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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淮北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立法权与决定权的界定

更新时间:2024-12-22 23:14  发布:2024-08-16 08:46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2019淮北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立法权与决定权的界定,立法权和决定权是国家机关管理国家的重要权利。立法权负责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涉及国家的长远发展和社会稳定;而决定权则是对国家具体事件进行讨论和做出决定的权利,关系到国家的日常运行和民众的生

2019淮北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立法权与决定权的界定

一、2019淮北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立法权与决定权的界定

立法权和决定权是国家机关管理国家的重要权利。立法权负责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涉及国家的长远发展和社会稳定;而决定权则是对国家具体事件进行讨论和做出决定的权利,关系到国家的日常运行和民众的生活。在行使权利时,应该本着对人民群众负责的原则,同时还应对权利的拥有者进行监督和制约,保证权利用来为人民服务。

法律分析

立法权和决定权的区别在于,立法权与法律相关,负责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而决定权则是对国家具体事件进行讨论和做出决定的权利。立法权和决定权是国家机关管理国家行使的重要权利,所以在行使权利时应该本着对人民群众负责的原则,同时还应对权利的拥有者进行监督和制约,保证权利用来为人民服务。

拓展延伸

立法权与决定权的区别及行使原则

立法权与决定权是立法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两个概念。立法权指的是国家机关制定、认可、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权利,而决定权则是指国家机关对法律文件所采取的行动。

立法权是指国家机关制定、认可、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权利。立法权属于国家机关,只能由国家机关行使。立法权的内容包括法律的制定、法律条款的设立、法律条文的解释和废止等。立法权的行使需要遵循法律程序,包括调查研究、起草、征求意见、审议和表决等环节。

决定权是指国家机关对法律文件所采取的行动。决定权属于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可以对法律文件采取不同的行动,包括通过、修改、废止、解释等。决定权的行使也需要遵循法律程序,包括调查研究、起草、征求意见、审议和表决等环节。

立法权和决定权在行使过程中有着本质的区别。立法权是对法律文件的制定和认可,而决定权是对法律文件的通过、修改和废止。此外,立法权需要遵循法律程序,而决定权则可以灵活行使。

结语

立法权和决定权的区别在于,立法权与法律相关,负责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而决定权则是对国家具体事件进行讨论和做出决定的权利。在行使权利时,应该本着对人民群众负责的原则,同时还应对权利的拥有者进行监督和制约,保证权利用来为人民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二、立法权和决定权的区别

决定权和立法权的区别:立法权是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的权力。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为立法机关,不仅有权制定、解释、修改和废除普通法,而且有权制定和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决定权是指国家权力机关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的权力,决定权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四项职权之一,是最能体现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权力机关特点的权力,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权力的普遍性。具有合法性、大众性、权威性和强制性等特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三、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区别

一、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区别是什么


1、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区别如下:


(1)范围不同。职权立法范围限定在国务院职权之内,经授权立法涉及到本来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范围;


(2)效力不同。如果前两种行政法规与法律发生冲突,则当然无效,应当适用法律;如果经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与法律发生冲突,则应当提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选举法规定。各行政区域内的少数民族应当有适当的代表名额。


二、授权立法的范围是什么


授权立法的范围如下:


1、国家行政机关接受国家立法机关的委托,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2、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有关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四、决定权和立法权的区别

法律分析:决定权和立法权的区别:立法权是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的权力。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为立法机关,不仅有权制定、解释、修改和废除普通法,而且有权制定和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决定权是指国家权力机关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的权力,决定权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四项职权之一,是最能体现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权力机关特点的权力,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权力的普遍性。具有合法性、大众性、权威性和强制性等特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八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五、立法权和决定权的区别例子

法律分析:立法权就是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权力。作为立法机关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仅有制定、解释、修改、废止普通法律的权力,而且还有制定和修改宪法以及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决定权是指国家权力机关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权力。各国法律规定不一。

在我国,行使决定权的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权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四类职权之一,是最能表现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权力机关特征的一种职权,反映了人民代表大会权力的广泛性。具有鲜明的法定性、人民性、权威性、强制性。同时,能起到补充人民代表大会其他三类职权、协助其他三类职权行使的作用。

立法权和决定权的区别在于,立法权与法律相关是对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废除的权利;而决定权是对国家具体事件进行讨论和决定的权利。立法权和决定权是国家机关管理国家行使的重要权利,所以在行使权利时应该本着对人民群众负责的原则,同时还应对权利的拥有者进行监督和制约,保证权利用来为人民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五)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

(六)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七)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八)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九)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十)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十一)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二)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三)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四)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五)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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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19淮北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淮北拆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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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许伟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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