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免费咨询热线: 400-1598098

  • 全国法制宣传日
  • 1
  • 2
  • 3
  • 4
  • 1
  • 2
  • 3
  • 4

研究

【圣运第2009起胜案】天津胜案:未经合法程序直接强拆房屋,圣运律师助力维权!

更新时间:2024-12-22 09:41  发布:2020-03-11 15:41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圣运第2009起胜案】天津胜案:未经合法程序直接强拆房屋,圣运律师助力维权!委托人  :金先生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被告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金钟街道办事处案情回顾    金先生市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

【圣运第2009起胜案】天津胜案:未经合法程序直接强拆房屋,圣运律师助力维权!

委托人  :金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金钟街道办事处



案情回顾

    金先生市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南何庄村村民,在南何庄村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及房屋。2019年4月11日,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金钟街道办事处向金先生下发了通知,要求金先生三日内办理拆迁安置手续,拆除房屋并交出宅基地,逾期金钟街道办事处将协助金先生进行搬迁。2019年4月17日,街道办组织人员将金先生房屋予以拆除。这样的征收行为严重侵犯了金先生的合法权益,因此他来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想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详情后,拟定了详细的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并迅速启动了相关的程序。首先圣运律师协助金先生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街道办强拆行为违法。

 

    圣运律师认为,无论收回金先生的宅基地目的如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了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可以经过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因此,街道办在接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申请之后,在拆除金先生房屋之前,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对是否属于合法收回宅基地,是否给予合理补偿进行判断。只有在上述条件都成立的情况下,集体经济组织才能合法收回金先生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物,街道办才能依据以上条件,拆除宅基地上的地上物。很明显,金先生的房屋在被拆除之前,并未经过以上的程序。



诉讼结果



    法院经查明案情后,认可了圣运律师的意见,确认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金钟街道办事处拆除金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上一篇:福建胜案:对征收项目合法性存疑,圣运律师助力维权!

页面浏览:4246
文章编辑:陈博扬律师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

上一篇:【圣运第2010起胜案】辽宁胜案:区政府对安置补偿申请视而不见?圣运律师助力维权!
下一篇:【圣运第2008起胜案】湖南省胜案:管委会越权作出不予安置补偿决定?圣运律师助力维权
热门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