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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市拆迁补偿标准明细,峨眉山市龙池镇征地拆迁补偿

更新时间:2024-12-23 09:29  发布:2024-09-12 15:37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峨眉山市拆迁补偿标准明细,峨眉山市龙池镇征地拆迁补偿,峨眉山市龙池镇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这些费用的

峨眉山市拆迁补偿标准明细,峨眉山市龙池镇征地拆迁补偿

一、峨眉山市拆迁补偿标准明细,峨眉山市龙池镇征地拆迁补偿

峨眉山市龙池镇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这些费用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因此,峨眉山市龙池镇的征地拆迁补偿中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将按照四川省制定的相关标准执行。

二、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同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峨眉山市龙池镇,这些补偿费用也将遵循四川省的相关规定。

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将按照四川省制定的具体标准进行补偿。

三、社会保障费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具体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总的来说,峨眉山市龙池镇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并具体执行四川省制定的相关补偿标准。这些补偿包括但不限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以及社会保障费用。

二、峨眉山市龙池镇那些地方要拆迁

峨眉山市龙池镇那些地方要拆迁,需要已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通知,因此具体的拆迁信息可能会有所不同。

如果对峨眉山市龙池镇的拆迁计划感兴趣,建议向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进行咨询。在咨询时,提供详细的信息和背景可以帮助您更好地了解情况。同时,也请注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以确保权益得到保障。

拆迁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确定拆迁范围:政府或相关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需求,确定拆迁范围,并发布拆迁通告。

2、调查摸底:对拆迁范围内的土地、房屋、人口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摸底,以便制定具体的拆迁计划。

3、评估补偿标准:根据当地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评估确定土地、房屋、青苗等补偿标准。

4、制定拆迁计划:根据调查摸底和评估结果,制定详细的拆迁计划,包括拆迁范围、补偿标准、安置措施等。

5、公布拆迁计划:将拆迁计划向社会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

6、签订拆迁协议:被拆迁人与政府或相关部门签订拆迁协议,明确补偿方式和安置措施。

7、实施拆迁:按照拆迁计划进行拆迁工作,包括拆除房屋、清理现场等。

8、安置补偿:按照协议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补偿,包括提供住房、支付补偿金等。

综上所述,在整个拆迁过程中,政府或相关部门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确保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被拆迁人也应当积极配合拆迁工作,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确保自己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三、眉山市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眉山市国有土地上有两种补偿方式:一、产权交换式补偿;二、货币补偿。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

法律依据:《眉山市东坡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第五条 集体土地征收方案经批准公告后,被征收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期限内,持集体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效证明,到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

第六条 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公告后执行。征收土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七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四川省实施办法》和省政府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八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依法计算。

第九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应当及时以转账方式足额支付。

四、峨眉山市新拆迁补偿十二条

眉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原则和补偿安置标准产权确定办法及补偿安置界限:

1、凡经政府批准或已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拆迁,给予补偿安置。

2、凡在一九七八年底前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有关手续,但权属清楚,作为历史遗留房产处理,拆迁时按合法房产以实际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3、凡在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凭“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给予补偿安置。

4、凡在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凭“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和当地乡(镇)政府建房手续给予补偿安置。无上述手续的,而且被拆迁人住房确有困难,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酌情处理。

5、凡在一九九○年四月一日以后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已有“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建设许可证”(具体时间以当地乡(镇)实施“一书两证”或“一书一证”起始时间而定)给予补偿安置。除此之外,无手续一律视为违法违章建筑物,一律限期无偿拆除,不给予补偿安置。

6、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按30元/m2至50元/m2给予补偿,但不列入安置范围;超过批准期限或未经批准擅自建造的临时建筑物,应在规定期限内一律无偿自行拆除。

7、上述1—6项中的土地及房屋面积以有关证件上载明的内容为准。如实际的土地及房屋面积与有关证件上载明的建筑面积不符的,经拆迁当事人申请,由县国土资源、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进行裁决。

拆迁补偿补偿费如何确定

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补偿费由四部分组成:

1、房屋本身的市场价格;

2、附属设施补偿值(普通单元式楼房没有此项);

3、超额土地补偿值(平房总建筑面积/总占地面积,即容积率<0.65,则土地超额部分补偿;

4、附属物及装修补偿。

商品房拆迁补偿标准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商品房拆扦房屋赔偿标准,依据当地政策确定。各地标准不一。

菜地拆迁补偿办法

征地补偿主要包括以下费用: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拆迁补偿的方式

一、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远组成的补偿金额。

二、产权置换

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

产权置换分为两种形式:

1、异地安置。

2、回迁安置。

三、结合型补偿

顾名思义,这种补偿方式就是指既给货币补偿又给产权置换。

如何谈拆迁补偿

拆迁补偿是指房屋征收部门自身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照我国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在征收国家集体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时,对被征收房屋进行立项评审,给予所有权人安置和迁移损失补偿。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该内容由 李光伟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五、缙云县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客观:


