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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军区拆迁补偿标准,点军区征地搬迁安置补偿办法

更新时间:2024-12-22 16:58  发布:2024-08-11 13:34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点军区拆迁补偿标准,点军区征地搬迁安置补偿办法,点军区征地搬迁安置补偿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安置方式:一、住房安置模式住房安置模式是指在征地过程中,当涉及征收村民宅基地时,拆迁人会以统一建造或购买的成套房屋来安置被征地农民。这实质上是一种产权

点军区拆迁补偿标准,点军区征地搬迁安置补偿办法

一、点军区拆迁补偿标准,点军区征地搬迁安置补偿办法

点军区征地搬迁安置补偿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安置方式:

一、住房安置模式

住房安置模式是指在征地过程中,当涉及征收村民宅基地时,拆迁人会以统一建造或购买的成套房屋来安置被征地农民。这实质上是一种产权调换的安置方式,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居住问题得到解决。

二、留地安置模式

留地安置模式指的是在征地时,会预留一定比例的建设用地,并将其交回给被征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这种方式以建设用地来替代农用地,作为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补偿。被征地农民可以选择自主使用留用地进行开发,或者选择将其折现为货币进行安置。

三、就业安置模式

就业安置模式是指政府在征收土地后,为被征地农民提供相应的就业岗位。这种方式在全国范围内均适用,特别是在经济发达地区,由于企业效益较好,这种安置模式的适用范围更广。就业安置通常会通过两种途径实现:一是根据“谁征地、谁安置”的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直接安排到征地企业中就业;二是政府通过制定优惠政策、组织技能培训或推荐等方式,帮助被征地农民进入市场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

四、农业生产安置模式

农业生产安置模式也被称为调整土地安置。在这种模式下,农村集体的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转和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会被重新调整给被征地的农民。这样可以确保被征地农民继续从事农业生产,并维持其基本的生活条件。

五、社会保障安置模式

社会保障安置模式是指政府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通过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保,使他们能够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等待遇。这通常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以及失业保险等,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被征地农民年老后的养老保障问题。

六、土地使用权入股安置模式

土地使用权入股安置模式主要适用于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用地。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与用地单位协商,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或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通过这种方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可以获得优先股的收益,这既能够减轻企业的负担,也能为被征地农民带来长期的收益。

二、点军区征地补偿标准

法律主观:


1、 征地补偿标准 的具体规定 (1)各项 征地补偿费用 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 征地补偿安置 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2、征地补偿费用具体标准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 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3、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①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②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③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 征地 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 宅基地 建房、提供 安置房 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 养老保险 等 社会保险 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三、点军区征地补偿标准内容有哪些?

为规范点军新区范围外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安置补偿工作,根据《点军区征地搬迁安置补偿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安置原则

点军新区范围外被搬迁户房屋搬迁安置可采取集中还建安置、分散安置和货币化安置三种方式。根据项目一事一议,由点军区服务新区建设总指挥部确定安置方式。

二、补偿标准

房屋及附属设施等补偿标准及还建面积的确定按《点军区征地搬迁安置补偿办法》文件执行。

三、安置方式

(一)集中还建安置

1.就近有已规划的安置小区,又具备集中安置条件的,优先采取集中还建安置。

2.附近无规划安置小区,但具备集中安置条件的,可由区安置办按规划要求在征收区域之外建设安置小区进行安置。

3.采取集中还建安置的,安置房购买价、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按照《点军区征地搬迁安置补偿办法》文件执行。

4.选择集中还建的,不得再在点军区范围内申请新宅基地。

(二)分散安置

1.分散安置由被搬迁人按规定自行建设房屋。原则上按规划要求相对集中。

2.对新宅基地的征迁补偿和“三通一平”等工程施工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每宗宅基地10万元。原则上由乡、村统一实施,统筹安排。

3.对确认的应还建面积给予建房补助,补助标准为500元/平方米。

4.分散安置的房屋建设按《点军区农村个人建房管理办法》文件执行。

5.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自签订协议之日起,按被搬迁房屋合法正房面积每月8元/平方米补助6个月。

(三)货币化安置

对不符合集中还建安置和分散安置建房申报条件的,采取货币化安置,补偿标准按照分散安置补偿标准执行。享受货币化安置后的被搬迁户不得再在点军区范围内申请新宅基地。

四、本办法适用于国有建设用地征迁项目。

五、本办法由点军区服务新区建设总指挥部负责解释。

四、现役军人拆迁补偿

法律分析:对房屋进行拆迁时,由于现役军人户籍注销了,户口并不在农村集体,所以是没有拆迁补偿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法律分析: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如果征收的是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如果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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