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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

【圣运第2008起胜案】湖南省胜案:管委会越权作出不予安置补偿决定?圣运律师助力维权

更新时间:2025-04-02 11:52  发布:2020-03-11 15:41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圣运第2008起胜案】湖南省胜案:管委会越权作出不予安置补偿决定?圣运律师助力维权委托人:刘女士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被告:株洲云龙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案情回顾    刘女士是株洲市石峰区龙头铺镇太平桥村村民,

【圣运第2008起胜案】湖南省胜案:管委会越权作出不予安置补偿决定?圣运律师助力维权

委托人:刘女士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株洲云龙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案情回顾

    刘女士是株洲市石峰区龙头铺镇太平桥村村民,因"云龙医院"征地项目,刘女士的房屋被征收并被拆除,但刘女士一直未获得应有的合理补偿。失去住所的刘女士深感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此次征收中遭受到十分严重的侵犯,因此想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来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详情后,拟定了详细的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并迅速启动了相关的程序。首先圣运律师协助刘女士于2019年8月20日向株洲云龙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履行补偿职责。2019年9月2日,管委会征地拆迁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对刘女士作出了《安置补偿申请书回复》,表示刘女士的房屋经项目部组织国土、规划等部门进行了房屋合法鉴定,定性为违章建筑,行政拆除程序合法,不予补偿。为了维护刘女士的财产权益,圣运律师协助刘女士提起了行政诉讼。



    圣运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在本案中,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刘女士被拆除房屋的安置补偿主体应是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现在株洲云龙示范区管理委员会越权作出了不予补偿的回复,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



诉讼结果



    法院经查明案情后,认可了圣运律师的意见,判决撤销了株洲云龙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安置补偿申请书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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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杨建峰律师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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