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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挟、强迫签订空白协议,圣运助力终维权

更新时间:2025-04-03 01:50  发布:2018-05-25 11:46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要挟、强迫签订空白协议,圣运助力终维权北京维权律师 王有银【案情概览】:       1999年5月,纪先生是河北省邯郸市人,在本市拥有一套商品房。2010年10月,上述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经双方多次谈判,由于就拆迁安置补偿条件以及拆迁补偿

要挟、强迫签订空白协议,圣运助力终维权

北京维权律师 王有银
【案情概览】:

       1999年5月,纪先生是河北省邯郸市人,在本市拥有一套商品房。2010年10月,上述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经双方多次谈判,由于就拆迁安置补偿条件以及拆迁补偿安置款项的数额一直存有争议,纪先生并未能与拆迁人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2011年3月,纪先生收到河北省邯郸市某区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处向其发出的通知,通知其到邯郸市某区某商务中心协商本次房屋拆迁事宜,该通知并未加盖任何公章,纪先生虽存有疑惑,但为了及时解决拆迁补偿问题,他按《通知》的时间及地点准时赴约。但当纪先生按时到达了通知上指定地点后,等待纪先生的并无政府人员,而是很多黑保安与部分拆除公司的人员,他们搜走纪先生的手机并强行扣留了其本人,威胁其签署摆已经制作好的空白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纪先生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虽暗自后悔自己的鲁莽,但最后还是在空白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上签了字也签署了时间。纪先生脱困后,第一时间报警求助,公安机关予以立案后,一直未有任何进展。2011年4月,纪先生收到了《限期搬离或自行拆除房屋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搬离其居住的房屋,履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上约定的被拆迁人义务。

       律师介入后以委托人的名义,针对该份《限期搬离或自行拆除房屋通知书》提起行政复议。2011年5月,复议机关作出了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

       在此期间代理律师一直持续跟进被害人纪先生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案件,通过与公安机关的沟通获悉,虽然公安机关并未侦破案件,但取得了事发时间及地点的少量监控录像这一重要的视听证据,监控录像可以显示纪先生于2011年3月19日上午9时进入该商业中心,直到次日6时纪先生才被两陌生男子带出该中心,而纪先生报警时间就是当日7时左右。

       代理律师在拿到《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复印件后,第一时间向河北省邯郸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以本案原告纪先生受到胁迫为由要求撤销《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最终法院受理此案,并调取了前述监控录像,在该案宣判前,拆迁公司的人员在庭下主动找到了纪先生,最终双方重新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法律分析】:

       本案的关键是: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方法强迫被征收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否有效。《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虽然是公权力机关作为合同的相对方进行参与,但它是以平等身份主体缔结关于财产所有与补偿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致合意,该种合意具备了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要素,受到《合同法》的支配与保护。那么我们应当回到《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这一特殊合同中来了解合同的构成以及生效要件。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有以下构成要件:第一、合同是两个以上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强调的是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二、合同当相对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强调的是合同订立过程中相对人以自己的自愿意识,与相对人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第三、合同应当符合法定的生效与形式要件。我国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而本案是典型的当事人受到了胁迫,从而签署了不平等的合同。虽然本案中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但其实质并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受胁迫所为。

       合同法中所述的"胁迫"是指,一方合同相对人以可能要发生人身或财产损害来恐吓或对另一方相对人直接施以人身或财产上损害的行为,使另一方合同相对人滋生怯懦、恐怕的心理依据此种畏惧心态而与一方相对人签订合同,并使合同生效的情形。由"胁迫"情形从而订立的可撤销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因素:第一、一方合同相对人即胁迫行为人存有主观的过错即故意过失,就是说胁迫行为人明知或应当知道其实施的客观行为能够或足以使另一方合同相对人从精神上、思想上、身体上感觉到畏惧恐怖而胁迫行为人主观能动或主观放纵并实施该种客观行为的主观意识,并且胁迫行为人希望通过该客观行为使另一方合同相对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与胁迫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相统一。第二、胁迫行为人必须客观实行了非法的胁迫行为。第三、另一方合同相对人基于胁迫行为人的客观胁迫行为而按照胁迫行为人的主观意愿与胁迫行为人订立了合同,并使合同产生了效力。

本案中,胁迫行为人利用限制人身自由的客观方法,胁迫纪先生签订不平等的合同,而纪先生是迫于胁迫行为人的压力,从心理上感到害怕和恐惧从而签订了违背纪先生主观意愿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因此纪先生在签订此协议后有主张撤销该协议的权利,法院也应当基于案件事实以及证据予以裁决,撤销该《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办案点睛】:

       "胁迫"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举证严重困难的事实,多数以受到欺诈胁迫来主张撤销合同的案件都存在败诉风险,其根本原因就是主张人的举证困难,再次就是法院基于保护交易的考量,在无严格、合法、有效证据的情况下,驳回当事人受到欺诈胁迫的主张。

       本案是典型的个案处理,最终能够撤销《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主要是纪先生在受到限制人身自由后,及时向公权力机关追索权利,保证了权利主张的及时性,不存在当事人自我主张的时限延阻,再通过取得其他有力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从而撤销了受到胁迫而签署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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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刘鹏飞律师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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