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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

重磅发布!最高检首发行政检察指导性案例

更新时间:2024-12-23 11:36  发布:2019-11-14 18:35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重磅发布!最高检首发行政检察指导性案例 今天,最高检发布了第十五批指导性案例。这是最高检首次发布行政检察指导性案例。该批案例为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两违"领域案件。   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在发布会上指出,近年来,一些地方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

重磅发布!最高检首发行政检察指导性案例


   今天,最高检发布了第十五批指导性案例。这是最高检首次发布行政检察指导性案例。该批案例为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两违"领域案件。


   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在发布会上指出,近年来,一些地方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问题比较突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是当前社会治理的难点之一。


   圣运律师第一时间为您盘点指导案例中的最高检权威观点,解读该批指导案例中不容错过的内容,对今后避免触碰法律红线,合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重要学习、借鉴意义。


一、某实业公司诉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补偿认定纠纷抗诉案(检例第57号)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某市政府决定对某片区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某公司作出房屋征收补偿面积的复函,认定案涉大厦存在自行加建面积。


   某公司不服,认为第四层的203.78平方米和第五层的187.26平方米是规划许可允许建造且在案涉大厦建成时一并建造完成,并系经过法院裁定、判决而合法受让,遂向该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复函违法并撤销;确认争议部分建筑合法并按非住宅房屋价值给予补偿。


   其后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认为:案涉大厦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应以规划许可的建筑面积来认定是否属于自行加建面积。


   最终认定争议的面积不是自行加建的面积。遂判决确认市住建局复函违法,责令其对争议部分建筑按非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给予安置补偿或者货币补偿。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也未申请再审。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概要】




   2018年4月,该市人民检察院发现该案判决可能存在错误,如果按照判决进行补偿,政府将多支付补偿款1000余万元,遂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发现一审期间实业公司提供的案涉大厦规划许可证件复印件是判决的关键证据之一,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调查核实查明:某公司提供的规划许可证件等3份文件复印件中面积系经涂改。


   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变造,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存在错误。判决认定争议建筑不是自行加建,存在错误。市人民检察院遂依法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市中院经过审查,指令某区人民法院再审。该案最终判决驳回实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对变造证据行为的责任追究,另案处理。


【要旨】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秉持客观公正立场,既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支持合法的行政行为。


   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不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为前提。


   行政判决、裁定可能存在错误,通过书面审查难以认定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二、浙江省某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杜某非法占地处罚决定监督案(检例第58号)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浙江省某市某区某镇村民杜某未经批准,擅自在该村占用土地,市国土资源局认为杜某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2)对其中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和设施,予以没收;(3)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基本农田)上的建筑物和设施,予以拆除;(4)对非法占用规划内土地的行为处以罚款。


   杜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该处罚决定第3、第4项内容,亦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未履行。


   市国土资源局遂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杜某违法占地行政处罚决定第3项和第4项内容。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作出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执行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第3项内容,并由某镇政府组织实施。某镇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执行法院裁定。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区人民检察院经调查了解,某镇政府未根据法院裁定书内容组织实施拆除,土地未恢复至复耕条件,杜某也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遂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检察机关通过向法院调阅了案件卷宗材料、向当地国土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了解案涉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并到违法占地现场进行实地查看。最终查明:市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有充分的事实根据,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目前行政处罚决定中罚款仍未缴纳,法院裁定拆除的地上建筑物和设施亦未被拆除。


   其后区人民检察院分别向区人民法院和某镇政府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区人民法院查明该案未就行政处罚决定第4项罚款作出裁定的原因,并依法处理,建议某镇政府查明违法建筑物和设施未拆除的原因,并依法处置。某镇政府收到检察建议后,迅速行动,案涉违法建筑物和设施于2018年7月被拆除。


【要旨】







   人民检察院行政非诉执行监督要发挥监督法院公正司法、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双重监督功能。发现人民法院对行政非诉执行申请裁定遗漏请求事项的,应当依法监督。


   对于行政非诉执行中的普遍性问题,可以以个案为切入点开展专项监督活动。












三、湖北省某县水利局申请强制执行肖某河道违法建设处罚决定监督案(检例第59号)



 


【基本案情】











   湖北省某县村民肖某未经许可,擅自在某水库库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大桥下建房(房基)5间。


   某县水利局要求肖某停止其违法行为,并告知肖某不服处罚决定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期限,注明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肖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该处罚决定,亦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其后县水利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后县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执行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肖某履行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肖某未停止违法建设。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检察机关经调查发现,肖某在河道内违法建设的行为持续多年,违反了国家河道管理规定,违法建筑物严重影响行洪、防洪安全。水利局和法院对违法建筑物未被强制拆除的原因则各执一词。法院认为,对违反水法的建筑物,水利局是法律明确授予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法院不能作为该案强制执行主体。但水利局认为,其没有强制执行手段,应当由法院强制执行。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法律没有赋予水利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财产等强制执行措 施的权力,对于不缴纳罚款的,水利局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根据行政强制法和水法等相关规定,水利局对于河道违法建筑物具有强行拆除的权力,不应当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最终县水利局在县委、县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河道违法建筑物被依法拆除。


【要旨】







   办理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应当查明行政机关对相关事项是否具有直接强制执行权,对具有直接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而受理的,应当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非诉执行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或不当履职情形的,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





 


   圣运律师说:此次最高检发布十五批指导性案例将有利于推动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在发布会上表示,各级检察机关要朝着指导性案例指明的方向、规则去办理。




   此次指导案例的发布无疑是对违法行为的一记重锤,人民检察院行政非诉执行监督要发挥监督法院公正司法、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双重监督功能,发现法院裁定中遗漏行政非诉执行申请事项的,应当依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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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李轩教授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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