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免费咨询热线: 400-1598098

  • 全国法制宣传日
  • 1
  • 2
  • 3
  • 4
  • 1
  • 2
  • 3
  • 4

研究

四川胜案:起诉不合理补偿协议无果,圣运律师助力立案!

更新时间:2024-12-22 15:54  发布:2021-09-06 11:18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四川胜案:起诉不合理补偿协议无果,圣运律师助力立案!委托人  :张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巴

四川胜案:起诉不合理补偿协议无果,圣运律师助力立案!

委托人  :张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巴中市某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管理委员会














案情回顾









    张先生在四川省巴中市某区拥有一处合法房屋,由于当地经济发展推进棚户区改造项目,张先生的房屋被纳入到征收范围内。随着征收进程的推进,巴中市某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管理委员会组织相关人员对张先生的房屋组织实施拆除。随后,管委会与张先生签订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约定了安置补偿方式。但张先生与征收部门显然就该事项未达成一致意见,张先生当下决定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详情后,制订详细的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迅速启动了办案程序。针对本案中张先生签订的不合理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张先生在律师的协助下提起了行政诉讼。但法院在尚未开庭查明基础事实的情况下,以案涉《协议》约定的日期未到期,不符合起诉的法定条件为由,裁定不予立案。


 


    圣运律师认为,我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本案中,张先生因不服其与管委会签订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而以管委会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原、被告主体明确,诉讼请求也清楚,符合法定立案条件。不仅如此,本案中案涉协议的位置、临时过渡费等费用,都需要通过庭审审理后才能进行认定,但一审法院在尚未开庭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以案涉《协议》约定的还房时间未到期,不符合起诉的法定条件为由,裁定不予立案,显然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可圣运律师的意见,判决撤销了一审法院的裁定,指令区法院对本案立案审理。







上一篇:湖北胜案:房屋遭遇拆除,圣运律师助力接连胜诉!

页面浏览:4340
文章编辑:冯兴元教授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

上一篇:浙江胜案:房屋遭遇街道办拆除,圣运律师助力确认违法!
下一篇:湖北胜案:房屋遭遇拆除,圣运律师助力接连胜诉!
热门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