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免费咨询热线: 400-1598098

  • 全国法制宣传日
  • 1
  • 2
  • 3
  • 4
  • 1
  • 2
  • 3
  • 4

研究

浙江胜案:收到不合理安置补偿方案,圣运律师助力上诉!

更新时间:2024-12-22 16:12  发布:2021-09-06 11:10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浙江胜案:收到不合理安置补偿方案,圣运律师助力上诉!委托人  :孙先生等人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浙江胜案:收到不合理安置补偿方案,圣运律师助力上诉!

委托人  :孙先生等人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海宁市人民政府、海宁市某镇人民政府、海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案情回顾









    孙先生等人是浙江省海宁市某村村民,在村内拥有合法房屋,由于当地某运河航道项目开发,孙先生等人的房屋被纳入到征收范围内。孙先生等人对案涉项目信息并不十分明确,收到征收部门作出的《房补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后认为该方案显然不合理。综合考虑后,孙先生等人决定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深感孙先生等人的困难处境,圣运律师接受委托后,王有银主任制订了详细的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在24小时内迅速启动了办案程序。在办案过程中,圣运律师与孙先生等人详细沟通,收集了关键性证据,针对该份不合理的安置补偿方案提起了行政诉讼。但一审法院却认为,该方案是行政机关在实施房屋拆迁过程中的迁至阶段性行为,属于行政程序尚未终结时的行政行为,并不单独产生法律效力。因此,以案涉《安置方案》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由,驳回了孙先生的诉求。


 


    圣运律师认为,根据《土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根据圣运律师的调查及搜集关键证据,发现案涉的《安置方案》征收部门在案涉征收项目实施的过程中,专门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项,会同其他征收部门共同作出的行政行为。不仅如此,拆迁部门向孙先生等人分别作出的补偿安置方案通知书中明确告知了其依据的是案涉的《安置方案》,符合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也应当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圣运律师协助孙先生等人提起了诉讼程序。







 






诉讼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可了圣运律师的意见,判决撤销了一审的行政裁定,指令县法院继续审理此案。







上一篇:四川胜案:起诉不合理补偿协议无果,圣运律师助力立案!

页面浏览:3691
文章编辑:王兰律师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

上一篇:安徽胜案:补偿不合理,圣运律师助力撤销不合理补偿决定!
下一篇:陕西胜案:征收中房屋遭遇拆除,圣运律师助力争取满意结果!
热门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