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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国有土地拆迁补偿纠纷属于什么诉讼,征收集体土地时拆迁赔偿不满意可以怎么办

更新时间:2025-04-01 00:59  发布:2024-07-31 15:58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征收国有土地拆迁补偿纠纷属于什么诉讼,一、征收国有土地拆迁补偿纠纷属于什么诉讼?土地征收时对拆迁补偿纠纷提起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

征收国有土地拆迁补偿纠纷属于什么诉讼,征收集体土地时拆迁赔偿不满意可以怎么办

一、征收国有土地拆迁补偿纠纷属于什么诉讼

一、征收国有土地拆迁补偿纠纷属于什么诉讼?

土地征收时对拆迁补偿纠纷提起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拆迁补偿纠纷起诉后法院怎么处理?

1、人民法院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被告在规定日期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2、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在受案范围内的案件予以立案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3、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4、进行审理。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及材料,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5、宣判。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判决后当事人不服或有异议,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法院受理拆迁补偿纠纷后可以延期开庭的情形有哪些?

(一)应当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且无法及时作出决定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虽然拆迁补偿纠纷属于行政诉讼,可是提起行政诉讼以后法院最终的审理结果要根据拆迁补偿案件的详细案情确定。如果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拆迁补偿方案不合理,被拆迁人起诉以后败诉的可能性也非常大,拆迁补偿方案的合理性由征地主管部门提供相应的证据。


二、修高铁农村动迁怎么补偿的

一、修高铁农村动迁怎么补偿的?

农村动迁的补偿政策是各地方政府自行规定的。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农村动迁需要提前公告的内容有哪些?

1、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安置途径;

5、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7、方案的拟订单位和公告发布单位。

政府部门有权利依法征收农村土地,可是征收农村土地的流程受法律限制,农村动迁补偿政策是政府部门必须提前向社会公告的内容。如果修建高铁时涉及到农用地的征收,各地方政府部门对于失地农民制定的安置方案也非常多,补偿标准或安置方案不能一概而论。


三、征收集体土地时拆迁赔偿不满意可以怎么办

一、征收集体土地时拆迁赔偿不满意可以怎么办?

土地征收没有赔偿金,征地只有补偿金,对补偿政策不满意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异议。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二、农村拆迁补偿争议的听证流程有哪些?

1、听证记录员宣布听证纪律;

2、听证主持人宣布事由,询问、核实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宣布听证开始;

3、拆迁人就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作介绍说明;

4、当事人双方进行申辩;

5、听证主持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询问、调查;

6、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7、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拆迁赔偿的适用条件是政府部门的拆迁行为是违法的,并且在违法拆迁过程中给被拆迁人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导致被拆迁人人身受损,合法的拆迁行为就只有补偿金,当地政府部门也会提前通知对拆迁补偿不满意的解决方法,大多数村民对拆迁补偿都不满意的,征地部门没有权利强制。


四、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怎么办

一、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怎么办?

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处理拆迁补偿合同纠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拆迁补偿合同纠纷可以上诉吗?

1、拆迁补偿合同纠纷可以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2、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三、拆迁补偿合同存在哪些情形是无效的?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四、不执行拆迁补偿合同满足哪些条件才能申请强拆?

1、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

2、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

3、征地主管单位需要向法院申请强拆,没有法院的裁定书无权强拆。

拆迁补偿合同纠纷的解决方法除了行政诉讼之外,拆迁方和被拆迁方也可以根据造成合同纠纷的具体原因自行协商处理。但是,正常情况下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合同上签字后就应该履行应尽义务,被拆迁人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房屋有可能被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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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黄乐泽
内容审核:刘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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