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当事人帮人拆房,因此受伤的,一般由被帮拆房一方当事人来赔付。帮人拆房的行为通常属于无偿雇佣的法律关系,如果没有有力证据表明是因为被雇佣一方操作不当导致事故的话,应当由雇佣的人对此负责。帮人拆房被砸受伤到底谁来赔付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当事人帮人拆房,因此受伤的,一般由被帮拆房一方当事人来赔付。帮人拆房的行为通常属于无偿雇佣的法律关系,如果没有有力证据表明是因为被雇佣一方操作不当导致事故的话,应当由雇佣的人对此负责。
一、运输合同卸货时受伤谁负责
运输合同卸货时受伤谁负责看合同约定,没有约定的,看受伤的原因和过错程度。运输合同承运人雇佣司机在驾车过程中对他人造成伤害的,由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承运人雇佣司机在驾车过程中自己受到伤害的,属于在工作中因为工作受到伤害,按工伤处理,由工伤保险承担赔偿责任。
二、安置过渡费怎么算
房屋拆迁时,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如果自行安排住处的话,拆迁人应要向被拆迁人支付安置过渡费。安置过度费的标准是根据被拆房屋面积为标准来计算的。当拆迁人超过合同约定的还建房屋时间的,支付给被拆迁人的过渡费会按一定标准提高。安置过渡费的多少,根据各地的经济水平,房屋租金水平不同而不同。
三、无锡拆房60个平方补偿
根据无锡市政府规定,拆迁房的结算价格会定期调整,并与被征收住房项目基准价格相当,具体价格由区人民政府核定,报市住建部门备案。故无锡拆房60个平方补偿应该先确定拆房时间,在根据该时间查找相应时期该市拆迁基准价格计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分析:1.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关键看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之规定(且不存在第十六条所规定的情形);
2.如果符合上述规定的,即使伤情极其轻微,也可以认定为工伤。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赔偿。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原告余某迎,系死者史某娥的丈夫。
原告余某飞,系死者史某娥的长子。
原告余某前,系死者史某娥的次子。
原告李某快,系死者史某娥的母亲。
被告余某得等17人。
被告姚某建。
2008年11月21日下午,被告余某得等17人及史某娥共18人为被告姚某建拆除旧房。被告众人干活同工同酬,11月20日姚某建房屋的瓦块、檀木等已经拆下,21日下午旧房的西山墙、夹山墙和前墙的一半被放倒,众人在拾捡砖块往车上放,突然东山墙倒塌,姚某建的妻子急忙喊叫,众人都某外跑,墙倒下后现场一片狼烟,只有史某娥没有跑掉,被砸在墙下,其余的人也有不同程度的擦伤。史某娥被扒出后急忙送往医院抢救,中途死亡,之后拆房停工,工钱1300元姚某建未付。事故发生后经乡派出所主持调解,被告姚某建作为房主赔偿受害人损失5000元,此后此事再与姚某建无关。
[审判]
正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余某得和史某娥等十八人为姚某建拆除旧房,他们十八人是为了共同利益,即挣取工钱1300元。十八人在共同劳动中,视为以各自出资劳务为基础的合伙团体,每个成员在共同劳动中均是“出资人”,也是受益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第132条及有关民事原理,判决:被告余某得等17人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各某原告补偿损失2000元。
[评析]
本案的焦点是其他共同参与人和房主应否承担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范围。在审理过程中有以下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房主姚某建与余某得、史某娥等18人系雇佣关系。所谓雇佣关系是指根据双方的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期限内为对方提供劳务,对方给付报酬的劳动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1条第1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责任。所以本案中雇主即房主姚某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死者史某娥的丧葬费、死亡补偿金等应当由雇主即房主姚某建承担。其他共同参与人对史某娥的死亡没有过错,故对史某娥的死亡不承担责任。但在事故发生后,房主姚某建与死者家属达成协议,即房主姚某建某死者家属支付5000元钱,其余的事故不再负责任。因该协议真实、合法、有效,故房主也不再承担其他责任,所以应当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房主姚某建是将一定的工作交余某得、史某娥等18人完成,完成工作后余某得、史某娥等18人某姚某建交付工作成果,房主姚某建支付1300元报酬,他们之间是承揽关系。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所在在该案中定作人即房主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史某娥的死亡赔偿责任应当由承揽人18人共同承担。所以死者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应当由该18人平均分担,以此来给予死者家属以补偿。
第三种观点认为房主姚某建与余某得、史某娥等18人之间同样是承揽关系,房主姚某建无需承担责任。因责任的承担与过错相一致,其他共同劳动人无过错故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这样有违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和第132条之规定,应当由房主姚某建和余某得等17人给予死者家属以一定的补偿。由于房主姚某建在事故发生后和死者家属达成协议给予死者以一定的补偿,故不再承担责任。
小编比较赞同第三种观点,第三种观点既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又给予了原告一定的赔偿,既符合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又符合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科学合理。第三种观点在考虑了当地的生活水平和当地的收入的前提下判决被告余某得等17人每人给付原告补偿金2000元,被告姚某建已经与原告达成协议,故不再承担责任。2000元的补偿金对被告余某得等17人来说不至于影响其生活,同时也能给与死亡者家属即原告以一定的补偿,可谓是“一石二鸟”,既维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又符合民法的基本精神。
法律分析:对方不调解,你只能到法院起诉对方索要赔偿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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