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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

【圣运第2165胜案】山东胜案:申请公开《补偿协议书》无果怎么办,圣运律师助力维权!

更新时间:2024-12-28 02:57  发布:2020-08-23 17:09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圣运第2165胜案】山东胜案:申请公开《补偿协议书》无果怎么办,圣运律师助力维权!委托人:冯女士等人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被申请人: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情回顾    冯女士等人在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圣运第2165胜案】山东胜案:申请公开《补偿协议书》无果怎么办,圣运律师助力维权!

委托人:冯女士等人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申请人: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情回顾


    冯女士等人在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某老年活动中心附近拥有合法房屋,处于牡丹区某地块的旧城改建用地范围内,需要对其进行征收。冯女士等人在征收过程中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可能会遭受侵犯,因此来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王有银主任办案团队听取了案件详情后,拟定了详细的办案计划,并由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迅速启动了相关的程序。在圣运律师的协助下,冯女士等人于2020年1月向牡丹区住建局通过邮寄的方式申请信息公开,申请公开房屋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与冯女士等人签订的征收房屋安置补偿协议书。牡丹区住建局于2020年2月答复了冯女士等人的申请,告知其应到牡丹区城市开发征收服务中心档案室查询补偿协议书。随即冯女士等人根据指引到牡丹区城市开发征收服务中心档案室申请复印补偿协议书,却被工作人员告知只能查询不能拍照、复印。


   圣运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行政机 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冯女士等人申请公开的《补偿协议书》是其和区住建局针对房屋征收补偿事宜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签订的。住建局持有的《补偿协议书》是其作为该协议书的一方当事人所获取的,而非行政职权所获取。冯女士等人要求获取的《补偿协议书》也是其作为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合法享有的合同权利。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为冯女士等人要求公开的《补偿协议书》不属于信息公开范围,告知其去别处获取的行为明显不当。因此,圣运律师协助冯女士等人提起了行政复议。


复议结果


    复议机关经查明案情后,撤销了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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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郭建炜律师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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