最新丽水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第二十条被拆迁人属于拆迁所在地农民的,被拆除的住宅房屋,实行货币安置、公寓安置或迁建安置。货币安置指由拆迁人按照被拆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提供安置资金,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住宅房屋。公寓安置是指以政府或拆迁人提供的多层成套住宅房屋,作为产权调换用房,安置被拆迁人。迁建安置是指由拆迁人按照被拆住宅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在规划确定的地点建房进行安置。第二十一条货币安置。实行货币安置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被拆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由具有法定资格评估机构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时政府公布的货币补偿基准价为基本依据,根据被拆房屋的区位、用途、环境、结构、建>面积、成新、层次、朝向等因素评估确定。评估机构在确定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前,应当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货币补偿基准价的确定,参照《丽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方法执行。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实行公示制。(二)被拆房屋按照货币补偿金额给予补偿后,按房地产评估价再给予被拆迁人20%的奖励。第二十二条公寓安置。实行公寓安置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公寓安置房实行统一规划,由市政府或拆迁人统一建设,土地供应方式为出让,公寓安置房可以直接上市交易。(二)被拆迁人在丽水城市规划区内只有一处集体所有土地上的住宅房屋的,安置的住房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执行:1-2人户,被拆房屋建>面积不足80平方米的,安置建>面积为80平方米;被拆房屋建>面积在80-120平方米的,按照被拆房屋建>面积安置;被拆房屋建>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安置建>面积为120平方米。3人户,被拆房屋建>面积不足120平方米的,安置建>面积为120平方米;被拆房屋建>面积在120-180平方米的,按照被拆房屋建>面积安置;被拆房屋建>面积超过180平方米的,安置建>面积为180平方米。4人户,被拆房屋建>面积不足180平方米的,安置建>面积为180平方米;被拆房屋建>面积在180-240平方米的,按照被拆房屋建>面积安置;被拆房屋建>面积超过240平方米的,安置建>面积为240平方米。5人以上户,被拆房屋建>面积不足240平方米的,安置建>面积为240平方米;被拆房屋建>面积在240-300平方米的,按照被拆房屋建>面积安置;被拆房屋建>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安置建>面积为300平方米。(三)被拆迁人在丽水城市规划区内有多处集体所有土地上住宅房屋的,在实行安置时应当合并计算其住宅房屋面积。(四)公寓安置房的货币结算:安置房建>面积与被拆房屋建>面积相等的部分,按被拆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进行差价结算;当安置建>面积大于被拆房屋建>面积时,如果安置房面积在安置标准范围内,面积超出部分按照安置房成本价结算,如果安置房面积高于安置标准,面积超出部分按照安置房竣工时同类地段商品房市场价结算;当被拆房屋建>面积大于安置房建>面积时,超出部分按照货币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公寓安置房因自然产权不可分割而使总安置面积增加在五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照公寓安置房成本价结算。公寓安置房成本价由拆迁人报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第二十三条迁建安置。实行迁建安置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被拆迁人选择异地安置并同意进入指定安置地点的,可以实行迁建安置。(二)迁建安置用地应当在城市规划指导下集中统一规划。(三)实行迁建安置的,安排住宅房屋建>占地面积根据被拆迁人家庭的常住户口人数,划分为四个标准执行:3人以下户:安排房屋建>占地面积为54平方米;4人户:安排房屋建>占地面积为72平方米;5人户:安排房屋建>占地面积为90平方米;6人以上户:安排房屋建>占地面积为108平方米。(四)被拆除的房屋,根据不同情况予以补偿:当被拆房屋建>占地面积少于或等于新安排房屋建>占地面积时,如果被拆房屋建>面积少于(含等于)新建房屋建>面积的,被拆房屋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如果被拆房屋建>面积多于新建房屋建>面积的,超出部分在扣除该部分建>面积所分摊的土地成本费用后,按货币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当被拆房屋建>占地面积大于新安排房屋建>占地面积时,其被拆房屋建>占地面积与新建房屋建>占地相等部分的房屋建>面积,按上款规定补偿,其余部分按货币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在上述补偿标准中,同一户如有不同层次的被拆房屋,其房屋建>面积应按该房屋的建>占地面积平均分摊计算。(五)新安排房屋建>占地面积与被拆房屋建>占地面积相等部分(包括间距)征地和安置点的各种费用,以及新安排房屋建>面积与被拆房屋建>面积相等部分的各种规费由拆迁人支付;超过被拆房屋建>占地和建>面积(包括间距)部分的土地成本费和各种规费由被拆迁人支付。第二十四条实行公寓和迁建安置的,安置人口按照被拆迁人家庭常住户口人数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一)已婚尚未有子女的;(二)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被拆迁人家庭成员在本村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计入安置人口:(一)与本村村民结婚3年以上的农业户口的配偶;(二)配偶为非农业人口且未享受房改房、集资房>策或购买过经济适用房的;(三)子女为非农业人口,尚未成家随父母居住,且未享受房改房、集资房>策或购买过经济适用房的;(四)原户口在本村的现役、复转退军人(不含现役军官和已在外结婚定居人口);(五)原户口在本村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六)原户口在本村的监狱政刑、劳动教养人员;(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第二十五条被拆迁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作为公寓安置和迁建安置的人口计入:(一)不符合分家立户条件的;(二)父母与子女虽独立分户,但父母随子女居住且已享受过审批建房的;(三)买卖或以其它形式转让房屋的;(四)其他不符合公寓安置和迁建安置条件的。第二十六条被拆迁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迁建安置:(一)被拆迁住宅建>占地面积未达到36平方米的;(二)除被拆除的住宅外,另有一处及一处以上集体土地住宅房屋产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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