社会保障费用标准

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标准为7.92万元/公顷(折合5280元) 。

3、青苗补偿标准

征收耕地青苗补偿费为每公顷1.8万元(折合每亩1200元)。

4、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征收耕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每公顷4.5万元包干;地上永久性建筑物按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据实补偿。

二、驻马店市征地补偿标准制定依据是什么?

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市镇行政区的土地根据政府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依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登记、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据片区划分用于征地补偿综合计算的标准。

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我国法律规定各地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如今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如未及时调整,将不予通过用地审查。 各类具体的价格补偿标准由区县物价局依据当地经济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等情况进行定价。

三、驻马店市征地补偿费用如何管理?

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综上所述,驻马店征地补偿项目和其它地方一样,也是由土地补偿费、青苗费、安置补助费等构成。具体到驻马店市征地补偿标准,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大概为每亩4万元,青苗费每亩为1200元。安置费根据土地年产值计算,一般是被征用土地年产值的十倍左右对于这些补偿标准,驻马店朋友要有所了解。

三、征地拆迁风险规避措施有哪些

1、加强制度建设 打好机制“补丁”

征地拆迁风险防控基础是建立规章制度。针对征地拆迁现行政策法规明显滞后的现状,近年来,区征地办协助制定了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加强征地拆迁管理等系列切实有效的工作办法,从制度上规范征地程序要求和操作行为。

2、强化监督检查 抓好落实“补丁”

抽查监督仅是该办做好征地拆迁监督检查的多种方式之一。

征地拆迁风险防控关键是监督落实。为确保征地拆迁各项制度要求落实到位,该办配套制定《征地拆迁内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成立独立的内部监督实施机构,采用内审监督、抽查监督、现场监督、举报监督和教育监督等多种监督方式,对征地程序执行和政策落实进行全面监督,防控风险、遏制贪腐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该办还创新监督举措,邀请各行业的特邀监察员,深入征地拆迁工作现场,对征地人员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工作纪律及工作作风表现等情况进行明察暗访。“特邀监察员每季度会定期反馈明察暗访情况,检查结果将与征地人员绩效考核挂钩。”该负责人说,针对明察暗访发现的问题,该办将严肃问责整改,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考核惩罚并及时谈话教育或通报批评,从而有效督促征地人员自觉遵纪守法、规范行为。

3、注重教育管理 缝好队伍“补丁”

政府必须有效的去规划以及规避征地拆迁风险,要做到疏而不漏,不仅能够让百姓过的安康,更能让进行征地拆迁工作的人员的安全得到更好的保障。在实施征地拆迁工作前必须要规划好工作的方案以及流程,最重要的安全措施更加不能忽视,如果出现了任何有关于征地拆迁的事故,政府必须承担全责,为了大家的安全,征地拆迁的风险可不容小视。

征地拆迁风险的规避措施如上所述。要想做到疏而不漏就需要政府的有关部门,开发商以及普通百姓都严格的按照法律的有关的规定进行拆迁工作。政府也需要根据社会的发展对相关的法律政策做出符合社会进步脚步的调整。同时,各方也需要勇于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湖州农村拆迁政策内容

湖州农村拆迁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征用土地农房拆迁补偿安置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包括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部工业园区)因征用土地实施农房拆迁的,其拆迁活动管理及对被拆迁农房所有人的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房,是指被征用土地上的,按照农村村民建房程序和规定批准建造的,并有合法权属证件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的拆迁人,是指取得农房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拆迁批准文件的建设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农房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的拆迁单位,是指受拆迁人委托从事农房拆迁业务的,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组织。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农房拆迁补偿安置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房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建设(规划)、交通、水利、财税、物价、工商、公安、电力、电信等部门及有关街道办事处、区、乡(镇)人民政府和金融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农房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房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工作。

