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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盐湖区拆迁房补偿标准明细,运城市盐湖区廉租房怎么申请

更新时间:2024-12-22 23:13  发布:2024-09-13 20:11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运城盐湖区拆迁房补偿标准明细,运城市盐湖区廉租房怎么申请,运城市盐湖区廉租房的申请,首先要明确申请条件,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然后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申请。以下是详细的申请步骤和要点:一、申请条件家庭成员具有运城市盐湖区城镇常住户口,且至少有一

运城盐湖区拆迁房补偿标准明细,运城市盐湖区廉租房怎么申请

一、运城盐湖区拆迁房补偿标准明细,运城市盐湖区廉租房怎么申请

运城市盐湖区廉租房的申请,首先要明确申请条件,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然后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申请。以下是详细的申请步骤和要点:

一、申请条件

家庭成员具有运城市盐湖区城镇常住户口,且至少有一人达到一定的户口年限要求(具体年限可咨询当地相关部门)。

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需符合运城市盐湖区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

家庭现住房面积需符合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标准。

二、申请材料

在申请廉租房时,需要准备以下材料:住房保障申请书、户口本、身份证、收入证明、家庭住房情况证明(如租约、房产证等)、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如适用)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三、申请流程

准备申请材料:根据上述所列的申请材料清单,准备好所有必要的文件。

提交申请:携带准备好的申请材料,前往运城市盐湖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指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材料审核:提交申请后,相关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轮候与配租:审核通过的申请家庭将进入轮候名单,等待配租。当有空闲的廉租房源时,将根据轮候顺序和家庭实际情况进行配租。

在整个申请过程中,务必确保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以避免影响申请结果。同时,可咨询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或社区工作人员以获取更详细的指导和帮助。

请注意,具体的申请条件和流程可能因地区和时间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建议直接咨询运城市盐湖区住房保障相关部门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

二、运城廉租房申请条件

法律主观:


廉租房 最重要的申请条件是收入低、贫困、无住房,通常可以申请廉租住房所需具备的具体条件有: 第一,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 第二,申请家庭人均现住房面积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面积标准; 第三,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 第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 赡养 、 扶养 或者 抚养 关系; 鉴于廉租住房各地政策会有不同,申请时需要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具体要求了解,按照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规定具体要求进行申请。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 第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 (二)申请家庭人均现住房面积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面积标准; (三)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 (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五)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

法律客观: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三、运城市廉租房申请条件

法律分析:1、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2、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3、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4、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5、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法律依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四、运城廉租房收费标准

法律主观:


一、廉租房收物业费吗根据有关规定,物业费是视情况而定,需要根据相关的物业标准来进行征收。二、法律规定廉租房有使用期限吗1、首先廉租房没固定使用期限,低收入人群申请廉租房都规定达标准入住。一旦申请者某个标准不符合,就不能使用廉租房了。2、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等以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县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3、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房源为新建住房,而廉租房房源多样化,廉租房使用包括新建住房、空置楼盘、改造危房、老旧公房等。廉租房只租不售,而经济适用房用于出售。廉租房面向城市特困人口出租,只收取象征性的房租;而经济适用房通过土地、税收政策扶持、控制建筑标准、限制利润等手段降低建筑成本,面向买不起商品房的城市居民低于市场价格销售。三、廉租房不得申请条件(一)单身(含离异)申请人未满35周岁。但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二)离婚不足2年的;(三)在5年之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不纳入保障范围。但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四)领取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金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中已按《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四十五条规定政策获得补偿安置的;(五)挂靠户口所挂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房屋的;(六)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七)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八)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学校的;(九)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况

五、运城市廉租房申请条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1、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2、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3、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4、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5、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法律依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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