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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楼中楼补偿标准,改变住宅使用性质法律规定

更新时间:2024-12-22 20:52  发布:2024-09-12 20:43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拆迁楼中楼补偿标准,改变住宅使用性质法律规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改变住宅使用性质的,需要经房屋管理部门的批准,如果未经批准改变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

拆迁楼中楼补偿标准,改变住宅使用性质法律规定

一、拆迁楼中楼补偿标准,改变住宅使用性质法律规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改变住宅使用性质的,需要经房屋管理部门的批准,如果未经批准改变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二、改变住宅用途的法律规定

改变住宅用途的法律规定,具体如下:


1、经营用房:主要是指各种中介公司、开发、装饰等从事各类经营业务活动所需要用到的房屋;


2、商业用房:是指各照相馆、浴室、类饮食店、粮油店、菜场、商店、旅行社、招待所、门市部、理发店、旅社等所从事的商业和为居民生活服务所用的房屋;


3、公用设施用房:是指燃气、消防、供热、自来水、泵站、污水处理、公厕、殡葬、变电、垃圾处理、环卫等市政公用设施的房屋;


4、跃层住宅:这种住宅主要是指套内空间跨跃两楼层及两层以上的住宅,通常人们称为楼中楼。集体宿舍:是指学校、企事业单位、机关的学生居住、单身职工的房屋;


5、成套住宅:是指由起居室、几个卧室、室内走道、厨房、卫生间或客厅等组成的供一户使用的房屋。非成套住宅:是指供人们生活居住的但不成套的房屋;


6、住宅:是指专供居住使用的房屋,其中包含有职工家属宿舍、集体宿舍、公寓和别墅等。但不包括住宅楼中的地下室,也不包括疗养院、旅馆、托儿所、病房等具有专门用途的房屋。


综上所述,我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土地是有使用性质的,例如住宅用地的只能用于建兴住宅,工业用地的只能用于工业生产,而房屋同样有使用性质的,改变住宅使用性质的,需要经房屋管理部门的批准,如果未经批准改变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九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三、改变住宅使用性质的条件

依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改变住宅使用性质的,需要经房屋管理部门的批准,如果未经批准改变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九条

【业主改变住宅用途的限制条件】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一、住宅改变用途怎么处罚

对擅自改变住宅用途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依据该《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规划主管部门查处。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十条房屋产权登记机关核发的房屋权属证件上记载的用途,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一致。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确需改变的,应当满足建筑安全、居住环境、景观、交通、邻里等方面的要求,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报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到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违反前款规定,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工商、文化等有关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证件。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房屋的使用性质是以房屋的特定用途来划分的,主要分为以居住生活为用途的居民住宅用房和以商业经营为用途的经营性用房。对于住宅用房能否改为以商用为目的经营性用房,法律有明确规定。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根据该条规定,业主不得随意改变住宅的居住用途。如果需要改变住宅的用途,首先要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规定,如要符合国家卫生、环境保护的要求,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等,并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其次还要征得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这里的利害关系业主就是指相邻的业主,因为业主改变住宅房屋用途,将对他们的生活产生直接影响。以上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二、签商铺合同要注意什么

签订门面转让合同需要注意的问题:

调查商铺的档案承租之前,应当赴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产权调查,确认几个重大的信息:

1、房屋的用途和土地用途:必须确保房屋的类型为商业房性质,土地是非住宅性质方可承租作为商铺性质,否则将面临无法办营业执照以及非法使用房屋的风险。

2、房屋权利人:以确保与房屋权利人或其他由权利人签署租赁合同。

3、房屋是否存有租赁登记信息:若已经存有租赁登记信息的,导致新租赁合同无法办理登记手续,从而导致新承租人的租赁关系无法对抗第三人,也会影响新承租人顺利办出营业执照。

四、改变房屋用途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土地是有使用性质的,例如住宅用地的只能用于建兴住宅,工业用地的只能用于工业生产,而房屋同样有使用性质的,依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改变住宅使用性质的,需要经房屋管理部门的批准,如果未经批准改变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房屋用途可以变更,房屋使用人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的情形很多,主要有两种情形:


一是住宅房屋的使用人将住宅改变为商业用房或者办公用房,作为商业经营场所或者单位办公场所;


二是工业企业将工业厂房改变为商业用房,开设专业市场或者从事酒店、旅游、娱乐业经营等。


房屋规划用途:


1、经营用房:主要是指各种中介公司、开发、装饰等从事各类经营业务活动所需要用到的房屋。


2、商业用房:是指各照相馆、浴室、类饮食店、粮油店、菜场、商店、旅行社、招待所、门市部、理发店、旅社等所从事的商业和为居民生活服务所用的房屋。


3、公用设施用房:是指燃气、消防、供热、自来水、泵站、污水处理、公厕、殡葬、变电、垃圾处理、环卫等市政公用设施的房屋。


4、跃层住宅:这种住宅主要是指套内空间跨跃两楼层及两层以上的住宅,通常人们称为楼中楼。集体宿舍:是指学校、企事业单位、机关的学生居住、单身职工的房屋。


5、成套住宅:是指由起居室、几个卧室、室内走道、厨房、卫生间或客厅等组成的供一户使用的房屋。非成套住宅:是指供人们生活居住的但不成套的房屋。


6、住宅:是指专-供居住使用的房屋,其中包含有职工家属宿舍、集体宿舍、公寓和别墅等。但不包括住宅楼中的地下室,也不包括疗养院、旅馆、托儿所、病房等具有专门用途的房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九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五、城乡规划法 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

城乡规划法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


建筑物分为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和农业建筑,工业建筑分为厂房和仓库,民用建筑分为公共建筑和住宅。这些建筑物的使用都要满足城市布局和市政规划,同时要满足消防要求。如果只是单位内部建筑物重新分配格局,由单位领导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处理即可;如果是建筑物性质改变(尤其是库房储存的东西不同或者有易燃易爆物品的)需要经过市级消防机构验收。


改变建筑用途需要审批吗?


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管理规约,擅自改变建筑物用途。确需改变的,属于建筑物整体改变用途的,应当重新办理规划用地审批手续;属于部分改变用途的,应当满足建筑安全、环保、交通、环境等要求,并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后,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未经规划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用途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工商、文化等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证件。


综上所述,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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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楼中楼补偿标准,楼层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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