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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

辽宁拆迁系列之: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属违法

更新时间:2024-12-21 19:54  发布:2018-05-25 12:09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辽宁拆迁系列之: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属违法拆迁律师【事实概要】       李先生和周女士家住辽宁省盘锦市一个村庄,在土地征收中夫妇二人向盘锦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相关盘锦市征地的信息。书面申请发出后,便再杳无音信。无奈之下李

辽宁拆迁系列之: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属违法

拆迁律师
【事实概要】

       李先生和周女士家住辽宁省盘锦市一个村庄,在土地征收中夫妇二人向盘锦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相关盘锦市征地的信息。书面申请发出后,便再杳无音信。无奈之下李先生夫妇联系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律师团队王有银律师和赵凤梅律师,委托二位律师担任案件代理人。

 

【办案掠影】

       王律师和赵律师在了解了基本事实后,开始着手收集相关证据,并对案件进行了进一步地分析,准备充分之后,二位律师向李先生夫妇建议向辽宁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最终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做出行政复议判决书,要求被申请人公开相关政府信息。李先生夫妇的权利得以维护。

 

【法律分析】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政府应当遵守《信息公开条例》,保护人民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推动我国政府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的行政法规,位阶高、涵盖面广、相关规定具体,各级政府应当严格按照该条例规定来实践政府信息公开。

 

【律师看法】

       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律师认为,《信息公开条例》已明确赋予了公民对政府工作信息的知情权,为保障公民真正享有这项权利,又设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行政机关在收到公开申请,应严格依法履行其职责。现在许多政府部门对于人民的信息公开请求采用不作为的态度,对于百姓的要求更是采取打太极的方式,置公开义务于不顾,或半遮半掩。面对这种情况,我们要积极地进行法律咨询,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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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苗佳律师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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