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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纠纷怎么处理,拆迁土地纠纷有诉讼时效吗?

更新时间:2024-12-22 14:11  发布:2024-07-31 15:38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征地拆迁纠纷怎么处理,一、征地拆迁纠纷怎么处理?1、当事人可以先到当地乡政府或土地管理所请求解决;2、乡镇不受理的当事人可直接向县政府申请,受理机关对受理的宅基地土地纠纷先行调解,调解无效的作出处理决定;3、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

征地拆迁纠纷怎么处理,拆迁土地纠纷有诉讼时效吗?

一、征地拆迁纠纷怎么处理

一、征地拆迁纠纷怎么处理?

1、当事人可以先到当地乡政府或土地管理所请求解决;

2、乡镇不受理的当事人可直接向县政府申请,受理机关对受理的宅基地土地纠纷先行调解,调解无效的作出处理决定;

3、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可不可以强制征地?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可以强制征收土地的,并且对被征收人给予一定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三、房屋征收补偿是怎么算的?

征收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用于补偿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征收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征收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征收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征收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征收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征收单位安置住房,房屋征收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征收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 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征地拆迁纠纷可以通过第三方介入进行调解,是双方当事人达成共识签订拆迁补偿的协议,如果调解无法解决纠纷,那么当事人可以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诉讼状和相关的证据材料,要是当事人对于审理的程序不是很了解,可以委托律师做为代理人提起诉讼。

二、高速公路开工前多久征收土地

一、高速公路开工前多久征收土地

通常在一个月到半年左右,房子就会拆迁。

依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的,所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征收单位可以随时进行拆迁工作。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二、高速公路拆迁工作程序是怎样的

高速公路拆迁工作分为九个阶段:征迁准备阶段、宣传发动阶段、勘察核实阶段、征地拆迁阶段、资金兑付阶段、拆迁安置阶段、工程建设阶段、竣工通车阶段、验收总结阶段。

(一)征迁准备阶段

1、委托文物、压矿、地灾、水保、环评、土地等相关咨询评估机构完成相应的报告书,并获取相关行政批文后,委托国土咨询评估机构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及土地预审呈报书,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2、在设计单位出征地红线图后,委托林业勘察单位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使用林地调查报告》,报国家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3、省政府印发永武高速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4、地方政府建立相应的征地拆迁协调领导小组,并成立全职的征地拆迁办公室,办公室应设立土地核查小组、房屋丈量小组、矛盾纠纷协调小组。

5、根据初步设计编制征地拆迁简介,准备征地拆迁使用的各种表格及工具、用具等。编制项目征地拆迁实施预案,为正式实施征地拆迁做好充分准备。

6、召开征地拆迁动员大会。

(二)宣传动员阶段

采取多种形式,宣传项目的重要性和征地拆迁政策。通过宣传发动,使沿线群众和征迁安置对象熟悉掌握永武高速公路征地拆迁政策、计划安排,争取公路沿线被征单位和个人积极配合、参与、支持。

(三)勘察核实阶段

该阶段的主要任务是以施工设计图为依据,通过实地勘察放线,划定高速公路征地拆迁红线范围,对征迁范围内的实物指标进行丈量、清点、核实、登记、签认,为开展征迁补偿提供数据指标。

1、与地方征迁办签订红线边沟开挖协议。

2、由设计单位依据红线图划定红线范围,进行红线放样,项目办、地方征迁办共同参与。确定中线和边线、打桩、开挖边沟和边界保护。

3、勘测界定:土地勘测单位以施工图为依据,对项目征地进行勘测核对、绘制勘测界图、市县勘测定界报告书,正式确定公路用地范围。

4、实物指标调查,在划定公路用地红线范围的同时,与设计单位、各地征迁部门、国土部门、林业部门、被征户(单位)共同对红线内土地、建筑物、地面附着物等进行现场实地丈量、清点、登记、四方共同签认工作,调查登记结束后及时统计、核算、汇总并上报确认。征地拆迁调查资料应永久存档保存。

(四)征地拆迁阶段

1、签订协议

2、实施征地拆迁

(五)资金兑付阶段

1、保证征迁对象及时足额得到补偿。

2、依据征迁勘察、调查核实实物指标、核算征迁补偿资金,按照协议按比例分期支付补偿资金。

3、征地拆迁补偿费由项目建设单位按征地拆迁的实际进度分期付款。即:征地拆迁协议签订后先付征地拆迁补偿费的50%,土地丈量、调查及核算汇总上报后,在完成征地范围内的清障工作达到交地条件,经验收后,在建设用地交付施工单位使用并全面开工后,再付征地补偿费的50%;县(市、区)、乡(镇)政府与拆迁户签订协议后再付拆迁费的50%(拨付比例按省政府文件规定为准)。

