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免费咨询热线: 400-1598098

  • 全国法制宣传日
  • 1
  • 2
  • 3
  • 4
  • 1
  • 2
  • 3
  • 4

新闻

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关停补偿,新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更新时间:2025-04-04 05:17  发布:2024-07-31 17:43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关停补偿,关于“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关停补偿”的问题,首先需要澄清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并没有明确的“第三十一条关停补偿”的规定。然而,如果您的问题是指因环保问题被关停的企业是否有权获得补偿,那么可以参考相

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关停补偿,新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一、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关停补偿

关于“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关停补偿”的问题,首先需要澄清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并没有明确的“第三十一条关停补偿”的规定。然而,如果您的问题是指因环保问题被关停的企业是否有权获得补偿,那么可以参考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分析。


因环保被关停的企业是否有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如果企业的关停是由于政府的房屋征收决定导致的,那么企业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这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但是,如果企业的关停是由于其自身违反环保法规而导致的,那么一般来说,企业是无权获得补偿的。在这种情况下,关停是企业违法行为的后果,政府没有义务为其提供补偿。


关停补偿的具体情况


对于因城市规划或政府决策导致的环保问题而关停的企业,政府通常会制定具体的补偿标准和程序。这些补偿可能包括对企业资产的补偿、对员工安置的补偿以及对停产停业期间损失的补偿等。


企业应当了解当地政府的相关政策和规定,以便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申请相应的补偿。


法律责任与补偿的关系


如果企业的关停是由于其违反环保法规而导致的,那么企业不仅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还可能面临罚款、刑事责任等后果。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是无权要求政府提供补偿的。


因此,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规,避免因违法行为而导致不必要的损失和风险。


综上所述,因环保被关停的企业是否有权获得补偿取决于关停的具体原因和情况。如果关停是由于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的,企业可以根据相关法规申请补偿;如果关停是由于企业自身的违法行为导致的,则无权获得补偿。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当了解当地政府的政策和规定,并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二、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法律分析: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三、新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法律主观:

新环保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如下:《环保法》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北京圣运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环境保护法第3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

环境法第31条

环境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

环境保护法31条

环境保护法33条

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

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八条

环境保护法第30条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为您推荐与本文相关内容阅读

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释义最新版

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最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24修订

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最新修订

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最新

来源:临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关停补偿,新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页面浏览:4011
文章编辑:明欣一
内容审核:陈博扬律师

新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上一篇:征收土地该如何补偿,土地征收有什么补偿
下一篇:江苏专业农村宅基地征收律师价格,江苏省农村宅基地征收补偿标准?
热门阅读
相关推荐
更多>>

天津征收、拆迁律师团队

更多>>

圣运律师团队

首页 - 关于圣运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