第五条 拆迁人拆迁农房,应当委托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并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报农房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 被拆迁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农房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做好有关宣传动员工作,帮助被拆迁人做好有关搬迁事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七条 农房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确定拆迁区域,通知公安、建设、工商等部门和有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金融单位,对该区域暂停办理户籍的迁入、分户,房屋新建、改建、抵押及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与等房屋权属变更手续和利用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等手续。因出生、婚嫁、军人复转退等落户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拆迁人拆迁农房及其附属物的,应当向农房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农房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农房拆迁批准文件。未经批准,不得组织实施农房拆迁。

农房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或补正材料的决定,并在农房拆迁批准文件核发之日起10日内将建设项目、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内容予以公告。

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批准文件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拆迁。

拆迁人如需变更拆迁范围的,应当重新办理批准手续;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前15日,向农房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期限可延长,但延长期不超过6个月。

拆迁人自取得农房拆迁批准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未实施拆迁的,原拆迁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第十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必须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根据本办法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安置方式、安置地点、安置面积、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搬迁时间、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拆迁人应当将补偿安置协议报农房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在拆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二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安置方式、补偿金额、安置面积、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搬迁时间、过渡期限等内容,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农房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农房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农房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十三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农房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补偿:

被拆除农房的补偿金额,按该农房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确定。房屋面积的计算,按照被拆除农房的合法权属证件记载的面积为准。确实无法提供证明文件的,由农房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定。

被拆除附属物的补偿标准见附表。

拆除土地批准使用期限内的临时建筑的补偿,按临时用地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对被拆除农房价值评估,拆迁人应当提出不少于两家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单,并说明其资质、信誉等情况,供被拆迁人选择,被拆迁人应当在拆迁人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单十日内作出选择。

评估机构由拆迁人按被拆迁人的多数选择意见确定,并将确定结果报农房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被拆迁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选择的,拆迁人应报告农房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由农房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予公告。

第十五条 未经农房拆迁行政土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原使用性质的房屋,一律按原批准使用性质给予补偿。

第十六条 被拆除农房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未经批准建造的房屋;

(二)超出批准范围建造房屋的超面积部分;

(三)按“建新房、拆旧房”要求,在拆迁前取得宅基地建造新房,但未按规定拆除的旧房;

(四)已超过批准土地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

第(一)、(四)项所列的房屋,被拆迁人应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

第十七条 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征用土地区域的实际情况,拆迁人可采取房屋产权调换、自建房安置、货币补偿以及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等安置方式,安置被拆迁人。鼓励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制’偿的安置方式。

房屋产权调换是指由拆迁人就近提供新建小区多层商品住宅,与被拆迁人的居住用房调换房屋产权,安置被拆迁人。

自建房安置是指由拆迁人提供安置用地给被拆迁人,由被拆迁人自行建造安置房。

货币补偿是指拆迁人一次性提供房屋补偿资金,由被拆迁人自行购房安置。

第十八条 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拆迁人应按下列标准安置被拆迁人:

安置基本标准为应安置人口人均25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

被拆迁人原住房面积为应安置人口人均25平方米以下的,按应安置人口每人25平方米安置,且每户的安置面积最小不得低于35平方米。

被拆迁人原住房面积为应安置人口人均25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按原面积给予安置;原住房面积为应安置人口人均50平方米以上的按应安置人口每人50平方米安置。但超出应安置人口人均25平方米的安置面积部分,被拆迁人须向拆迁人支付650元/平方米(不包括层次差价)。

第十九条 产权调换安置按下列规定实施:

(一)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的评估方法对拆迁范围内被拆除房屋逐一评估价格(元/平方米);

(二)对被拆除房屋使用性质按生产用房、附属用房、居住用房进行界定;

(三)计算被拆除居住用房的平均评估价格;

(四)拆迁人向居住用房评估价格高于平均评估价格的被拆迁人,支付应安置人口产权调换面积部分的居住用房评估价格和平均评估价格之间的差价;

(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居住用房产权调换;

(六)产权调换后,被拆迁人原住房的多余面积部分按评估价格的150%,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予以货币补偿;被拆迁人要求增加安置面积的,增加的安置面积部分按商品房市场价购买;

