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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第2156胜案】陕西胜案:合法权益在棚户区改造中遭侵犯,圣运律师助力委托人最终

更新时间:2024-12-21 20:03  发布:2020-08-23 17:06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圣运第2156胜案】陕西胜案:合法权益在棚户区改造中遭侵犯,圣运律师助力委托人最终委托人:刘先生父女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被告: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案情回顾    刘先生父女是

【圣运第2156胜案】陕西胜案:合法权益在棚户区改造中遭侵犯,圣运律师助力委托人最终

委托人:刘先生父女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情回顾


    刘先生父女是西安市未央区某村村民,在村内拥有合法房屋。2018年9月,未央区人民政府及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为名,共同发布了集体土地上棚户区改造拆迁工作的征收通告,决定征收西安市未央区某村的土地,而刘先生父女的房屋就恰好在征收之列。在征收过程中,刘先生父女明显感觉到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到了严重的侵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们来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自己面临的困境。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详情后,拟定了详细的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迅速启动了相关的程序。圣运律师在了解案件情况后发现,区政府和管委会很有可能是在未履行审前报批程序,未取得国务院、陕西省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同意征收的条件下,直接对刘先生父女的房屋实施了征收,这样先征收后补偿的行为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也严重侵犯了刘先生父女的合法权益。


    圣运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的,或者因进行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被批准使用农民集体土地的除外。在本案中,区政府和管委会并没有证据可以表明涉案土地的拆迁时因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因此,在涉案土地上进行拆迁就应将土地性质转变为国有土地。然而,在涉案的征收通告发布之时,土地性质仍为集体土地,这样的行为明显不是合法征收。更重要的是,两政府部门在该通告作出前并没有作出相应的征收决定,在刘先生还未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之时,就将其房屋征收拆除,这样的行为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在梳理过征收过程中的违法点后,圣运律师协助刘先生父女提起了行政诉讼。


诉讼结果


    经过圣运律师的努力,法院经审理后,认可了圣运律师的意见,判决确认了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9月作出的通告违法。这份胜诉判决为刘先生父女之后的维权之路奠定了良好的基础,随后圣运律师积极陪同刘先生二人启动程序、和政府相关部门约谈沟通,即使在疫情期间也时常电话沟通交流,缓解其不安的情绪,为其维权之路作出诸多努力。近日,刘先生父女终于成功获得满意合理补偿,维权之路取得了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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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李轩教授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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