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州恩施市土地共分为四类:一类区片区片范围:舞阳街道办事处、小渡船街道办事处、六角亭街道办事处。补偿标准:耕地:58903元/亩;菜地:64793元/亩;果园:64793元/亩;茶园:64793元/亩;精养鱼池:64793元/亩;林地:41232元/亩;未利用地:29451元/亩。二类区片区片范围:芭蕉乡、龙凤镇、崔坝镇、白杨乡。补偿标准:耕地:39780元/亩;菜地:43758元/亩;果园:43758元/亩;茶园:43758元/亩;精养鱼池:43758元/亩;林地:27486元/亩;未利用地:19890元/亩。三类区片区片范围:沙地乡、三岔乡、盛家坝乡、新塘乡、红土乡、屯堡乡、板桥镇、白果乡。补偿标准:耕地:31216元/亩;菜地:34337元/亩;果园:34337元/亩;茶园:34337元/亩;精养鱼池:34337元/亩;林地:21851元/亩;未利用地:15608元/亩。四类区片区片范围:太阳河乡。补偿标准:耕地:31008元/亩;菜地:34108元/亩;果园:34108元/亩;茶园:34108元/亩;精养鱼池:34108元/亩;林地:21705元/亩;未利用地:15504元/亩。即明拆迁律师提醒各位被征收人: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征收农民土地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其次,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
(一)征地补偿,将土地分为五大类: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二)其他税费1、征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一级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三)征地工作程序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一、村里修路占到村民的地怎么办
村里修路占到村民的地的处理方法如下:
1、村民可通过村委会要求给予补偿或补发相等面积的土地;
2、如果村委会和村集体拒绝的,可到法院诉讼处理。
3、如果村里修路占到村民的地,那么相应的补偿标准为按照具体的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包括:
(1)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安置补助费,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因此,如果宅基地被占用了,那么可以申请上述补偿。
一、村里修路占地的补偿标准如下:
1、征收耕地: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土地侵权纠纷处理方式如下:
1、土地侵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的,可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行政调处;
3、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的,可以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也可不经行政调处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总之,村里修路占到村民的地可以要求补偿,如果无法协商,可以起诉。村里修路占地的补偿标准,根据耕地、基本农田、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空闲地、荒山、荒地等地有不同补偿要求。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湖北省征地补偿标准:
1、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1)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2)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3)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1)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2)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3)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3、组织征地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
综上所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征地和拆迁的补偿标准是不同的,被征地农民可以在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询征地补偿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法律分析: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一、征地补偿项目包括哪些?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二、国家风电占地补偿规定
①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②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③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④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本文介绍了贵州省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后,国家对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补偿,并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相关规定。具体来说,征地补偿的标准按照不同类型土地和不同征收方式有所不同,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对于失地农民,则建立了被征地农民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
法律分析
2020年,贵州省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后,国家对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补偿,并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
第二章征地补偿第三条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按照规定足额补偿。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严格按照《黔南州人民**关于公布全州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黔南府发〔2009〕3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补偿。
第四条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每亩11490元计算;征收其它农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按每亩4596元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每亩3447元计算。
第五条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每亩16086元计算;征收其它农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的,按每亩5745元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六条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照《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执行,即按每亩1149元计算,地上附着物据实按标准补偿。
第七条征收耕地的由县人民**按每亩11161元的标准统筹社保资金,专户管理,不发至个人。
第八条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不得拖延交地。
第三章失地农民基本保障
第九条县人民**建立被征地农民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
1、以户为单位,失地50%以上(含50%)的本村在册18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采取自愿的方式,可以申请参加城镇社会养老保险。
2、被征地农民城镇社会养老保险按属地管理实行县级统筹。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专户由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组成。养老保障资金统筹专户按11161元/人承担,每个参保对象自行承担23399元。
3、具体参保对象和方法按照黔南劳社局复〔2008〕19号文件批复的《独山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执行。
4、加强被征地农民城镇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滞留、挪用、转借或改变用途。
第十条土地被征收后,生活确有困难的农民,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符合条件,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后,可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但其农村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变,仍享受原农村经济组织其他待遇。
贵州征地补偿的价格的标准需要自己积极的了解,尽量在合适的区间进行有效的操作,但是政策的变化随着经济发展的不同有着较多的提升,因此自己需要做好充分的认识,在在资料准备齐全的情况下进行合理的处置,尽量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自己需要了解。
拓展延伸
根据《黔南州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规定,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得到了明确。这些制度包括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补贴、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住房保障。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还应当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动态调整机制,合理确定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因此,这些制度对于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具有积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九章 农民权益保护 第七十八条 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农民权益的,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主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为农民提供法律援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十章 农村经济发展 第八十五条 国家扶持贫困地区改善经济发展条件,帮助进行经济开发。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关于扶持贫困地区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制定扶贫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组织贫困地区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合理使用扶贫资金,依靠自身力量改变贫穷落后面貌,引导贫困地区的农民调整经济结构、开发当地资源。扶贫开发应当坚持与资源保护、生态建设相结合,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二章 农业生产经营体制 第十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依法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方式、期限、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流转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依法管理集体资产,为其成员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组织合理开发、利用集体资源,壮大经济实力。
●龙凤街道规划
●龙凤街道范围
●龙凤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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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凤街居委会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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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凤街道居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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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钢搬迁麻柳开工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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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马妍瑶
内容审核:刘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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