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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

河北省征地拆迁系列之:复议县国土资源局不予信息公开告知行为取胜

更新时间:2025-04-02 13:17  发布:2018-05-25 12:11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河北省征地拆迁系列之:复议县国土资源局不予信息公开告知行为取胜北京拆迁律师     【基本案情】       孙女士作为邢台市巨鹿县某村的村民,世代安居于此。2014年村里开始进行征地拆迁,使得孙女士原本平静的生活被打破,孙女士对此次征地拆

河北省征地拆迁系列之:复议县国土资源局不予信息公开告知行为取胜

北京拆迁律师
     基本案情

       孙女士作为邢台市巨鹿县某村的村民,世代安居于此。2014年村里开始进行征地拆迁,使得孙女士原本平静的生活被打破,孙女士对此次征地拆迁行为感到不知所措。为了解决自己的困扰,孙女士来到北京,与专业从事拆迁维权的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取得了联系,委托了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律师团队王有银主任律师与宋姣律师作为其代理人。

 

     【办案略影】

       办案第一辑:明确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事由

       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律师团队王有银律师和宋姣律师对案件进行了梳理,为了帮助孙女士核实此次征地拆迁的合法性,于2014年8月14日向巨鹿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却以申请人申请的信息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为由,拒绝公开相关信息,事实上被征收的集体土地所在区域已经开始施工。所以不予公开的告知书中提到的理由明显与事实不符,违反了法律规定。王有银律师与宋姣律师为了维护孙女士的合法权益,代理孙女士向邢台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

 

       办案第二辑:复议申请取得成功的法律依据

       王有银主任律师与宋姣律师认为,巨鹿县国土资源局侵害了公民对相关政府信息的知情权,损害了孙女士的合法权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明文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巨鹿县国土资源局作为政府信息的法定公开部门,对公民申请的政府信息具有公开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拒绝公开政府信息显然是违法的。最终邢台市国土资源局依法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巨鹿县国土资源局在15日内重新答复申请人。

 

     【律师说法】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律师认为,本次行政复议需要认真研悉案件,依据法律规定找准胜诉点,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巨鹿县国土资源局对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不予公开的公告已经与事实和法律相悖。面对这种违背法律的具体行政行为,圣运律师始终坚持与委托人合法利益一致,忧委托人之所忧,把最大程度的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作为每一位圣运律师的工作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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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王兰律师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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