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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罗山县农村拆迁补偿标准,交通事故调解率下降的五大障碍

更新时间:2025-04-04 03:38  发布:2024-09-12 04:05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河南罗山县农村拆迁补偿标准,交通事故调解率下降的五大障碍,一是伪城镇化现象的普遍存在由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死亡残疾赔偿金以及被抚养人生活费执行的是差别很大的城乡二元标准,加之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允许农业人口在特定条件按城镇居民对待。在利益驱动下

河南罗山县农村拆迁补偿标准,交通事故调解率下降的五大障碍

一、河南罗山县农村拆迁补偿标准,交通事故调解率下降的五大障碍

一是伪城镇化现象的普遍存在

由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死亡残疾赔偿金以及被抚养人生活费执行的是差别很大的城乡二元标准,加之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允许农业人口在特定条件按城镇居民对待。在利益驱动下,许多农民当事人或自己或在代理人的支持帮助下,通过伪造在城务工的就业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冒充农民工,通过伪造租房合同制造在城镇长期居住生活的假象。对于这类现象,大多数人本着同情弱者的态度,以做好事的认识,积极给予配合支持,突出地表现为村居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基层政府都愿意出具书面证明以助当事人完成城镇居民的举证。对此情况,保险公司大多不予认可,对于在城镇务工的农民,要求他们提供劳动合同,从业资格证、租金支付凭证、出租房房主信息等,特别是对于在家乡附近的县城、乡镇务工、居住之说,更是坚决否认。对此,法院左右为难,原告认为自己完成了举证,被告则予以否认,调解无法进行,只能判决。

二是保险追偿权的过敏反应

为了避免自己赔偿后,追偿权难以落实的被动,保险公司对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驾驶,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发生的交通事故赔偿均拒绝调解,要求判决,防止在今后追偿过程中,给终局责任人自愿承担责任的把柄。

三是医保范围内外用药的不同态度

保险公司根据自己规定的《机动车强制保险条款》规定,对于伤者在医保范围外的用药不予赔偿,而法律法规没有该项规定,权利人不予认可,当事人之间产生分歧,造成调解难以开展。

四是鉴定费诉讼费的负担主体

保险公司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款》的规定,拒不负担鉴定费和诉讼费。而赔偿权利人则根据《保险法》第六十四条、六十六条之规定,要求保险公司承担。

五是距离太远造成的实际困难

因机动车的流动性较大,事故发生地往往与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相距甚远,来回往返成本太大,保险公司不愿意上门牛头马面受法院调解,多愿意法院以判决形式确定其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调解率低的原因及对策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调解率低的原因及对策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机动车作为代步工具,受路况、车况等客观条件及人们交通守法意识淡薄等主观因素影响,机动车交通事故随之日益增多,诉至法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也随之大幅上涨。

2010年至2013年10月,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共受理该类案件851件,且占同期各类民事案件总数的20.6%。虽然此类案件案情相对简单、法律关系明确,但其中以调解结案的仅有269件,调解率为31.6%,远低于同期其他类型民事案件的调解率。

调研发现,该类案件调解率低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是部分保险公司不配合调解,如有的保险公司因具体保险合同规定及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外的医疗费理赔分配问题,对超过交强险限额需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处理的赔偿部分有诸多异议,从而影响调解工作的进程;有的保险公司则直接表示,由于其公司在理赔时不予认可民事调解书,从而直接拒绝调解。

二是部分受害人提出的赔偿请求不尽合理,如有的受害人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导致被告方不轻易认可;有的受害人对其请求难以提供足够的证据,如不能提供劳动合同、工资表或月收入超过国家规定的个税起征点的完税凭证,被告方一般也不会同意按照原告主张的计算方式赔偿误工费。

三是由于车辆在实际使用中存在挂靠、租赁、雇佣、承包、出借等多种情况,因此该类纠纷的涉诉主体众多,各被告对于是否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责任比例如何划分等问题常有诸多分歧,从而给调解工作带来重重障碍。

针对上述原因,该院建议:一是上级法院加强审判指导,进一步明确、统一现存问题的处理方法,如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外的医疗费应如何合理分配理赔、该类案件中精神抚慰金的计算标准等,减少相关争议;

二是进一步提高法官调解能力,注重与当事人沟通的艺术,设身处地为当事人分析问题,积极缓和双方的对立情绪,从案结事了、减少诉累的角度充分强调调解结案的优势;

三是加大与保险公司的沟通力度,通过座谈、司法建议等方式,帮助保险公司分析该类案件调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难处,帮助其进一步完善理赔制度;

四是强化与公安交警部门的联动,加大交通安全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积极与公安交警部门搭建该类纠纷的诉前调解平台,尽力将该类纠纷化解在一线,避免矛盾积压。

三、交通事故调解可能出现的四种结果

法律分析:1、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 赔付款由当事人自行交接,当事人要求交通警察转交的,交通警察可以转交,并在调解书上附记。

2、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终结书应当载明未达成协议的原因。

3、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调解过程中放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结调解。

4、调解书生效后,赔偿义务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并共同签名。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或者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号码、保险公司、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当事人的责任等内容。

四、交通事故调解面临的障碍及解决措施

一、交通事故调解率下降的五大障碍

一是伪城镇化现象的普遍存在

由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死亡残疾赔偿金以及被抚养人生活费执行的是差别很大的城乡二元标准,加之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允许农业人口在特定条件按城镇居民对待。在利益驱动下,许多农民当事人或自己或在代理人的支持帮助下,通过伪造在城务工的就业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冒充农民工,通过伪造租房合同制造在城镇长期居住生活的假象。对于这类现象,大多数人本着同情弱者的态度,以做好事的认识,积极给予配合支持,突出地表现为村居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基层政府都愿意出具书面证明以助当事人完成城镇居民的举证。对此情况,保险公司大多不予认可,对于在城镇务工的农民,要求他们提供劳动合同,从业资格证、租金支付凭证、出租房房主信息等,特别是对于在家乡附近的县城、乡镇务工、居住之说,更是坚决否认。对此,法院左右为难,原告认为自己完成了举证,被告则予以否认,调解无法进行,只能判决。

