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巴中市某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管理委员会
【案情回顾】
赵先生在四川省巴中市某区拥有一处合法房屋,由于当地经济发展推进棚户区改造项目,赵先生的房屋被纳入到征收范围内。随着征收进程的推进,巴中市某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管理委员会组织相关人员对赵先生的房屋组织实施拆除。随后,管委会与赵先生签订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约定了安置补偿方式。但由于与征收部门显然就该事项未达成一致意见,赵先生当下决定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详情后,制订详细的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迅速启动了办案程序。针对本案中赵先生签订的不合理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赵先生在律师的协助下提起了行政诉讼。但法院在尚未开庭查明基础事实的情况下,以案涉《协议》约定的日期未到期,不符合起诉的法定条件为由,裁定不予立案。
圣运律师认为,我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本案中,因不服其与管委会签订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而以管委会为被告,赵先生提起行政诉讼。很显然原、被告主体明确,诉讼请求也清楚,符合法定立案条件。不仅如此,本案中案涉协议的位置、临时过渡费等费用,都需要通过庭审审理后才能进行认定,但一审法院在尚未开庭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以案涉《协议》约定的还房时间未到期,不符合起诉的法定条件为由,裁定不予立案,显然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可圣运律师的意见,判决撤销了一审法院的裁定,指令区法院对本案立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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