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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

【圣运第2010起胜案】辽宁胜案:区政府对安置补偿申请视而不见?圣运律师助力维权!

更新时间:2024-12-21 21:55  发布:2020-03-11 15:42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圣运第2010起胜案】辽宁胜案:区政府对安置补偿申请视而不见?圣运律师助力维权!委托人:吴先生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被告: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政府案情回顾    吴先生位于旅顺口区铁山街道中牙户咀村第二居民组

【圣运第2010起胜案】辽宁胜案:区政府对安置补偿申请视而不见?圣运律师助力维权!

委托人:吴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政府



案情回顾



    吴先生位于旅顺口区铁山街道中牙户咀村第二居民组有承包地11.3亩以及温室,地上种有果树若干,温室中饲养大麦虫。因202轻轨道路线建设项目,其温室及承包地所在土地被征收,温室被拆迁。在补偿未到位的情况下,相关项目已建成,但一直都没有相关单位、有关人员对吴先生进行合法合理的补偿。因此吴先生来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详情后,拟定了详细的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迅速启动了相关的程序。在圣运律师的协助下,吴先生向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政府提交了《补偿申请书》,请求对自己的温室及温室内植物进行合法合理补偿。但区政府一直未给予答复,这样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吴先生的合法权益。因此,圣运律师协助吴先生提起了行政诉讼。



    圣运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喝青苗的补偿费。据此,本案中的吴先生作为地上物的所有权人,在补偿未到位的情况下地上物被拆除,他是应当依法享有获得补偿的权利的,区政府作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也是负有依法及时作出补偿决定的职责的。



诉讼结果



    法院经查明案情后,认可了圣运律师的意见,判决旅顺口区人民政府在判决生效起60日内依法履行吴先生请求的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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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王有银律师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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