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免费咨询热线: 400-1598098

  • 全国法制宣传日
  • 1
  • 2
  • 3
  • 4
  • 1
  • 2
  • 3
  • 4

研究

【圣运第2013起胜案】辽宁胜案:以超期为由驳回复议申请?圣运律师助力维权!

更新时间:2024-12-22 09:26  发布:2020-03-19 17:51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圣运第2013起胜案】辽宁胜案:以超期为由驳回复议申请?圣运律师助力维权!委托人:赵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圣运第2013起胜案】辽宁胜案:以超期为由驳回复议申请?圣运律师助力维权!

委托人:赵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鞍山市人民政府









 






案情回顾









    赵先生是海城市腾鳖镇周正村村民,在海城市腾鳌镇周正村4组454号有一块土地并在村内拥有合法住宅,因"鞍山紫竹重型铸件有限公司"项目,赵先生的土地及房屋涉及到征收。因担忧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到严重侵犯,赵先生来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详情后,拟定了详细的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并迅速启动了相关的程序。为核实赵先生土地被征收的合法性问题,圣运律师协助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方式,于2017年2月27日得知了海城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内容。因征收决定存在违法之处,圣运律师协助孟先生向鞍山市政府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房屋征收决定。在行政复议告知书中,市政府以超期为由,驳回了复议请求。因此,经历了系列性程序后,圣运律师再次协助赵先生提起了行政诉讼。


    圣运律师认为,本案中是因征收决定导致赵先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而提起的诉讼,应当适用二十年的最长起诉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也明确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也已经明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是指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而提起的诉讼。因此,赵先生的房屋被征收一案应当适用法律规定的二十年期限,不应当被视为超期。








诉讼结果





    法院经查明案情后,认可了圣运律师的意见,判决撤销了鞍山市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书,并判决其在法定期限内对赵先生申请行政复议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上一篇:福建胜案:对征收项目合法性存疑,圣运律师助力维权!

页面浏览:5173
文章编辑:范美华律师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

上一篇:【圣运第2014起胜案】四川胜案:口头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圣运律师助力维权!
下一篇:【圣运第2012起胜案】四川胜案:因煤矿开采固定居所严重受损?圣运律师助力维权!
热门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