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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第1874起胜案】北京胜案:镇政府对查处申请置之不理?圣运律师助力维权!

更新时间:2024-12-27 09:58  发布:2020-01-22 10:18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圣运第1874起胜案】北京胜案:镇政府对查处申请置之不理?圣运律师助力维权!委托人 :苗女士、刘先生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被告:北京市某镇人民政府案情回顾    刘先生与母亲苗女士一直生活在北京市某村,父亲

【圣运第1874起胜案】北京胜案:镇政府对查处申请置之不理?圣运律师助力维权!

委托人 :苗女士、刘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北京市某镇人民政府



案情回顾

    刘先生与母亲苗女士一直生活在北京市某村,父亲(已故)在村内享有合法宅基地,后因某建设项目征收,导致苗女士和刘先生无房可住。



    无奈,苗女士、刘先生向村委会申请了宅基地补偿,想申请安置。但没想到,这些合理的申请被村委会以各种理由拒绝。苗女士、刘先生认为这样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王有银主任仔细听取了案件情况,迅速拟定了维权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迅速启动了与案件相关的程序。首先,圣运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向镇政府申请了查处。但一直未收到镇政府的任何答复,苗女士和刘先生也一直没有被合理安置。



    圣运律师又协助苗女士二人,针对未履行查处职责的行为向区人民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区政府于2018年5月7日作出复议决定,责令镇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查处申请作出处理,但镇政府仍然未履行法定的查处职责,仅仅是在2018年8月7日,作出了一份《调查处理意见》。苗女士二人对这份《调查处理意见》不服,因此圣运律师协助其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镇政府作出的《调查处理意见》。

 

    圣运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10月28日)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不仅如此,依据《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三条、第七条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在本案中,苗女士、刘先生二人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并未得到合理的安置,对于村委会这种未履行相应法定职责的行为,镇政府是具有监督、查处的法定职责的。





诉讼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可了圣运律师的意见,撤销了镇人民政府于2018年8月7日作出的《调查处理意见》,并责令被告镇人民政府在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对原告苗女士、刘先生二人的查处申请进行重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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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黎雪雁律师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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