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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

圣运简讯:诉讼胜浙江省临海市国土资源局

更新时间:2024-12-21 22:19  发布:2018-05-29 10:50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圣运简讯:诉讼胜浙江省临海市国土资源局【委托人】:胡先生【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被告】:临海市国土资源局【案情简述】:        胡先生系浙江省临海市东塍镇某村的村民,自1998年起在集体土地上建成房

圣运简讯:诉讼胜浙江省临海市国土资源局

【委托人】:胡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临海市国土资源局

【案情简述】:

        胡先生系浙江省临海市东塍镇某村的村民,自1998年起在集体土地上建成房屋,用于养猪场建设,是其重要的生活来源。2016年12月8日,被告临海市国土资源局作出临土资罚(2016)429号行政处罚书,责令胡先生限期拆除涉案土地上的建筑物。为了更好地争取自己的权益,胡先生经过咨询了解特委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进行维权。经过案情研究,圣运律师认为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实体和程序上均违法,决定直接将被告临海市国土资源局起诉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撤销被告临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的临土资罚(2016)429号行政处罚书。

【胜案结果】: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书后,经过开庭审理,判决如下:撤销被告临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的临土资罚(2016)429号《行政处罚书》;责令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典型意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但本案中,被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已将行政处罚告知书有效地送达给原告,故作出的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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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刘超律师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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