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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第2139胜案】海南胜案: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圣运律师助力维权!

更新时间:2024-12-22 10:07  发布:2020-07-29 15:34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圣运第2139胜案】海南胜案: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圣运律师助力维权!委托人:杨先生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被申请人:三亚市生态环境局案情回顾    杨先生是海南省三亚市某村村民,其自建房屋均没有办理农

【圣运第2139胜案】海南胜案: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圣运律师助力维权!

委托人:杨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申请人:三亚市生态环境局



案情回顾



    杨先生是海南省三亚市某村村民,其自建房屋均没有办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等权属证明。因某航空港建设项目,杨先生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内,担心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的杨先生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王有银主任办案团队在听取了案件情况后,迅速制订了办案计划,并由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圣运律师经查明案情后认为,杨先生有权知晓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及申请材料,因此协助杨先生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向三亚市生态环境局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表。但自邮件显示申请表被他人代收后,三亚市生态环境局一直未予以任何答复。因此,圣运律师协助杨先生提起了行政复议。

 

    圣运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应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答复。本案中,即使三亚市生态环境局声称信息公开申请情况已经由工作人员电话告知杨先生,但并没有证据材料进行佐证。三亚市生态环境局在收到《行政复议答复书》后,一直于2019年11月就杨先生申请的信息公开事项作出答复,但明显已经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若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的期限。这样未在法定期限内给予答复的行为,明显属于行政行为不当。





复议结果



    复议机关查明案情后,认可了圣运律师的意见,确认三亚市生态环境局未在法定时限内针对杨先生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给予答复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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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刘伟涛律师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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