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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

【圣运第2129胜案】贵州胜案:下发拆除决定当日就实施强拆,圣运律师助力胜诉维权!

更新时间:2025-04-02 05:22  发布:2020-07-21 09:51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圣运第2129胜案】贵州胜案:下发拆除决定当日就实施强拆,圣运律师助力胜诉维权!委托人:陈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

【圣运第2129胜案】贵州胜案:下发拆除决定当日就实施强拆,圣运律师助力胜诉维权!

委托人:陈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织金县茶店布衣族苗族彝族乡人民政府















案情回顾









    陈先生是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茶店布依族苗族彝族乡某村村民,在村内自建了一处房屋用于个人居住。由于陈先生的房屋所在地位于某煤化工项目的用地范围内,2019年6月,乡政府为迫使陈先生搬迁,对陈先生作出了《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并决定当天拆除陈先生修建的建筑,要求陈先生自行将房屋内的物品搬出。收到了决定书的陈先生深感自己的合法权益即将遭遇严重损害,因此来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详情后,拟定了详细的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迅速启动了相关的程序。圣运律师在了解了案件情况后迅速发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房屋征收调查测量表等都可以证明陈先生对案涉房屋享有合法的权益,甚至征收部门已经将陈先生建设的房屋认定为合法建筑,因此乡政府作出拆违的决定明显是与事实相违背的。


    再有,乡政府在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作出拆违决定书,在程序方面也明显违法。


    圣运律师认为,《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明确了,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从法律规定中可以明显看出,陈先生是具有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的,但本案中乡政府根本没有作出要求陈先生任何限期拆除的决定,也并未告知陈先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而是在强拆当天送达了拆除决定,然后就实施了拆除,在程序方面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基于在事实、程序方面的明显违法点,圣运律师协助陈先生提起了行政诉讼。







诉讼结果





    经过圣运律师的努力,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撤销织金县茶店布衣族苗族彝族乡人民政府对陈先生作出的《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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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王有银律师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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