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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城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荆州市新房屋拆迁补偿政策出台

更新时间:2025-04-02 12:34  发布:2024-08-13 10:12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荆州城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荆州市新房屋拆迁补偿政策出台,拆迁中住宅改为非住宅的究竟如何认定?房地场市场指导价如何确定?新旧房差价如何结算记者昨从荆州市房管局获悉,该市新出台的房屋拆迁政策及配套文件,对这些问题作了详细阐述。该市拆迁办负责人介

荆州城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荆州市新房屋拆迁补偿政策出台

一、荆州城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荆州市新房屋拆迁补偿政策出台

拆迁中住宅改为非住宅的究竟如何认定?房地场市场指导价如何确定?新旧房差价如何结算记者昨从荆州市房管局获悉,该市新出台的房屋拆迁政策及配套文件,对这些问题作了详细阐述。

该市拆迁办负责人介绍,随着荆州城市建设和旧城改造的不断加快,旧城区需要拆迁的房屋越来越多。近3年来,该市每年拆迁的房屋面积达10万多平方米,有关拆迁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拆迁上访量也不断增加。

荆州市房管局副局长别国清称,此次出台的8个城市房屋拆迁配套政策,重点是规范拆迁实施行为、明确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同时保障拆迁当中弱势群体的利益。

如被拆迁私有住房所有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属双困家庭的(即城镇住房困难和最低收入家庭),原则上实行产权调换位置,安置房面积不得低于45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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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荆州有了新规

迁补助费,有标准可依

一般情况下,许多被拆迁人对自己房屋的估价,一般以相同路段的新房价格进行评估。这样的估价,通常比评估机构的估价高很多,致使拆迁双方难以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荆州市拆迁办负责人介绍,拆迁补偿安置分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对于住宅用户,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由拆迁当事人双方,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的住宅用房房地产市场指导价,结合房屋建筑面积、结构等协商确定。

这里所说的市场指导价,简言之,即同类地段二手房平均交易价格。

市民常将拆迁补助费与拆迁补偿相混淆。拆迁补偿,是指对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由评估机构按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房屋拆迁补助费包括:搬迁补助费、临时过渡补助费、拆迁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补助费、设备迁移费(包括煤气管道、固定电话、有线电视、空调拆装等费用)。

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5元/平方米,最低不少于200元。临时过渡补助费,同样以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3元。

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中,搬迁补助费为8元/平方米。停产停业补助费(仅限产权调换),按被拆迁房屋评估总额(不含装饰装修补偿)的0。1%-0。5%,按月计发(不包括国有直管住改非房屋)。

设备迁移费的拆迁补助上:管道煤气2000元/户;固定电话100元/部;有线电视100元/户;宽带网300元/户;空调200元/台;单独立户电水表300元,单相电表300元/块、三相电表700元/块、水表1000元/户。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拆迁期限首日起,30日内完成搬迁,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验手续的,拆迁人可根据拆迁项目情况,给予一次性提前搬家奖励。

同时,在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上的拆迁项目,参加上述规定执行。

补偿定标准,看看房产证

目前,在荆州市拆迁的私房中,大部分房屋的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住宅。但很多的业主把房屋首屋作为商铺使用,在拆迁补偿协商过程中,这些业主坚持拆迁人应使用现状(非住宅)安置补偿。

荆州市拆迁办负责人称,在拆迁法规中,确定房屋性质和面积的合法依据,是房屋产权证。如果记载的使用性质是住宅,且在房屋拆迁公告之日,已连续经营2年以上,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完税凭证,由拆迁人按照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经营门店),拆迁补偿金额的平均值,结合经营面积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

国有直管公房住宅,经审批改为非住宅的,对其营业部分:由拆迁人,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的非住宅用户(经营门店)与住宅用房,房地产市场指导价价差的10%-30%,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新规明确了对忘怀承租人的补偿标准。即对解除租赁关系的房屋承租人,按住宅用房房地产市场指导价的60%给予补助,费用按解除房屋租赁关系的使用面积计算。

未经被拆迁人同意,擅自转租、转让或欠租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有约定的,解除房屋租赁关系,按住宅拆迁补偿金额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由被拆迁人对承租人适当补助。

评估委托人,抽签来确定

部分被拆迁人认为,有些评估机构和拆迁人事先串通,故意给一个较低的房屋补偿价,于是很难接受拆迁人提出的房屋补偿价,有的甚至对评估机构产生排斥心理。

新出台的荆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确定办法中规定:拆迁人有公布的评估机构中,选择一家作为拟委托评估单位,另选择一定以上的评估机构作为候选评估单位,并报拆迁办备案。

对拟委托评估机构,多数被拆迁人有异议的,由拆迁人邀请被拆迁人代表,有候选的评估机构中抽签确定。拆迁当事人认为抽签过程需要公证的,可依据有关规定,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

