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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

【圣运第1885起胜案】湖北胜案:镇政府对督办申请视而不见?圣运律师助力维权!

更新时间:2025-04-04 08:53  发布:2020-02-06 19:54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圣运第1885起胜案】湖北胜案:镇政府对督办申请视而不见?圣运律师助力维权!委托人  :张先生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被告:咸宁市咸安区官埠桥镇人民政府第三人:咸宁市咸安区官埠桥镇河背村村民委员会案情回顾  

【圣运第1885起胜案】湖北胜案:镇政府对督办申请视而不见?圣运律师助力维权!

委托人  :张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咸宁市咸安区官埠桥镇人民政府

第三人:咸宁市咸安区官埠桥镇河背村村民委员会



案情回顾

    张先生现住在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官埠桥镇河背村十二组,因咸宁市城市储备地项目,张先生的房屋面临着征收。张先生担心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征收会给自己的生活带来影响,合法权益可能会遭受侵犯,因此他来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王有银主任仔细听取了案件情况,迅速拟定了维权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迅速启动了与案件相关的程序。首先,圣运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于2019年1月14日协助张先生向村民委员会提交了《村务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和征收相关的:地上附着物确认签字表、补偿资金到位证明、房屋的调查结果及征收补偿登记情况、征地补偿费总额、征地补偿费用分配方案及补偿费用发放明细等相关信息。河背村村委会也确实于2019年1月16日签收了《村务公开申请表》,但未作出任何答复。因此,圣运律师于2019年2月20日协助张先生向官埠桥镇人民政府申请督办村务公开,但镇政府也未作出任何回复。

 

    圣运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相关规定,村民有权向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在本案中可以看出,根据实际情况虽曾经作出了督办通知单,但并没有充分全面的履行法定职责,对张先生所提多项公开请求进行实质上的调查核实,也没有书面明确判断哪些事项属于应予公开的范围,并未完全履行监督职责。因此,圣运律师协助张先生提起了行政诉讼。





诉讼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可了圣运律师的意见,责令咸宁市咸安区官埠桥镇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并书面回复监督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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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王有银律师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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