二是保险追偿权的过敏反应

为了避免自己赔偿后,追偿权难以落实的被动,保险公司对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驾驶,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发生的交通事故赔偿均拒绝调解,要求判决,防止在今后追偿过程中,给终局责任人自愿承担责任的把柄。

三是医保范围内外用药的不同态度

保险公司根据自己规定的《机动车强制保险条款》规定,对于伤者在医保范围外的用药不予赔偿,而法律法规没有该项规定,权利人不予认可,当事人之间产生分歧,造成调解难以开展。

四是鉴定费诉讼费的负担主体

保险公司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款》的规定,拒不负担鉴定费和诉讼费。而赔偿权利人则根据《保险法》第六十四条、六十六条之规定,要求保险公司承担。

五是距离太远造成的实际困难

因机动车的流动性较大,事故发生地往往与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相距甚远,来回往返成本太大,保险公司不愿意上门牛头马面受法院调解,多愿意法院以判决形式确定其赔偿责任。

二、解决上述障碍造成调解困难的对策在于

一是明确固定农业户口按城镇居民对待的具体条件,源头上消除伪城镇化现象的发生

对于进城务工农民、生活的农民,在城市有固定就业岗位,固定住所的,一律凭劳动部门登记备案的劳动合同和公安部门登记的租房合同认定其城镇居民身份。如此不但避免身份确定上的困难,也利于农民工用工的规范和城镇房屋出租的管理,提高社会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消除可能滋生腐败的领域。对于那些以农村为居所,在城镇零星打工的农民,应坚持以农民身份进行赔偿,真正落实立法目的,维护社会正义。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取消城乡二元赔偿标准,从根本上解决赔偿上的伪城镇化现象。

二是司法应进一步明确表态,坚决支持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

对于保险公司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规定赔偿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损失的,无论以调解结案,还是判决结案,在保险公司通过诉讼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能因调解和判决而区别对待,特别不能支持责任人保险牙人自愿赔偿,责任人不再赔偿的主张,让保险公司不担心调解给追偿带来障碍或困难。

三是强化宣传,消除保险公司错误认识

《机动车强制保险条款》规定的免除医保外用药赔偿责任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依法得不到支持。对医疗费用,只要没有证据证明是受害人故意或过失扩大损失,责任人就应赔偿。医疗保险中的报销与自费制度是国家基于提高公共医疗保障质量作出的安排,不能与民事赔偿制度划等号。

四是主动与保险公司对话沟通,提高对《保险法》的理解和认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分别对鉴定费和诉讼费的负担问题作出了规定,鉴定费是为查明和确定损失程度所直接支出的费用,诉讼费则是落实保险金的费用,均应得到保险金支持。当然保险合同对此负担有特别约定的,从约定。

五、道路交通事故调解难的原因

由于,人为或自然原因致使路面出现坑洞或隆起部分,导致机动车辆翻车、撞车,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或路面存在异物(如石子、泥土等),机动车碾过时,使其飞起砸伤行人,砸坏物品造成的财产损失,机动车一方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机动车方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不存在有故意或过失的主观过错。我们认为,这里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应是路政管理部门,作为道路的管理部门,具有维护道路能够正常行驶状态的义务。道路上出现了可能导致交通事故的隐患时,路政部门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将其排除,因而他们对由此产生的后果应负全部责任

一、骑自行车不慎摔伤算交通事故吗

不算,构成交通事故应当具备下列要素:

(1)必须是车辆造成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没有车辆就不能构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与行人在行进中发生碰撞的就不构成交通事故;

(2)是在道路上发生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3)在运动中发生。是指车辆在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发生的事件,若车辆处于完全停止状态,行人主动去碰撞车辆或乘车人上下车的过程中发生的挤、摔、伤亡的事故,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4)有事态发生。是指有碰撞、碾压、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一种现象发生;

(5)造成事态的原因是人为的。是指发生事态是由于事故当事者(肇事者)的过错或者意外行为所致。如果是由于人无法抗拒的各种自然灾害造成,均不属于交通事故;

(6)必须有损害后果的发生。损害后果仅指直接的损害后果,且是物质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7)当事人心理状态是过失或有其他意外因素。若当事人心理状态处于故意,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二、交通强制保险的理赔规定

现国家法律规定,机会车必须购买交强险,交强险的理赔规则是不分交通事故责任,不管谁的责任,保险公司交强险限额内先予赔付,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按责任分担构成交通事故应当具备下列要素

(一)必须是车辆造成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没有车辆就不能构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与行人在行进中发生碰撞的就不构成交通事故;

(二)是在道路上发生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三)在运动中发生。是指车辆在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发生的事件,若车辆处于完全停止状态,行人主动去碰撞车辆或乘车人上下车的过程中发生的挤、摔、伤亡的事故,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四)有事态发生。是指有碰撞、碾压、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一种现象发生;

(五)造成事态的原因是人为的。是指发生事态是由于事故当事者(肇事者)的过错或者意外行为所致。如果是由于人无法抗拒的各种自然灾害造成,均不属于交通事故;

(六)必须有损害后果的发生。损害后果仅指直接的损害后果,且是物质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七)当事人心理状态是过失或有其他意外因素。若当事人心理状态处于故意,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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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郑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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