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州市土地征收赔偿标准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用。具体标准如下:
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
1.1. 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3万元。若为基本农田,则补偿标准相应提高,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76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64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4.4万元。
1.2. 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的补偿标准为平均每亩0.64万元。
1.3. 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为平均每亩0.72万元。
1.4. 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为平均每亩0.16万元。
这些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制定的,该条款要求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
2.1. 对于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进行补偿。补偿方式可以包括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同时,还需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
2.2. 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这部分补偿旨在确保被征地农民在土地被征收后,其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和农业生产能力不受影响。
综上所述,盘州市土地征收赔偿标准是一个综合考量了土地类型、用途、产值以及社会保障等因素后制定的,旨在确保被征地农民得到公平且合理的补偿。
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等于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加上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货币补偿,补偿金额可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双方协商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我们肯定都知道房屋拆迁,现在我们国家正在加快城市化建设,所以对于拆迁方面肯定是会经常发生的。拆迁房屋对于房主来说肯定是会有损失的,这样我们国家规定的是需要有补偿的标准。各地的补偿标准也是不一样的,那么盘县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征地补偿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并结合《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发〔2004〕5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建设项目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市府发〔2012〕19号)的规定,分地类确定《盘县至兴义高速公路(盘县段)征地补偿标准》(见附件1)。
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
房屋拆迁安置原则以货币补偿为主、集中安置为辅。如确定需要集中安置的,县指挥部结合实际情况提前编制方案,报市指挥部备案。房屋拆迁补偿按《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见附件2)据实补偿、附属设施按《附属物拆移补助标准》(见附件3)给予补助,烤烟房按《标准烤烟房补偿标准》(见附件4)据实补偿,地上附着物、构筑物按《地上附着物构筑物补偿标准》(见附件5)据实补偿,住户搬迁、周转、临时过渡补助按《搬迁及临时周转过渡费标准》(见附件6)给予补助。对城市规划区内及独立工矿区内的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结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县人民政府编制拆迁方案,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和项目业主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复实施。
四、林木补偿
林木补偿标准根据《贵州省征收征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和省林业部门的相关规定补偿,非林地的经济林、零星林木补偿按《零星林木补偿标准》(见附件7)、《林业苗圃补偿标准》(见附件8)、《成片林木补偿标准》(见附件9)、《部分树种种植密度规定》(见附件10)组织实施。
五、通信、广电、电力、铁路等设施改迁
建设涉及通信、广电、电力、铁路等设施的改迁,由市、县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建设协调工作机构协调相关部门经磋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协议后,按照先迁改、后拆除的原则,由项目建设业主按照原有技术标准(如通信能力)予以改迁,迁改费用由高速公路项目建设业主承担(如果产权单位提高原有标准,超资部分由产权单位解决)。
六、炮损补偿
因施工放炮造成房屋及构筑物损坏的,由建设施工单位按照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省高速公路施工炮损赔付处理的指导意见》(黔交建设〔2013〕22号)执行。由市、县指挥部、项目业主、施工单位共同协商制定实施。
七、拆迁工作组织机构
征地拆迁工作在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县人民政府成立的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协调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并负责本辖区内的拆迁补偿及协调工作。
八、征地拆迁费用管理、工作经费及交通补助费
征地补偿费由盘县国土资源局设专户管理。拆迁补偿费由市、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设专户管理,资金在专户银行封闭运行,由盘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直接支付被拆迁户。
征地工作经费按征地补偿费用的3%单独计列。拆迁工作经费按拆迁补偿费用的5%单独计列,其中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0.5%,盘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3.5%,另1%由省交通运输厅和项目业主调剂使用及奖励拆迁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项目业主按照市30万元、县20万元的标准,拨付市、县拆迁协调机构一次性交通补助费。
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印制下发,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专业拆迁律师就将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最新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大家: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土地共有三类:一类区片区片范围:吴家镇的团结村、榆树村、郭家村、吴家村、双桥子村、兴安村、孙家村、西三家子村。补偿标准:区片价:72000元/亩;建设用地:72000元/亩;未利用地:57600元/亩。二类区片区片范围:太平镇的拥军村、西五村、东五村、黄金村、贾家村、杜家村、太平村、孙家村、常家村、八间村、张家村、兴隆村、仙水村、新村、宋家村(太平河以北部分区域)。补偿标准:区片价:86000元/亩;建设用地:86000元/亩;未利用地:57600元/亩。三类区片区片范围:甜水乡的小板村、小台子村、创业村、大台子村、孙家村、唐屯村、甜水村、公兴村、新立村、九间村、大板村、胡家镇的坨子村、朱家村、毛家村、西胡村、东胡村、梁家村、拉拉村、黑鱼村、塘坊村、刘家村、田家村、曹家村、红星村、红岩村、得胜镇的绕阳村、小荒村、大荒村、大仓村、三道村、三棵村、后胡村、得胜村、后鸭子场村、高升镇的后屯村、文奎村、东么村、边北村、高升村、楼台村、边东村、东莲花村、西莲花村、南关村、七棵村、喜彬村、雷家村、于家村、张荒村、三台子村、钱家村、陈家镇的青沙村、郎家村、四家子村、鲜族村、陈家村、大板村(西绕总干东侧部分区域)、韩家村、王家村、坝墙子镇的大岗子村、新甸子村、坝根子村、烟里村、张家村、姜家村、八里村、坝墙子镇村、马架子村、双井子村、吴家村、沙岭镇的六间村、孟家村、水泉子村、棠树村、段家村、榆坨子村、九台子村、三台子村、西灰村、四合村、沙岭村、三河村、陈家村、于家村、西拉拉村、郑家村、北郑家村、尖台子村、热河台村、高家村、宗家村、古城子镇的周家村、李家村、蔡家村、夏家村、五台子村、七台子村、拉拉村、上网村、夹信子村、岗毗岭村、古城子村、红旗工区社区、林场。补偿标准:区片价:32000元/亩;建设用地:32000元/亩;未利用地:25600元/亩。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调整并公布,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土地补偿费
1、征收稻田、菜地(鱼塘、藕塘)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年产值的8至10倍;
2、征收旱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土地年产值的6至8倍;
3、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征收旱地年产值的2至4倍。
土地年产值,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根据被征(拨)耕地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及其类别、各类作物的主、副产品的常年产量,参照国家收购牌价和市场价格综合拟定,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市、州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统一安排使用;被征收的属于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可以调整其他土地给被征地农民,但质量和数量不相当的,可以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未能调整其他土地给农民且又未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应当将不低于80%的土地补偿费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用于发展生产、自谋生活出路。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应当设立专户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和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
土地补偿费的使用管理办法应当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成员表决确定,收支情况至少每6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村民监督。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补偿费。
(二)安置补助费
1、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2、征收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为征收耕地安置补助费的一半;
3、征收未利用土地的,不给予安置补助费。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1、被征收土地上有青苗的,按照当季该作物的实际产值补偿;
2、被征收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没有规定、约定或者约定不成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损失价值确定;
3、征收预告通知发布后,在拟征收的土地上抢种的农作物、树木或者抢建的设施,不予补偿。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应当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者地上建筑物的产权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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