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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北流市征地补偿标准

更新时间:2024-10-30 13:30  发布:2024-08-17 19:28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北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北流市征地补偿标准,北流市征地补偿标准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具体标准如下: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北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北流市征地补偿标准

一、北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北流市征地补偿标准

北流市征地补偿标准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具体标准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北流市作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的一个县级市,其标准应遵循广西的相关规定。

区片综合地价的确定会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二、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用

对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可以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也需予以补偿,以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此外,北流市的征地补偿还应包括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该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以确保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总的来说,北流市的征地补偿标准是一个综合多方面的考量,旨在确保被征地农民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具体补偿金额和方式可能会因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信息。

二、北流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一、北流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

(一)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二)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二、征地补偿法律规定是什么?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三、征地补偿费用项目是什么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三、广西征地补偿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向被征地单位支付各项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

一、征用水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补偿;

二、征用菜地、鱼塘、藕塘,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补偿;

三、征用旱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补偿;

四、征用开荒地、轮歇地、草地及其他土地,按当地旱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一至二倍补偿;

五、征用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等林地,已有收获的,按被征用林地年产值的五至十倍补偿;未有收获的,按长势参照邻近同类树种年产值的五倍补偿。年产值的计算,以当地基层统计年报单价为基础,由有关部门协商核定。对收获有大小年区分的经济林地的年产值,按征用前两年的平均年产值计算;

六、防护林地不得征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征用的,应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该林种实际价值的十倍补偿。

青苗补偿费:

被征用耕地上有未收作物的,应尽可能待收获后进行施工。如急于用地,须毁青苗的,由用地单位按作物一造产值补偿。土地管理部门发出征地通知后种植的作物,不予补偿。

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一、被征用土地地面上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按当地统一房产价标准补偿,或者按原有房屋面积回建质量相当的房屋;

二、被拆除的水井、水渠、道路、晒场和其他设施,由用地单位负责回建或者拆价补偿;

三、迁移坟墓由用地单位给予适当的迁移费;

四、土地管理部门发出征地通知后建造的地面附着物,不予补偿。

第三十条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耕地的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用耕地的数量计算;

二、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二至三倍;

三、每亩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

四、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四、广西征地补偿办法及标准

广西征地补偿办法的制定及标准,是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向被征地单位支付各项补偿费。具体如下:1、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确单独补偿农村村民住宅。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2、先补偿再征地,土地法修正草案取消30倍上限。

3、明确征地应按市场价格补偿。根据草案,征地补偿不再按以往的土地产值为标准计算。土地补偿标准既考虑原有用途年产值因素,又要综合考虑土地区位、供求关系、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各类因素,特别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因素。住房和地上附着住的补偿,则应当遵循市场原则。最终补偿目的要达到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的效果。

4、草案将补偿内容由三项改为五项。在现行“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和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基础上,把住宅从地上附着物中单列出来,并新加了社会保障的补偿。

5、在住房保障方面。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无法提供的按照市场价给予货币补偿;城市规划区外则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给予补偿。

6、社保方面。将在补偿资金中增加社保补贴资金,记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7、草案还对征地程序作出原则性规定。必须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并明确,“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

8、此次修改土地管理法是征地补偿制度改革第一步,草案已授权国务院就征地补偿安置制定具体办法。依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交易,只能通过国家向农民征地,成为国有土地后再转入市场。失地农民往往无法正常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客观上形成了政府与民争利的局面。

一、具体的补偿费用有哪些?

具体的补偿费用有: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等。

1、土地补偿费:

(1)征用水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补偿;

(2)征用菜地、鱼塘、藕塘,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补偿;

(3)征用旱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补偿;

(4)征用开荒地、轮歇地、草地及其他土地,按当地旱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一至二倍补偿;

(5)征用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等林地,已有收获的,按被征用林地年产值的五至十倍补偿;未有收获的,按长势参照邻近同类树种年产值的五倍补偿。年产值的计算,以当地基层统计年报单价为基础,由有关部门协商核定。对收获有大小年区分的经济林地的年产值,按征用前两年的平均年产值计算;

(6)防护林地不得征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征用的,应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该林种实际价值的十倍补偿。

2、青苗补偿费:

被征用耕地上有未收作物的,应尽可能待收获后进行施工。如急于用地,须毁青苗的,由用地单位按作物一造产值补偿。土地管理部门发出征地通知后种植的作物,不予补偿。

3、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1)被征用土地地面上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按当地统一房产价标准补偿,或者按原有房屋面积回建质量相当的房屋;

(2)被拆除的水井、水渠、道路、晒场和其他设施,由用地单位负责回建或者拆价补偿;

(3)迁移坟墓由用地单位给予适当的迁移费;

(4)土地管理部门发出征地通知后建造的地面附着物,不予补偿。

五、广西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征地的情况在全国各个地区都可以看到,由于老城区的老化以及新城区的开发,所以会需要对土地进行征用,对城镇进行升级,原有土地所有人可以根据征地的补偿标准以及自身拥有的土地和其他物品来获得相应的补偿,不过各个地区的补偿方式和标准都是不相同的,那在广西征地补偿的标准是什么呢?

广西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被2篇案例引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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