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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超过拆迁期限,圣运律师助力维权

更新时间:2024-12-22 14:53  发布:2018-05-25 11:47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施工超过拆迁期限,圣运律师助力维权北京律师 王有银【案情概览】:       2008年4月15日,陕西省宝鸡市某小区张贴《拆迁许可证》,载明该小区因旧城改建项目被列入拆迁范围,拆迁期限为2008年4月15日至2009年4月15日,由某开发

施工超过拆迁期限,圣运律师助力维权

北京律师 王有银
【案情概览】:

       2008年4月15日,陕西省宝鸡市某小区张贴《拆迁许可证》,载明该小区因旧城改建项目被列入拆迁范围,拆迁期限为2008年4月15日至2009年4月15日,由某开发公司负责实施。

       由于拆迁进度缓慢,开发商未能在拆迁许可证载明的拆迁期限内完成拆迁工作。2009年5月,开发商仍然在实施动迁工作,陈先生一家就开发商超过拆迁期限实施的动迁行为提出了质疑。开发商则称自己已经依法申请了延期,并已经获得了延期许可,其实施上述行为合理合法。

       陈先生通过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得知开发商并未依法申请拆迁许可证延期,也并未获得延期许可。在律师的指导下,陈先生向相关部门寄送了查处申请,要求对开发商违法拆迁行为进行查处,相关部门向开发商下达了责令停止拆迁通知书,要求其在依法补办拆迁许可证延期手续前暂停拆迁活动。

【法律分析】: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拆迁人未在法定期间提出拆迁延期申请问题的复函》(建办法函[2004]128),明确规定,拆迁人在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拆迁,也没有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延期申请,属于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行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未予以吊销拆迁许可证处罚的,应当准予拆迁人补办拆迁许可证延期手续,但在依法补办拆迁许可证延期手续前,拆迁人不得进行拆迁活动。

 

【办案点睛】:

       在拆迁活动中开发商为了自身利益,对外宣称的情况往往与现实存在很大的出入,被拆迁人要敏锐的察觉其中的漏洞来进行核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赋予公民的查询及知情权,无疑是对付开发商的一把有力武器,在获得了开发商的存在违法点之后,针对该违法点进行精确打击。本案中当事人得知开发商未取得延期的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向政府部门提出查处申请,避免了自身和开发商的直接对抗,开发商受到的行政机关压力也远远大于当事人直接施压,可谓一举双得。如若行政机关怠于履行查处职权,则当事人下一步可以直接起诉行政机关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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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冯立影律师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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