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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

河北拆迁系列之:市人民政府责令县政府履行信息公开职责

更新时间:2024-12-21 21:26  发布:2018-05-25 12:08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河北拆迁系列之:市人民政府责令县政府履行信息公开职责 拆迁律师【事实概要】       本案委托人刘女士是衡水市某县的村民,在其所在村庄拥有合法房屋。2014年,其所在村庄被划入拆迁的范围,为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尽快与拆迁方达成拆迁安置

河北拆迁系列之:市人民政府责令县政府履行信息公开职责

拆迁律师
【事实概要】

       本案委托人刘女士是衡水市某县的村民,在其所在村庄拥有合法房屋。2014年,其所在村庄被划入拆迁的范围,为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尽快与拆迁方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刘女士找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律师团队,委托王有银律师和鲁金艳律师来办理这一案件。

 

 【办案掠影】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和鲁金艳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为核实刘女士房屋被拆迁的合法性,于2015年2月10日以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县人民政府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被申请人公开其房屋所在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被申请人于2015年2月15日签收该份申请,经过15个工作日后,被申请人仍未给予任何答复。为此,王律师和鲁律师又针对被申请人的行政不作为向衡水市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经过律师的努力,衡水市人民政府最终作出复议决定,责令县政府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的职责,从而为接下来的程序寻找到了突破口。

 

【律师看法】

王有银律师认为: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作为被申请人的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2月15日签收了申请人的申请,其没有当场答复申请人,也没有在收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答复申请人,更没有作出延长答复期限的通知,故被申请人构成行政不作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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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刘伟涛律师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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