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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纠纷解决途径有哪些,拆迁征地时农民享有的权利你知道吗?

更新时间:2025-04-01 14:34  发布:2024-07-31 15:42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拆迁纠纷解决途径有哪些,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拆迁纠纷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

拆迁纠纷解决途径有哪些,拆迁征地时农民享有的权利你知道吗?

一、拆迁纠纷解决途径有哪些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拆迁纠纷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

当然,也有不少人认为,96年司法解释依然有效。理由大致也是两点:1,05年司法解释虽然颁布在后,但并没有直接宣告96年司法解释失效。2,05年司法解释作为后法并不足以导致96年司法解释全部失效,两个司法解释内容有重大出入;96年司法解释规定对当事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又反悔的,起诉到法院的,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但是05年司法解释并没有就此种情况作出规定。因此96年司法解释依然部分有效。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当前房屋拆迁纠纷现状,并借助法理分析判断。笔者认为,96年司法解释依旧部分有效,理由如下:

首先,无证据证明96年司法解释是建立在1991年的《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基础之上的。应当认为,1996年最高法颁布司法解释是基于当时有效实施的有关拆迁的全部法律法规,为此,才能确保该解释的合法性、有效性,确保当时有关拆迁法律法规的统一;而绝不可能只是针对1991年的《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当然,认为96年司法解释是建立在1991年的《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基础之上,而1991年的《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在2001年已修订,所以该司法解释的基础不存在了,应自然失效,就更没有道理。一是因为96年司法解释的内容丰富,其本身和2001年的《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一些不相冲突的规定,因此,96年司法解释的效力可顺延至2001年之后。二是因为即使96年司法解释是建立在1991年的《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基础之上的,也不能据此就认为一旦《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96年司法解释就不复有效。最高院在97刑法颁布之前对刑法作出的一些司法解释,在97年之后至今不是仍然有效吗?因此,从这一点上说,96年司法解释与2001年《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不相冲突的内容依然有效。相关推荐:房屋动迁纠纷如何处理

其次,05年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按照2001年《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申请行政裁决,对该裁决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诉讼;不能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不得直接作为民事案件受理。而96年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不经行政裁决,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因此,对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应当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新法即05年司法解释;96年司法解释对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有关规定自然失效。但是,05年司法解释对于当事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又反悔的情况没有相应规定,达不到取代96年司法解释的效果。因为96年司法解释对于此种情况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因此,笔者认为,96年司法解释关于当事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又反悔的规定应当继续具有法律效力,针对有争议的房子动迁怎么处理?

再次,正是由于05年司法解释相对于96年司法解释在内容规定的“不全面”(由于找不到更合适的词表达,姑且用之),因此05年司法解释虽然在某些方面作出了与96年司法解释相悖的规定,但并没有也不能直接宣告96年司法解释失效。因此,05年司法解释并未从根本上否决96年司法解释的效力,96年司法解释应当认为至少部分有效。

另外,也是更重要的,是有关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性质的认定。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应当认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即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在平等的基础上,基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签订的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民事合同。因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一旦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应当视为民事主体签订了一份民事合同,其民事法律关系受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调整。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一方在签订合同后,反悔的,只要有正当理由,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这与96年司法解释关于“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的规定相一致。由此也可以看出,96年司法解释有关当事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又反悔的规定符合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从法理的角度上分析,其效力是不容置疑的。

二、国内各地土地使用权转让期限是多久?

一、什么是土地使用权转让?

土地使用权指的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而土地使用权拥有者将土地使用权进行出售、交换和赠送的行为就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通过办理需要的证明,签订合同即可完成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如果不了解其中具体程序的,也可以找第三方来帮忙办理。

二、土地如何分类?

我国的土地面积广大,但是土地也有不同的类型,不同分类标准可以将土地分为以下几类:

1、按照国家最新分类标准分类:12个一级类、73个二级类。其中一级类主要包括:耕地、园地、草地、林地、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以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等。

2、按照利用现状可分为三类,分别是: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

三、国内各地土地使用权转让期限是多久?

不同类型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期限也不同,具体的时间为:

1、农业用地使用权转让期限:耕地5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

2、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期限:50年;

3、住宅用地使用权转让期限为70年;

4、公益用地(教育、卫生、科技、文化等)使用权转让期限为50年;

5、商业、娱乐旅游用地使用权转让期限为40年;

6、其他用地、综合用地使用权转让期限为50年。

四、如何查询土地的类型?

在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时,无论是转让方还是被转让方都需要知道土地类型才可以进行交易。想查询土地类型可以去当地的国土局进行查询,查询这块地的用地性质即可。

三、拆迁征地时农民享有的权利你知道吗?

一、预征知情权

根据《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的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据此,农民享有知情权,知情权是农民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如若相关部门没有公开,被征地农民可以申请要求公开。

二、确认调查结果权

《指导意见》规定:“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据此,广大农民朋友有权确认被征收土地的面积,地上附着物的种类数量,关于征收所涉土地的所有情况农民均有权核对调查结果是否准确。在此,小编提醒您在确认调查结果时要事实求是,尤其注意当对方的调查结果远远超出自己土地的实际情况时,比如记录面积大于实际面积,被征地农民要特别留心并说明情况,以免埋下祸根。

三、申请预征听证权

根据《指导意见》,在依法报批征地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因此,如果当事人对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偿标准以及安置途径不服时,可以申请听证,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组织听证。相关听证程序申请听证的,参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推荐阅读:农村征地补偿纠纷该怎么正确处理

四、批复结果知情权

根据《指导意见》,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部门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在被征地所在的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据此,该信息是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目的在于保护土地,如果实践中,有农民朋友被告知要申请才能获取,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五、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知情权

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被征地的农民通过该公告了解即将可能落实的方案,这有利于被征地农民提前准备应对措施以防补偿方案不合理,因为实事求是的讲,农民朋友面对势在必行的征地,只能响应国家号召,争取合理合法的补偿才是明智的选择。

四、拆迁责任有哪些

一、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规定了什么

1、评估机构要求

2、评估房屋要求

3、评估价值要求

4、评估勘察记录

5、估价报告

6、拆迁责任

二、拆迁责任有哪些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依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罚,或记入其信用档案:

1、出具不实估价报告的;

2、与拆迁当事人一方串通,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

3、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拆迁估价业务的;

4、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从事拆迁估价活动或者转让、变相转让受托的拆迁估价业务的;

5、多次被申请鉴定,经查证,确实存在问题的;

6、违反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本意见其他规定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规定

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

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同一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原则上由一家估价机构评估。需要由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估价机构评估的,估价机构之间应当就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等进行协调并执行共同的标准。

拆迁估价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拆迁规模大、分期分段实施的,以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为估价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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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熊佳乐
内容审核:吴海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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