4、电力、通讯、广播、水利等部门专业设施的拆迁补偿拨付比例按补偿协议的约定办理。

5、按照规定、进度分期拨付地方征迁办的管理费用。

(六)拆迁安置阶段

按照拆迁安置办法,通过采取各种措施,把因修建高速公路搬迁的厂矿、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个体工商户、集体和个人的原有生产、工作、生活秩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得到恢复,它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各地征拆部门一定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此项工作。地方征拆办要对拆迁户宅基地安置点严格把关并告知项目征拆办,避免乱占耕地。

(七)工程建设阶段

1、结合本项目建设实际,对前阶段工作进行全面的清理和回顾。以施工单位进场交地为切入点,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在妥善处理好本项目征拆的各种遗留问题的基础上,满足施工单位进场开工的要求;

2、地方政府办理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手续,配合国土部门获取土地使用批文,满足项目对用地的法律要求;

3、地方征拆办对征拆户宅基地安置点的选择要按规定、按标准执行;

4、施工单位进场,复核项目用地,正式移交施工用地; 八、服务协调阶段

5、施工过程中需二次征地:设计单位、业主、监理单位、当地政府人员现场核实补签征地手续。

6、协调好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与各方的矛盾与纠纷,协助施工单位办理临时用地、

施工便道、取砂采石、用水用电等手续。

7、加强与个部门的联络,协调好项目办及各参建单位与各个部门的关系。

(八)竣工通车阶段

1、涵洞通道接水是否通畅,并经地方征迁办、项目办工程处验收。

2、督促施工单位履行合同,恢复施工便道原貌。

3、督促施工单位对临时用地实行相应的绿化等措施恢复植被。

(九)验收总结阶段

1、结合本项目建设实际,对征地拆迁过程进行全面回顾和清理,以完善手续为切入点,妥善处理好征地拆迁的各种遗留问题,办齐各种批文和证照,满足工程交工验收是需要。

2、征地拆迁的资料收集,整理、汇总、归档、移交工作,达到征地拆迁工作无遗漏、批文证照无遗漏、数据资料无差错的目的。

3、征地拆迁验收总结是项目验收总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项目竣工验收的考核指标之一。

高速公司开工前一个月至半年的时间开始征收土地,征收的土地上的房屋和附着物属于村民的个人财产,征用单位要按照当地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征用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征用单位要先支付给村委会,村委会在按比例分发给本村的村民。

三、拆迁土地纠纷有诉讼时效吗?

一、拆迁土地纠纷有诉讼时效吗?

拆迁征地纠纷有诉讼时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或被侵害之日起算,诉讼时效是六个月。当事人应当在诉讼时效范围内提出诉讼请求,超过二十年的拆迁征地纠纷法院不予受理。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拆迁土地纠纷一般会怎么处理?

1、针对集体土地的征地纠纷,如果被征收人对征地方案有意见,应当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经过征地前的告知、听证、征地公告发布及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后公告期内及时提出意见,并要求举行听证,如果经过上述程序救济之后,仍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如果裁决后仍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2、针对国有土地的征地纠纷,首先征地机关在征求公众意见的时候,被征收人就应当针对有异议的部分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在征地机关作出征收决定发布公告期间,如果对征收决定有异议,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如果仍未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发布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征收补偿方案向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针对上述补偿决定,被征收人仍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拆迁土地纠纷也是有着相应的诉讼时效的,这个诉讼的时效限制一般为六个月,如果案件的情况比较复杂,或者有特殊的情况影响诉讼时效的,因此想要提起上诉申请必须要在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时效之内提出的,避免因为超过期限而被法院所驳回。


四、拆迁土地纠纷诉讼费怎么收?

一、拆迁土地纠纷诉讼费怎么收?

拆迁土地纠纷诉讼费应当是根据财产的标的额来收费。属于财产案件,其案件受理费按照争议的金额以一定的比例缴纳:

争议金额不满1000元的,每件交50元;

超过1000-50000元的部分按4%交纳;

超过5万-10万的部分按3%交纳;

超过10万-20万的部分按2%交纳;

超过20万-50万的部分按1.5%交纳;

超过50万-100万的部分按1%交纳;

超过100万的部分按0.5%交纳。

除了缴纳案件受理费外,还要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包括: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补贴;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等。

二、诉讼费交纳范围是什么?

案件受理费包括:第一审案件受理费;第二审案件受理费;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行政赔偿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保全措施;申请支付令;申请公示催告;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申请破产;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在当代的社会,土地的征收,若是产生的拆迁方面的纠纷,都是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来解决的,是在协商不成到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不过说到法院诉讼将会产生一定的诉讼成本,也就时间会产生相关的诉讼费用。诉讼费用应当是根据财产标的额来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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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郭建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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