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养殖场关停搬迁禁养补偿的规定,主要涉及到《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补偿原则与范围
补偿原则: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补偿范围:补偿通常包括养殖场建筑物的补偿、附属设施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存栏禽畜的出清补偿以及搬迁与临时安置的补偿。
二、具体补偿内容
建筑物与附属设施补偿:包括禽畜圈舍、饲养人员宿舍、办公用房等建筑物,以及化粪池、遮凉棚、水井等附属设施的补偿。这些补偿依据其重置成本或市场价值进行计算。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于因关停或搬迁导致的生产经营中断,拆迁方应给予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这通常基于养殖场的年均收入与停产停业期限来计算。
存栏禽畜出清补偿:针对因拆迁而必须处理的未长成或未达到销售标准的禽畜,拆迁方应提供出清补偿,以弥补养殖户的经济损失。
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包括搬迁各种设备、动物、生活用品所需的合理费用,以及在搬迁过渡期间的临时安置费用。
三、其他考虑因素
在禁养区关停搬迁过程中,还需注意以下方面:
法律法规遵循:确保整个关停搬迁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保障养殖户的合法权益。
补偿标准透明:补偿标准应公开透明,基于市场价值和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评估,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搬迁规划与协助:政府应提供必要的搬迁规划和协助,确保养殖户能够顺利过渡到新的养殖场所。
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在养殖场关停搬迁禁养补偿方面的规定,主要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了补偿的原则、范围与具体内容,旨在保障养殖户的合法权益,确保关停搬迁过程的顺利进行。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禁养区内对养殖场进行关停的,如果造成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一、养殖场禁养关停补偿标准怎么规定?
1、①养殖设棚舍补偿;
②养殖棚舍附属物补偿;
③土地补偿;
④停产补偿;
⑤养殖设施工具补偿;
⑥不可移动设备补偿;
⑦搬迁补偿;
⑧临时安置补偿。
2、补偿标准:按照我国《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的文件明确指出,畜牧业发展规划,当地土地规划,治理环保问题等需要整改或者划定禁养区域的,导致养殖户需要关闭或者搬迁养殖场,给养殖户造成一定的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策依法给予补偿,具体的补偿标准以当地公布为准。
二、五大禁养区域
国家三令五申,以下5大地方都属于禁养区域:
1、居民饮水水源保护区;
2、风景旅游区和自然保护区;
3、国家重点保护的文物文化区;
4、居民聚集地或者医疗教研人口集中区;
一、因禁养区关停养殖场怎么补偿
养殖场因划定禁养区而需要关停拆迁的,对养殖场进行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养殖场拆迁一般都有如下方面的补偿:
1、对养殖场的建筑物、附属设施等的补偿:我们所讲的建筑物,一般是指养殖场的禽畜圈舍、饲养人员的宿舍、养殖场的办公用房等等。附属设施则是指化粪池、遮凉棚、水井等等。
2、养殖场停产停业损失:一般来说,规模养殖场都是专业化养殖,办理了养殖证,有一些甚至是企业经营,有办理营业执照,而拆迁带来的就是生产经营的中断甚至是终止,面对这种情况,拆迁方应当基于养殖户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3、对存栏禽畜的出清的补偿:遇到拆迁,但是圈里生猪还没有长成、鸡还没有长大,卖不上钱,而如果因为拆迁必须要处理,那这个损失应当由拆迁方补偿给养殖户,这就是存栏禽畜的出清补偿。
法律依据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五条 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四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应当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和废弃物处理工艺等有效措施,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向环境的排放量。
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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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最高人民法院养殖场关停搬迁禁养补偿,国家对禁养区养殖场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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