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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第1807起胜案】河南拆迁胜案:事实认定错误,二审法院指令重审!

更新时间:2025-04-01 20:52  发布:2019-11-12 15:30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圣运第1807起胜案】河南拆迁胜案:事实认定错误,二审法院指令重审!委托人:楚先生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被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案情回顾    楚先生是河南省某村村民,在村内拥有房屋一处。2018

【圣运第1807起胜案】河南拆迁胜案:事实认定错误,二审法院指令重审!

委托人:楚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情回顾



    楚先生是河南省某村村民,在村内拥有房屋一处。2018年,河南省政府作出批复,同意征收楚先生所在村部分土地,进行项目建设,楚先生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2018年,区管委会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征收协议》。同年,村委会出具了《补偿到位证明》,但是,楚先生迟迟未拿到补偿款。经多次交涉无果,楚先生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情况,迅速制订维权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圣运律师发现,区管委会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征收协议》中,不仅包含土地补偿,还包括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费。圣运律师认为,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享有,村委会无权就房屋的补偿费用与拆迁方签订协议。



    在圣运律师的协助下,楚先生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土地征收协议》无效。但一审法院认为,楚先生未能提供土地权属证书,也不能证明自己是合法的使用权人,与该协议不具有利害关系,裁定驳回起诉。圣运律师认为,即便楚先生未能提供土地权属证书,但在该土地上,楚先生有合法房屋,协议已经就房屋补偿问题作出了约定,楚先生与该协议有利害关系。



诉讼结果



    在圣运律师的协助下,楚先生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圣运律师的意见,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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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石珊律师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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