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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伪证罪、虚假诉讼罪、打击报复证人罪律师—赵瑞祥律师,帮助伪造证据罪与虚假诉讼罪

更新时间:2024-12-27 08:25  发布:2024-07-31 15:57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天津伪证罪、虚假诉讼罪、打击报复证人罪律师—赵瑞祥律师,【什么是伪证罪】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做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伪证罪构成要件:1、行

天津伪证罪、虚假诉讼罪、打击报复证人罪律师—赵瑞祥律师,帮助伪造证据罪与虚假诉讼罪

一、天津伪证罪、虚假诉讼罪、打击报复证人罪律师—赵瑞祥律师

【什么是伪证罪】

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做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伪证罪构成要件:

1、行为主体必须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2、行为人必须作了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

3、必须是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做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

4、必须在刑事诉讼中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

重点提示:证人因记忆不清作了与事实不相符合的证明、鉴定人因技术不高作了错误鉴定、记录人因粗心大意错记漏记、翻译人因水平较低而错译漏译的,均不成立本罪。配偶、直系亲属作伪证的,由于缺乏期待可能性,不应认定为伪证罪。

【伪证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什么是虚假诉讼罪】

虚假诉讼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1)“提起”民事诉讼,是指行为人将自己作为原告,基于某种事实,向法院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

(2)提起“民事诉讼”,是指提起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各种诉讼,不包括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但是,应当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3)“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是指行为人将虚假的事实作为案件的真实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虚假诉讼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什么是打击报复证人罪】

打击报复证人罪,是指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

由于本罪是妨害司法的犯罪,而且是抽象的危险犯,故打击报复证人的时间没有限制,打击报复证人的手段也没有限制。本罪的证人不限于刑事案件中的证人,也包括其他诉讼案件中的证人。本罪中的证人应是指已经做证的人,包括被害人、鉴定人、翻译人等。对证人亲属的打击报复行为,能够评价为对证人的打击报复时,也应以本罪论处。

【打击报复证人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赵瑞祥律师亲办打击报复证人罪案件经典案例:

【案情概况及裁判结果】

起诉意见书指控,某乡镇镇长李某曾在田某、黄某等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中做证,证实田某、黄某等人存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田某、黄某一直怀恨在心。出狱后田某、黄某蓄意打击报复李某,某日二人驱车尾随驾车的李某,并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随后田某与李某产生口角进而发生肢体冲突,黄某在一旁拍照。

侦查机关立案后田某、黄某二人同时被刑事拘留,赵律师为黄某辩护。审查批捕过程中递交无罪意见,检察院对田某批捕对黄某作不批捕决定。公安机关侦查结束后将田某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随后检察机关将田某公诉至法院,最后法院判处田某罪名成立。公安机关在田某宣判后将黄某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阅卷后,根据证据材料律师仍然拿出黄某没有参与犯罪,与田某并未形成共同犯罪的无罪辩护意见,最终,公安机关被迫撤回案件,黄某无罪,目前已申请到国家赔偿。

法律文书照片说明:

为了保护当事人隐私,法律文书中有关当事人身份的信息全部遮挡,赵瑞祥对法律文书的真实性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二、律师做伪证到哪里去举报

法律分析:按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律师做伪证涉嫌刑事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五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六条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帮助伪造证据罪与虚假诉讼罪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其行为往往使当事人逃避法律制裁,或者冤枉无辜,使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受到侵犯。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是: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提供帮助。所谓毁灭证据,是指将证据销毁、彻底破坏,使证据完全消灭或者完全丧失证据的作用,如:烧毁足以有犯罪的物证,消除犯罪现场的血迹,等等。所谓伪造证据,是指制造虚假的证据,对证据内容进行篡改,使其与真实不符。如:制造虚假的书证、物证、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等。行为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既可以表现为共同直接实施各种毁灭或伪造证据的行为,亦可表现为出谋划策、提供工具等,帮助的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无论行为人采取那种手段,其主观目的都是为了帮助当事人逃避法律责任,或者意图加害他人,减轻当事人的责任,通过阻止司法机关获取案件真实情况来达到帮助当事人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上述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

一、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1、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犯罪分子,其中包括犯罪之后,潜逃在外,尚未抓获的犯罪分子,也包括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的犯罪分子。

2、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行为可能发生在犯罪分子被发现后,也可能发生在犯罪分子被发现前。所谓通风报信,是指向犯罪分子泄露、提供有关查禁犯罪活动的情况、信息,如查禁的时间、地点、人员、方案、计划、部署等。其既可以当面口述,又可以通过电话、电报、传真、书信等方式告知,还可以通过第三人转告。所谓提供便利条件,是指向犯罪分子提供住处等隐藏处所;提供钱、物、交通工具、证件资助其逃跑;或者指点迷津,协助其串供、隐匿、毁灭、伪造、篡改证据,等等。无论其提供便利的方式如何,其目的则只有一个,即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制裁,即免受刑事追究或者其他处罚如行政处罚。

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必须是利用其查禁犯罪活动的职责便利,不论行为的结果如何,只要行为人利用其查禁犯罪活动的职责便利条件,实施了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即构成犯罪。情节是否严重,只是量刑轻重问题。

3、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是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上述人员不能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主体。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指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此外,各级党委、政府机关中主管查禁犯罪活动的人员也包括在内。

4、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要求行为人必须出于故意才能构成。行为人明知其为犯罪分子处于查禁之列,仍然向其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目的在于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至于行为人主观上出于何种动机,是出于恻隐之心还是基于亲朋关系等,在此不问。如果不知是犯罪分子,无意透露消息提供便利的,不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但是一旦发现是犯罪分子仍然为其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其逃避处罚的,则应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论处。

二、本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复杂客体。本罪妨碍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指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司法机关的民事诉讼活动、行政诉讼活动不能成为本罪的客体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以及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及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员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及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15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为刑事诉讼与民事、行政诉讼性质不同,同是妨害证据行为妨碍诉讼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大小也有不同,妨碍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活动的,不能直接以本罪论处,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反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所谓证据,指刑事诉讼法第42条所称的证据,即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当事人,是指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1项所称之当事人,即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在本条中,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刑事案件中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其他刑事诉讼参与人,以及刑事案件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所谓辩护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依法为其行使辩护权的人,即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所谓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可能是袒护亲友、挟私报复、贪利图财等,但是不同的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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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毕菲诺
内容审核:张曙光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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