(七)因安置用房套型结构差异,实际安置时每户增加或减少的安置面积,由拆迁当事人按该安置用房市场价相互结算。安置用房层次、区位由被迁人摸券确定。

被拆迁人的原生产用房、附属用房,不列入被拆迁人应安置人口人均住房面积计算,由拆迁人按该房屋评估价格对被拆迁人予以货币补偿。

第二十条 自建房安置的,拆迁人按被拆迁人应安置人口每人25平方米面积,但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25平方米面积提供安置用地。按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的要求,由被拆迁人自行建造安置房。

被拆迁人户需安置用地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一般不实行自建房安置。

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人户全部应安置人口的户籍因征用土地转为城镇居民户籍的,该户被拆迁人可要求对本户应安置人口实行货币补偿方式安置。

被拆迁人要求货币补偿安置的,拆迁人应对被拆迁人全部被拆除房屋均按各自的评估价格的300%计算总金额,作为货币补偿安置金额,一次性支付给被拆迁人。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人员为拆迁安置对象:

(一)在拆迁范围内具有合法户籍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合法的房屋所有权并实际居:住的人员;

(二)原在拆迁范围内具有合法户籍,现在外的未婚的现役军人、援外工作人员、留学生、大中专毕业生及其他在校学生;

(三)原在拆迁范围内具有合法户籍,现正在劳动教养、服刑的人员;

(四)现在拆迁范围内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合法户籍的在外从事劳务者;

(五)在拆迁范围内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合法居住用房,但现户籍按本市自行购房迁户、购买户口、投亲靠友政策及高级知识分子户口“农转非”政策,转为本市城镇居民户籍的未享受房改房、拆迁安置房、单位自建房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安置对象,可以增加计算一名安置人口:

(一)未婚的独生子女;

(二)年满18周岁以上未婚人员。

第(一)、(二)项同时符合的,不得累计计算,只增加计算一名安置人口。

第二十四条 被拆迁范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作为安置对象:

(一)不符合规定迁入户口或分户的;

(二)无正式户口长期租房、借房居住的;

(三)已分配住房的人员(包括已享受单位自建房、房改房、拆迁安置房等)。

第二十五条 实行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拆迁人负责建造或购买的安置用房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工程质量标准,并有相应的配套设施。

第二十六条 实行被拆迁人自行建造安置用房安置的,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拆迁人应当负责向规划部门申请安置用地规划选址,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区域详规要求,按照合理布局、集中安置的原则,在受理申请后10日内予以确定。城市总体规划、区域详规中未规划农民新村的区域,一般上不实行自建房安置;

(二)拆迁人应当负责自建安置房用地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征用、场地平整,以及规划、用地审批的费用;

(三)自建安置房的用地控制标准和建筑面积控制标准,应当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和城市规划的有关规定;

(四)被拆迁人按建房审批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

第二十七条 拆迁人应当给予被拆迁人下列搬迁补助费用:

(一)搬家补助费按应安置人口每人100元发给,一户人口为一人的,发给200元;属临时安置再次搬家时,再按上述标准发给;

(二)临时过渡费按应安置人口每人每月100元发给,一户人口为一人的,每月发200元。

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搬迁的,拆迁人应按每户3000元给予被拆迁人奖励。

第二十八条 拆迁人在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应适时将被拆迁人的被拆除房屋面积、补偿标准、安置对象人数、安置面积等情况进行公示。农房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监督。

第二十九条 拆迁补偿安置完毕后,被拆迁房屋为拆迁人所有。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市其他有关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征用土地农房拆迁补偿安置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以上是小编为你做的关于“湖州农村拆迁政策”的介绍。小编为你总结至此,拆迁涉及到的最大问题就是拆迁补偿,所以只有在湖州市具有农村户口的人,且被拆迁户拥有被拆迁房屋的合法所有权,才能得到拆迁赔偿。由于湖州市有关农村拆迁的政策所罗列出的条款有很多,小编就不一一为你做介绍了,更多知识您可以咨询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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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袁奕佳
内容审核:刘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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