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免费咨询热线: 400-1598098

  • 全国法制宣传日
  • 1
  • 2
  • 3
  • 4
  • 1
  • 2
  • 3
  • 4
  • 5

【圣运第2048起胜案】广东胜案:以机构设置为由对信息公开申请视而不见?圣运律师助力维权!

更新时间:2025-04-04 18:48  发布:2020-04-22 15:27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圣运第2048起胜案】广东胜案:以机构设置为由对信息公开申请视而不见?圣运律师助力维权!委托人:李女士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被申请人:广东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案情回顾    李女士与广东省某园艺研究所签订了《

【圣运第2048起胜案】广东胜案:以机构设置为由对信息公开申请视而不见?圣运律师助力维权!

委托人:李女士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



案情回顾

    李女士与广东省某园艺研究所签订了《场地租用合同书》,租用了村里东北金凤路西园艺研究所花卉市场内的两个铺位。因"某快线工程项目",李女士租用的这两个铺位被征收并拆除。在这样的情况下,李女士来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详情后,拟定了详细的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并迅速启动了相关的程序。在圣运律师的协助下,为核实征收的合法性李女士向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申请了公开"某快线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及申报材料。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自2019年2月25日签收后,一直都未对李女士作出任何答复。因此,圣运律师协助李女士向复议机关提起了复议。

 

    在复议过程中,生态环境局某分局辩称曾电话回复过李女士,由于机构设置原因,其并不掌握项目的环评审批资料。圣运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本案中,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签收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的行为,明显违法,是明显的行政不作为的行为。



复议结果

    复议机关经查明案情后,认可了圣运律师的意见,责令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履行其职责。




上一篇:河北胜案:土地遭遇强推如何应对,圣运律师助力成功维权!

页面浏览:4967
文章编辑:刘伟涛律师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

上一篇:【圣运第2049起胜案】甘肃胜案:复议过程接连受阻?圣运律师助力维权!
下一篇:【圣运第2047起胜案】重庆胜案:以秘密为由对信息公开申请未作任何答复?圣运律师助力维权!
热门阅读
相关推荐
更多>>

天津征收、拆迁律师团队

更多>>

圣运律师团队

首页 - 关于圣运 - 联系我们

Close menu
王有银律师专线
土地房屋征拆专线

拆迁律师收费标准是多少?

2025年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拆迁补偿不合理找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