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免费咨询热线: 400-1598098

  • 全国法制宣传日
  • 1
  • 2
  • 3
  • 4
  • 1
  • 2
  • 3
  • 4

研究

贵州拆迁系列之:法院判令国土局限期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更新时间:2024-12-22 01:52  发布:2018-05-25 12:08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贵州拆迁系列之:法院判令国土局限期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拆迁律师【事实概览】       吴先生是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居民,其房屋面临着征收。由于未与政府达成补偿协议,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吴先生经多方打听,找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律

贵州拆迁系列之:法院判令国土局限期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拆迁律师
【事实概览】

       吴先生是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居民,其房屋面临着征收。由于未与政府达成补偿协议,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吴先生经多方打听,找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律师团队为其代理土地征收相关法律事务。

 

【办案掠影】

       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和唐琦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详尽的案情分析,决定先从政府信息公开做起。在律师的指导下,吴先生于2014年12月8日以邮政特快专递的形式向其所在地国土资源局申请书面公开其房屋所在地新建项目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等政府信息。国土资源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对吴先生的申请作出答复。律师经过研究,决定起诉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在法庭上辩称,原告申请信息公开实际是要求查阅行政行为的卷宗材料,相关部门已经公开,故没有必要重复公开。律师出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寄送达单、邮寄回执单等证据,证明吴先生已向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国土资源局已签收但未予任何答复。法院最终判决,限国土资源局于15个工作日内对吴先生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律师说法】

       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有银指出,政府信息公开是许多征地拆迁案件的第一步,往往能够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在实践中,行政机关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有时会以各种理由逃避法定职责。本案中,原告向被告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被告辩称为申请查阅行政行为卷宗材料的行为。律师认为,原告向被告邮寄的材料名称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这毫无疑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被告又辩称原告所申请政府信息已公开,故没有必要重复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可见,不管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是否已经公开,只要属于公开范围,行政机关都应该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

 


 



上一篇:福建胜案:对征收项目合法性存疑,圣运律师助力维权!

页面浏览:2837
文章编辑:张曙光教授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

上一篇:河北拆迁系列之:市人民政府责令县政府履行信息公开职责
下一篇:福建拆迁系列之: 原审法院错判、圣运力挽狂澜
热门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