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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

福建拆迁系列之: 原审法院错判、圣运力挽狂澜

更新时间:2024-12-22 09:36  发布:2018-05-25 12:08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福建拆迁系列之: 原审法院错判、圣运力挽狂澜拆迁律师【案情简介】       胡先生是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某村村民。2011年起,其所居住的房屋被划进拆迁范围。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胡先生和拆迁单位进行了旷日持久的战争。2011年,其曾将福

福建拆迁系列之: 原审法院错判、圣运力挽狂澜

拆迁律师
【案情简介】

       胡先生是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某村村民。2011年起,其所居住的房屋被划进拆迁范围。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胡先生和拆迁单位进行了旷日持久的战争。2011年,其曾将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告上法庭,但是败诉了。法院认为其不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胡先生锲而不舍,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以相同的理由驳回了上诉,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胡先生无奈之下,决定聘请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为其维权。

 

【办案掠影】

       王有银律师在深入了解案情、针对案件关键点进行着重分析后,决定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在再审过程中,王有银律师对法院表示:作为房屋的所有人、福州市国土资源局榕国土资强[2011]368号《公告》行为的行政相对人,胡先生与"公告"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既然胡先生是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就应当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最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王有银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撤销福州市中院的维持原判的裁定,指定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律师说法】

       王有银律师表示,本案中,原审法院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理解有误,该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胡先生作为农村集体土地实际使用人,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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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郭建炜律师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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