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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

【圣运第2193胜案】 山东胜案:在棚户区改造中权益受损,圣运律师助力阶段性维权胜利!

更新时间:2025-03-31 10:48  发布:2020-10-14 10:46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圣运第2193胜案】 山东胜案:在棚户区改造中权益受损,圣运律师助力阶段性维权胜利!委托人  :刘女士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

【圣运第2193胜案】 山东胜案:在棚户区改造中权益受损,圣运律师助力阶段性维权胜利!

委托人  :刘女士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    :无棣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案情回顾









    刘女士是山东省无棣县某村村民,在村内合法享有一处房屋。无棣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曾因棚户区改造项目,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刘女士的该处房屋也被纳入了征收范围。情急之下,刘女士担心合法权益受损,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详情后,制订详细的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协助当事人迅速启动了系列程序。首先,为了核实征收的合法性,圣运律师协助刘女士通过邮寄的方式向无棣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公开,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用地预审文件、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一书四方案等相关的重要项目信息。但在等待了很久后,刘女士依旧未收到自己想知道的答复信息。因此,圣运律师协助刘女士提起了行政诉讼,以此来维护其合法权益。


     圣运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无棣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刘女士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负有在法定期限内做出答复的义务,其在刘女士提出申请后逾期做出答复的行为很明显违反了相关规定,该行为应当被确认为违法。







诉讼结果





    经过圣运律师的仔细沟通,法庭也认可了圣运律师的意见,确认了被告无棣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期限对刘女士的信息公开申请做出答复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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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石珊律师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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