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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

江苏城镇拆迁案例:权益受侵害,维权要积极

更新时间:2025-04-02 05:35  发布:2018-05-25 11:55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江苏城镇拆迁案例:权益受侵害,维权要积极【事实概要】       崔女士是江苏省徐州市的一位普通市民,她认为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个人权益也受到严重侵害。为妥善维权,崔女士聘请了专业从事征地拆迁

江苏城镇拆迁案例:权益受侵害,维权要积极

【事实概要】

       崔女士是江苏省徐州市的一位普通市民,她认为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个人权益也受到严重侵害。为妥善维权,崔女士聘请了专业从事征地拆迁维权的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的王优银律师协助其维权。

【办案掠影】

       王优银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点很简单,即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足。2011年3月,崔女士通过拍卖方式得到一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自2012年起,申请人在原始建筑面积852.96平方米的基础上,又建了约2300平方米的房开办超市,之后一直正常营业,合法纳税。2014年8月,崔女士接到贾汪镇政府通知,被告知其商业用房所在地要被征收,因补偿标准过低,崔女士并未与镇政府达成补偿协议。2015年4月1日,崔女士街道贾汪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书》,在该《决定书》中,涉及到的建设项目是进行商业开发建设,不符合公共利益,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其将崔女士的建筑物确定为"房屋附着物",且在复议期间未能对崔女士"房屋附着物"面积的认定作出合理的解释;此外,贾汪区人民政府亦未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崔女士的建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于是,王优银律师接手该案,依据该条例依法为崔女士伸张正义,依法维权,最终徐州市人民政府做出了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决定,崔女士的合法权益也得到了维护。

 
【律师看法】

       王优银律师认为,本案其实是个很简单明了的案件,适用法律也很简单。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关于申请人自建2300平方米的建筑物是否给予评估补偿的问题。《决定书》将崔女士的建筑物确定为"房屋附着物",且在复议期间未能对崔女士"房屋附着物"面积的认定作出合理的解释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事实不清。此外,贾汪区人民政府亦未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崔女士的建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通过圣运律师团队积极维权,使正义得到伸张、当事人的权益得到维护。当事人在遭遇类似案件之后一定要采取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不可畏惧强权强势。如若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就要拿起法律武器,让违法者受到法律的制裁和严惩。





 
王有银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传媒大学法学兼职教授、研究生导师,征地拆迁业务部首席大律师,近二十年法律服务经验,擅长行政复议、诉讼、谈判。自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以王有银律师(笔名王优银律师)为代表的民告官团队律师胜诉超一千件。因在征地拆迁领域的突出贡献,多次被中央电视台CCTV新闻频道、CCTV财经频道、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政协报、南方都市报、财新网、香港有线电视台、亚洲周刊、英国BBC电台等数百家中外媒体采访报道。《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特邀评论员,《第一视频》特邀评论员,参与立法活动,为多个行政立法活动提供建议和意见。 荣获"2013年度中国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2015年度最受媒体欢迎律师"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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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赵正群律师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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