荆州市拆迁办负责人介绍,这样的估价环境,最大限度保证了被拆迁人的利益,确定公正与公开。

拆迁要依法,严禁哄吓骗

为规范房屋拆迁行为,健全房屋拆迁项目行政许可机制,增强拆迁项目行政许可机制,增强拆迁项目实施透明度,房屋拆迁前,要征求被拆迁人意见和建议。

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方案、拆迁计划、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联系单位及联系人电话。

公示期满,被拆迁人对公示有关事项有异议的,由荆州市拆迁办组织房屋拆迁行证许可听证,如果大部分人被拆迁人仍有异议的,可暂停拆迁行政许可的审批。

如被拆迁人半数以上无有效异议的,拆迁项目单位(拆迁人),及接受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与拆迁办签订房屋拆迁管理承诺书。

承诺书应明确拆迁单位的责任和信誉保证,严格依法拆迁,严禁对拆迁户哄、吓、骗,严禁对未签约居民户断水、电、气、通信,严禁拆迁工作人员打人、骂人,保证妥善处理好拆迁纠纷等内容。并按拟拆迁面积5元/平方米,缴纳拆迁权益纠纷调处保证金,最低不得少于5万元。

一、淮安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注: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二、荆州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2021年荆州市拆迁规划

法律分析:2021年荆州市开发区棚改征迁目标任务6594户,其中联合街道5605户,滩桥镇376户,岑河农场408户,鱼农桥街道205户。

法律依据:《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施意见》 第十一条 加快编制村庄规划。基本完成县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统筹县域城镇和村庄规划建设,合理优化村庄布局。加快编制“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做到应编尽编;没有编制规划的村庄,要严格用途管制和建设管控。推广富有地域特色和乡土风格的农村住宅图集。支持开展农村住房建设试点。继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3年内完成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保护好传统村落、传统民居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稳妥开展村级建制调整,严格规范村庄撤并。

四、荆州市房屋拆迁补偿规定

法律分析:

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五、最新荆州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第三十五条拆迁人应当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

除本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

第三十六条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应以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公布的房地产市场指导价为基本依据,结合被拆除房屋的区位、结构、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房屋使用面积需要换算成建筑面积的,由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实地测绘确定。

第三十七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以被拆迁房屋市场价格和所调换房屋所在地段房屋交易的市场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同等条件下,先搬迁的被拆迁人及承租人可优先选择安置房层次、朝向。

第三十八条房屋拆迁评估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承担。拆迁当事人应采取公开、公平的方式,选择、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拆迁评估机构确定后,一般由拆迁人与评估机构签定书面委托协议。产权调换房屋与被拆迁房屋应由同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估价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时,被拆迁人应当予以配合。估价报告应由专职注册的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送达到拆迁当事人。估价时点为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

第三十九条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外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拆迁当事人对原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外委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另外委托的评估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市、县房屋拆迁评估专家鉴定组申请鉴定。

第四十条与拆迁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有利害关系的评估机构和估价人员,不得承担该拆迁房屋、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已经评估的,其评估结果无效。

第四十一条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一批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评估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第四十二条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就解除租赁关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协商解决。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应当按市场评估价格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实行产权调换。

第四十三条拆迁已购公有住房,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第四十四条拆迁单位自管公有住房和国有直管公有住房的,可以参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和本细则的规定,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偿安置。

第四十五条拆迁国有直管公有住房需要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拆迁人按户偿还产权给直管公房管理部门,每户不足一室一厨一厕的,按一室一厨一厕偿还,直管公房管理部门负责安置房屋承租人。

第四十六条被拆迁人属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其被拆迁居住用房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在本市另有住房的,应一并计算面积),实行产权调换。拆迁人应当提供在规划区内建筑面积不小于45平方米的成套房作为产权调换房屋,不结算差价。

第四十七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四十八条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批准期限减去已使用年限的剩余期限按重置成本法评估其残值给予补偿。违反本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一)至(四)项规定导致补偿标准增加的,增加的部分不予补偿。

第四十九条拆迁村民房屋,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或划地迁建。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划地迁建的,由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对被拆迁人补偿后,由被拆迁人在拆迁人提供的已征用的土地上按规划要求自行迁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为准;无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实际测量的正式房屋建筑面积为准。

正式房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承重支柱;

(二)有顶盖;

(三)四周有围护墙体,门、窗齐全;

(四)檐口高度在22米以上。

第五十条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用于拆迁安置:

(一)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

(二)房屋建筑面积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户型标准的;

(三)无合法产权证明的;

(四)有权属纠纷的;

(五)设有抵押权的。

第五十一条政府作为土地储备、建设公用设施的项目以及拆迁后新建房屋性质不适合原地还房的,被拆迁人应服从异地还房或者选择货币补偿。?第五十二条拆迁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订。每年公布一次。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五十三条房屋拆迁过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临时安置补助费的三倍支付给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五十四条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补偿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下列费用:

(一)按照国家和有关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二)因拆迁造成的停产、停业补助费用。费用的具体标准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订。

第五十五条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在拆迁公告发布前以被拆迁房屋为注册地依法领取了营业执照的经营性用房,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由拆迁人给予合理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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