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的拆迁范围会发布在拆迁公告,拆迁公告会在当地市、县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查询。拆迁公告,又名拆迁公示,指的是市政府因建设规划需要或土地征收需要对区县市的某个待拆迁区域公告的文书,告知该区域因规划需要被拆迁。其中包括:拆迁原因、拆迁目的、拆迁期限、拆迁单位。拆迁公告是由国家城建主管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公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该内容由 陈亚楠律师 和 点行律询 共创回答法律分析:1、实现新区引领新型城市化。通过规模引领、功能引领、模式引领和品质引领,成为肇庆中心区域核心区、区域服务集聚区、理想城市试验区和国际都会标杆区,引领肇庆市新型城市化。
2、优化肇庆中心区域总体空间布局。通过肇庆新区建设构建对接广州、佛山的开放空间格局,强化区域协作;拓展肇庆市中心城区,实现东拓完型;肇庆新区与端州区共同承担城市主中心职能,为区域生产性服务中心和市行政服务中心。
3、承载肇庆新兴战略定位。新区应在肇庆市“广东探索新型城市化进程的先行区和试验区、国家低碳绿色发展示范区、珠三角健康宜居理想城市、中国宜居文化名城和国际知名旅游会展胜地”的城市定位中承担重要角色。
4、探索符合肇庆地方条件的低碳绿色城建设模式。严守生态本底,规划顺应自然、生态可持续的空间格局;制定低碳绿色的产业规划;选择适宜性技术,鼓励促进资源循环利用、集约高效的市政工程建设;采取对自然环境低冲击的建设模式。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
3、《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
4、《肇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及各部门“十二五”规划
5、《肇庆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
6、《广东肇庆新区发展总体规划(2012-2030年)》
7、《肇庆市鼎湖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
8、《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9、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
黑龙江最新疫情防控政策:
(一)最新报备要求:
1、市域外抵返哈人员、间接入境人员,均需提前向目的地所在社区(村)、宾馆酒店进行报备;
2、具体报备方式:在微信中登录龙江健康码小程序,点击抵返哈尔滨登记栏,按提示进行填报;
3、报备人基本信息,由系统根据注册信息自动获取,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如有同行人员,可代为报备。
(二)回哈尔滨隔离政策:
1、有高风险人员抵返哈人员严格按照规定闭环管理,实行7天居家隔离,共同居住人员一同落实7天居家隔离管控措施,不符合居家隔离条件的实行集中隔离;
2、对7天内有社区传播、外溢风险高的区域旅居史,以及经国内其他口岸入境后解除集中隔离的抵返哈人员,进行一次免费落地核酸检测后,由目的地疫情指挥部“手递手”闭环转运,落实后续管控措施;
注意:高风险区外溢人员指的是在判定高风险区域前,离开风险区的人员。(即在A地划定为高风险区之前,流入到B地的风险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
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法律分析:可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对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
法律分析:
可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对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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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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