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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

【圣运第1804起胜案】浙江拆迁胜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履行违法占地查处职责,复议机

更新时间:2024-12-22 02:25  发布:2019-11-12 15:29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圣运第1804起胜案】浙江拆迁胜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履行违法占地查处职责,复议机申请人  :胡女士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被申请人:兰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案情回顾    胡女士在浙江省兰溪市拥有承包土地,2

【圣运第1804起胜案】浙江拆迁胜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履行违法占地查处职责,复议机

申请人  :胡女士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申请人:兰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案情回顾

    胡女士在浙江省兰溪市拥有承包土地,2018年镇政府、村委会组织人员对胡女士的承包地进行强占,并用推土机将其地上农作物强行毁坏,给胡女士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胡女士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严重侵犯,因此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情况,迅速制订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经过核实案情,圣运律师发现镇政府、村委会将胡女士的承包地作为安置地,用于安置道路拓宽项目的搬迁户。实际占地达70余亩,且存在少批多占、未批先占、规避审批权限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圣运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本案中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破坏农用地的行为已经违反国家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因此,圣运律师协助胡女士向兰溪市国土资源局(后因机构改革,由兰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履行其职权)提交了《申请违法用地查处》。然而至今,兰溪市国土资源局未作出任何相关答复。

 

    圣运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应进行监督检查。在本案中,兰溪市国土资源局作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有对兰溪区域内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职权,但其对胡女士的查处申请未作出任何答复的行为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合法权益,胡女士在圣运律师的协助下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了行政复议。



复议结果

    行政复议机关兰溪市人民政府在查明案件事实后,采纳了圣运律师的意见,确认了兰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履行违法占地查处职责违法,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职责,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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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罗娟律师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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